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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sh238
伴侶制主要的目的,在於對"老來伴""相互扶持的朋友"一些實質法律的保障。
台灣地小,但還是有"旅居"的族群,像我老家在嘉義,卻得在台北工作。
今天我和友人住在一起,我出了緊急的意外,得馬上動手術,血親無法在危急間馬上趕到,如果沒有伴侶或多元家屬制度,那我朋友只能在一旁為我禱告,他什麼忙都幫不上(手術同意書只能家屬簽立)。只能枯等到血親到來。
我和我朋友需要婚姻的約制嗎?需要對彼此有性忠貞的需求嗎?我只和他同住一屋簷下,但現階段除了婚姻,我們永遠無法成為家屬。
亦或是我老了,子女各自有了家庭,也都離巢而去。我和另一位聊得來的朋友,住在一起,互相照顧,聊天生活,有天我病重了,躺在加護病房,他可是連探望都是問題(非家屬不得單獨探望),更別說後續相關的醫療同意書簽署。
每種法律都有漏洞,現在不就是在補強這漏洞嗎?維持現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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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打迷糊仗
對於民法我不是了解得非常透徹,但是手術簽署這類的行為本來就可以以”關係人”的名義進行,這不是問題吧?目前所需要做的反而是修改醫療法,讓醫師不會因為關係人簽署後的醫療行為被患者家屬告到脫褲才是真的。只要醫療法不改,今天就算伴侶制立法通過,醫院還是不會讓你進急診室的啦!!
代理人制度跟醫療法修正才是你們該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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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一起度過的日子,我不會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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