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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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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sarum
單就這點而言
法律不能強制收養者公佈性傾向
自然無從規範同性戀是否得以領養小孩
然而登記同性配偶
屬於自願披露性傾向
應不應規範有討論的空間
兩者並不抵觸

類比一下其它問題:
擁有任何思想本身皆無罪,因為法律無從得知;
擁有思想並且私下執行,法律未查知前也無罪;
擁有思想、公開執行並且法律得知,有沒有罪要看法律規定,而非比照前面兩者吧。

這部份可能是屬於你的過度解釋了

1.首先,你下面類比的問題,
擁有思想並且私下執行,法律未查知前也無罪
那是錯的,並不是法律未查知無罪,而是執法機關沒有制裁到你
沒有制裁到,這跟無罪意思差很多
事實上殺人就是有罪,只是找不到人來制裁
如果我殺人了,但沒人知道我是兇手,我可以逍遙法外沒錯
但是能引申成,法律認同殺人的行為無罪嗎?

而法律不能強制收養者公佈性傾向
但他仍然可以明文禁止同性戀無權利收養
但法律沒有這麼做,不代表是因為無法查證就不規範




2.目前在台灣的領養制度
http://adoption.newhopetc.org.tw/adoption_a01.php
可參考網站
針對目前的夫妻,領養的資格挺嚴格的

如果法律針對領養制度,想要排除掉同性戀的領養資格
透過社工是可以很容易做到的
不需要同性配偶登記才做的到


引用:
作者虛心受教
現在問題應該不在修法”婚姻”,而是想偷渡多個後門”契約”,
方便要錢和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不想養的事再說。
只會說有既有民法刑法當後盾,卻把遺囑,贈與當空氣

你想太多了,你以為領養小孩跟養小狗這麼容易
上面的連結給你參考
舊 2013-11-09, 09:33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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