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老鬼
閣下此言差矣,這位法律工作者,發文的立場,本來一開始就是建立在李明依不贊成同性戀領養小孩,因為李明依認為不適當。如果不是這樣的出發點,他跟本不用發這篇文章,那這篇文章跟本沒有存在的必要,連帶的這篇討論串的議題,也沒有任何討論的必要。
既然閣下不同意他對李明依的預設立場,代表說閣下認為李明依贊同同性戀領養?這樣說不精確,應該是說閣下認為李明依不反對,但李明依認為同性配偶領養會比一父一母的有更多困難。
那這樣的話,又回到原點了,既然李明依不反對(也許末必贊成),但至少李明依承認同性戀領養是可行的,至於同性戀領養會有什麼困難,是不是比一父一母領養有更多困難,就交給當事人去克服既可,仍然不改同性戀擁有的資格,這樣說沒錯吧?
簡單的說,不管說李明依跟你,是不是贊同同志領養,爭論的重點仍然是放在有沒有資格上,而不是放在贊不贊同上,為什麼?因為現在討論的是修法呀,修法的用意本來就是在爭論有沒有資格的問題,而不是贊不贊同的問題。
如果你只是單純的想吐糟這位法律工作者,個人主觀想法我沒意見,但如果你是為了要證明他沒邏輯,試圖要反駁他文章內的整篇論點,還是勸你別再跳針浪費大家的時間了,你抓到他文意上的一個語病,對他整篇文章上的其它論點,沒有任何影響,請別再混亂視聽了
再來你說的
1.[無婚姻的單身男女]
2.[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
3.[同性戀婚姻]
閣下主張是不相等的三件事,這點我不否認
但不相等的三件事,沒人規定不能用邏輯去做相同的論證
為什麼呢?
舉例來說,對面走來三個女人
1.林志玲
2.陳意涵
3.安心亞
三個人並不相等,這點你不否認吧?
但是有人卻因此而推論,三個都是美女
這在邏輯上會有矛盾嗎?我認為沒有
因為三個不相等的事,有可能會有一部份的元素是完全相同的
在邏輯上若是發現有一部份相同。拿來做相同的邏輯推論並無不當。
除非說有人能證明其它的相異處會影響到三者的相同處
這才是有值得討論的必要性,而不是說你一再強調三者的相異處的事實
三者的相異處與三者的相同處,彼此之間不衝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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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你終於搞清楚了,我前面早已強調過,我沒有要爭論你們的重點,我就只是要吐糟這位法律工作者,你們的討論重點,根本不是我在意的.
另外,我早料到你會說上面那段不相等的事件,
可能(或可以)推論到相同的結論.
所以,我在上一則(#104),特別把[
必然]兩個字加顏色來強調,想不到你還是視而不見,還是中文真的那麼差,[必然]和[可能(或可以)]你都分不出來?
在你引的那篇文章裡,那位仁兄可是直接將不相等的事件,推論到必然會有相同的結果,而未做任何論述.
你舉的例子,和那位仁兄的情形並不相同.
比較類同的,是看到三個人,已知這三個人共同之處都是女性,所以直接推論她們三個都是[美女].
依照這三個人的已知條件,只能推論她們都是[女人],而非
必然都是[美女].
函數當然可能是[多對一]函數,但並不是每個函數都
必然是[多對一]函數.
這樣,不知道你懂了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