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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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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referee_c
這主題討論什麼,跟我要表達的根本沒衝突.

因為我根本一開始就沒在跟你討論主題,我引你的言就只是告訴你一個事實,那就是[你推崇的那位自認很講究邏輯的法律工作者,其實邏輯很差],希望你中文不太差,能夠回去弄清楚.

至於你上面的1,2,3當然不是完全不相干,但是,他們確實不相等,你否認嗎?
不相等的事件,卻用邏輯推得必然相同的結果,這算是腦袋壞掉嗎?

至於同性戀有沒有領養權,依現行的法律,誰敢說沒資格?
但[認為有資格]跟[贊成]又是不同的兩回事,我前面說明了一大串,你還是沒弄懂?

建議你,想要和別人討論,先弄清楚別人和你討論什麼.
如果連別人和你討論什麼都弄不清楚,還有什麼[資格]和別人討論?

閣下此言差矣,這位法律工作者,發文的立場,本來一開始就是建立在李明依不贊成同性戀領養小孩,因為李明依認為不適當。如果不是這樣的出發點,他跟本不用發這篇文章,那這篇文章跟本沒有存在的必要,連帶的這篇討論串的議題,也沒有任何討論的必要。

既然閣下不同意他對李明依的預設立場,代表說閣下認為李明依贊同同性戀領養?這樣說不精確,應該是說閣下認為李明依不反對,但李明依認為同性配偶領養會比一父一母的有更多困難。

那這樣的話,又回到原點了,既然李明依不反對(也許末必贊成),但至少李明依承認同性戀領養是可行的,至於同性戀領養會有什麼困難,是不是比一父一母領養有更多困難,就交給當事人去克服既可,仍然不改同性戀擁有的資格,這樣說沒錯吧?

簡單的說,不管說李明依跟你,是不是贊同同志領養,爭論的重點仍然是放在有沒有資格上,而不是放在贊不贊同上,為什麼?因為現在討論的是修法呀,修法的用意本來就是在爭論有沒有資格的問題,而不是贊不贊同的問題。

如果你只是單純的想吐糟這位法律工作者,個人主觀想法我沒意見,但如果你是為了要證明他沒邏輯,試圖要反駁他文章內的整篇論點,還是勸你別再跳針浪費大家的時間了,你抓到他文意上的一個語病,對他整篇文章上的其它論點,沒有任何影響,請別再混亂視聽了


再來你說的
1.[無婚姻的單身男女]
2.[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
3.[同性戀婚姻]
閣下主張是不相等的三件事,這點我不否認
但不相等的三件事,沒人規定不能用邏輯去做相同的論證
為什麼呢?

舉例來說,對面走來三個女人
1.林志玲
2.陳意涵
3.安心亞
三個人並不相等,這點你不否認吧?
但是有人卻因此而推論,三個都是美女
這在邏輯上會有矛盾嗎?我認為沒有

因為三個不相等的事,有可能會有一部份的元素是完全相同的
在邏輯上若是發現有一部份相同。拿來做相同的邏輯推論並無不當。
除非說有人能證明其它的相異處會影響到三者的相同處
這才是有值得討論的必要性,而不是說你一再強調三者的相異處的事實
三者的相異處與三者的相同處,彼此之間不衝突呀
舊 2013-11-09, 06:21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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