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feree_c
怎麼說呢?
因為[無婚姻的單身男女]或[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的家庭,跟[同性戀婚姻]的家庭,並不相等,如何能推論出兩者需有相同的結果?
這是該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所犯的第一個邏輯錯誤的證據.
同時[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的子女)]本來就是該單親媽媽的子女,跟[領養]這件事,完全沒有相干.
因為[領養]這件事,是把小孩和領養者,從非親子關係變成親子關係;
但單親媽媽的子女和該單親媽媽,本來就是親子關係.
把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拿來相提並論,這是該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所犯的第二個邏輯錯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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