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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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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怎麼說呢?
因為[無婚姻的單身男女]或[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的家庭,跟[同性戀婚姻]的家庭,並不相等,如何能推論出兩者需有相同的結果?

這是該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所犯的第一個邏輯錯誤的證據.

同時[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的子女)]本來就是該單親媽媽的子女,跟[領養]這件事,完全沒有相干.
因為[領養]這件事,是把小孩和領養者,從非親子關係變成親子關係;
但單親媽媽的子女和該單親媽媽,本來就是親子關係.

把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拿來相提並論,這是該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所犯的第二個邏輯錯誤的證據.
..

主題是在討論領養資格沒錯吧?如果不是的話,請告知
自已看一下標題寫什麼:李明依:同志結婚OK 但反對領養

我不跟你辯,假設我先同意你前面講的,李明依沒說同性戀沒資格領養
那好,我只有一個問題,如果閣下認為
1.[無婚姻的單身男女]
2.[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
3.[同性戀婚姻]

三者完全不相干,那請先回答我,閣下認為這次的主題
同性戀的領養權,閣下認為同性戀有沒有資格?
如果沒有資格,那理由是什麼?
如果你回答的出來,那你自然可以發現三者相同之處。
了解嗎?
 
舊 2013-11-09, 03:10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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