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你真心認為解放黑奴跟現在某些人為了他們沒辦法通過修法,
所以透過“不尊重法制”的手段來取得私益是同一回事?
解放黑奴可說是人權上的一大進步,
胡亂制定彼此矛盾破綻百出的法律卻不是。
用林肯來類比這些人的行為,也太不倫不類了。
老是要把完全不同又不能類比的事情扯在一起,
這算是有意義的議論?
對了,如果要這樣說,別忘了希特勒跟墨索里尼剛掌權時,民意支持度都只有個位數,後來這兩個人幹了些什麼應該不用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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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一直覺得你的學識很豐富,如果說草案矛盾且有很多破綻,要提出更合適的修改方法相信不是難事,沒有這樣做的原因是基於反同的立場問題吧。
草案條文彼此矛盾破綻百出都可以改,但是看之前的發言你反對的主要原因應該是「沒有社會共識」、「造成他人的衝擊和困擾」等,但是從林肯解放黑奴以至後來的各民權法案,好像都是在沒有社會共識及造成白人社會衝擊和困擾的情形之下完成的啊。
想想同性戀者可以結為伴侶和領養小孩的「私益」對公益的衝擊,大概就是「讓某些人看了不爽」這樣,說來當初美國黑人獲得平等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的過程中,似乎也造成了很多白人心裡不爽的公益損害。
我對二戰前的歷史不熟,所以很無恥的去找
維基百科的文章來看,發現希特勒掌權前選總統的時候有約35%的得票率,成為總理的時候納粹黨有43.9的得票率,是國會第一大黨,支持度很好的樣子。
接下來成為帝國元首(公民投票得票率89.9%)後,就開始正式整肅佔當時人口1%但有錢的少數派暴力猶太人了,所以我覺得有時候多數派暴力還是比較厲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