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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老鬼
就目前現行民法規定而言,不論有無婚姻狀態都有權利收養子女,
跟收養者的性取向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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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這點而言
法律不能強制收養者公佈性傾向
自然無從規範同性戀是否得以領養小孩
然而登記同性配偶
屬於自願披露性傾向
應不應規範有討論的空間
兩者並不抵觸
類比一下其它問題:
擁有任何思想本身皆無罪,因為法律無從得知;
擁有思想並且私下執行,法律未查知前也無罪;
擁有思想、公開執行並且法律得知,有沒有罪要看法律規定,而非比照前面兩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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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f 9:「過去三年我一直在追求人性,但在這裡我卻又失去了。」
Tuvok:「妳覺得很難過?」
7 of 9:「罪惡、羞恥、自責...」
Tuvok:「那麼妳就沒有失去人性,妳重新確認了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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