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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h238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7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伴侶、家屬制度最大的問題點在於草案先不說跟現行法規之間彼此矛盾牴觸
草案本身就是自相矛盾,既然"不用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因為這本來就不需要"
那法條說明含射對象本來就不需要加以規範,卻刻意要立一個法條來規定其必要性在哪?

還有更基本的問題,婚姻家庭制度相關的法律修改的前提必須要有社會習慣、風氣、民意上的共識。
不去修法而用另立新法的方式來偷渡,實際上就是為了要迴避無法跟多數人達成共識這個事實而已。

我不講什麼少數要服從多數,這絕對是胡扯。
但是這群少數人有沒有尊重與其立場相對的多數人?
還是拿到資源跟機會就想遂行他們自己的理想完全不顧對社會還有其他人可能會造成的衝擊跟困擾?
提案方對這點可是隻字不提。


要講邏輯性什麼,除非有哪個"神"跳出來當裁判,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會有結果的,
但我只講一件事情,請...


對不起,請問你說的自相矛盾點在哪?恕小弟努頓,修改的條文還真看不出矛盾點。
這次的修法並非單針對婚姻關係,而是整個"關係人"制度的健全化。
伴侶就只是比較親近的朋友,你和親人需要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
這些法條只要就是要讓無血緣關係的人,能夠除了建立婚姻關係得到親屬資格以外,得由另一途徑建立屬於"親屬"才有的權益。
這點如有錯,煩請指正。


引用:
作者bass1.
又在外國的月亮比較圓,怎麼不說國外可買槍抽大麻。
而且是美國心理協會而已.........這邊是台灣好嗎?


你看文都跳著看還自己改字喔?
美國心理"學"會(APA),世界心理學相關論文規範是它搞的,這叫國外的月亮比較圓?
它不只比較圓,要怎麼形容月亮比較圓,你還得照它說的來形容。


引用:
作者虛心受教
現在問題應該不在修法”婚姻”,而是想偷渡多個後門”契約”,
方便要錢和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不想養的事再說。
只會說有既有民法刑法當後盾,卻把遺囑,贈與當空氣


就你的回應,我覺得你是不是把領養方法簡化成:只要和小孩訂立契約,就可以領養,不爽時還可以解約變成毫無關係。
要知道契約訂立雙方,都得是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講白點,要訂立契約,雙方都得成年才行,未成年得由父母或監護人訂立。
孩子既然都有監護人了,那何來領養之需求和資格?何來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
這法條可沒規範或修改領養條件耶= =


引用:
作者henryyeh0731
你再打迷糊仗
對於民法我不是了解得非常透徹,但是手術簽署這類的行為本來就可以以”關係人”的名義進行,這不是問題吧?目前所需要做的反而是修改醫療法,讓醫師不會因為關係人簽署後的醫療行為被患者家屬告到脫褲才是真的。只要醫療法不改,今天就算伴侶制立法通過,醫院還是不會讓你進急診室的啦!!

代理人制度跟醫療法修正才是你們該努力的目標


請問現階段,我和你住一起,你要開刀,只有我能簽名,關係這一欄我要填什麼?
這草案說簡單點就是"關係人"修正草案,你倒是給了我一個蠻清楚定義這草案的方向。
成為了伴侶或家屬,就等同親人,這不就是關係人的建立?不然建立的意義在哪?只為了能合法多P?賣鬧阿


引用:
作者bebo1210
引用:
作者bebo1210
沒錯,我想說的就是同性戀者領養的心態,如果被領養者已成年,可以選擇同性戀家庭或非同性戀家庭受養,他的決定是什麼?雙父或雙母家庭來自對異性的不認同,這種家庭教育出來的孩子要如何認同異性?
問男女同為何選擇同性戀,答案不外是「我喜歡男(女)人」、「我討厭女(男)人」,這種家庭該認養什麼性別的兒童?在兒童時期就表態自己是同性戀者的人應該是最適合這種家庭的人了。
如果同志家庭可以領養小孩,小孩從小在同志家庭長大,也成了同志,也找同志來組成家庭,還有異性家庭生小孩讓人領養嗎?


照你的邏輯,同性戀應該早死光了才對,因為同性結婚不可能有後代,異性戀的人養不出同性戀,那這些同性戀怎哪來?坐太空船還是送子鳥叼來的?

最後請問法律專業人員,現有法令,除了婚姻和領、收養關係外,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讓兩個毫無血緣的人成為親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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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我一概不知
動至跳傘、靜至寫作,我一概不會
那我會做啥
什麼事都做,沒一件做好
你不能要求侏儸紀恐龍什麼都會吧
舊 2013-11-10, 12:16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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