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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ann (全新的開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李明依:同志結婚OK 但反對領養
時間 Fri Nov 8 11:37:5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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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這問題到今天還在吵XD
其實爭論者看到很多就是在講"歧視同性戀者"的問題
無論是支持或反對者,圍繞的問題都在討論"社會歧視同性戀者"
我相信其實也沒那麼多同性戀者真的很渴望可以收養小孩啦。
就目前現行民法規定而言,不論有無婚姻狀態都有權利收養子女,
跟收養者的性取向並無關係。
我昨天會想回該文的原因還是出在李明依的回答,她認為一父一母才能給孩子正常的家庭
所以如果承認同性婚姻後,她覺得不宜讓同性婚姻者有異性婚姻者之共同收養子女權。
就一個法律工作者來說,對邏輯關係是很講究的。
因為如果她覺得有一父一母的家庭才能收養子女,那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
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的法律是不是應該廢除?!或是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
女(單親媽媽)其子女是否應該交由社會機構強制收容,等待有正常一父一母的家庭來收養
我個人是很敬佩她因為堅守一父一母才能給子女正常完整的家庭的信念,而忍受丈夫
長達11年的外遇劈腿還是堅持不離婚。
但是她提出反對的理由跟內容,於憲法所規範的平等權不符,也非憲法第23條所規範的限
制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正當事由。
所以重點來了將來如果承認同性婚姻時可否以李明依所說的"一父一母是正常
家庭才可收養子女的理由來限制同性婚姻者之權利。這才是應該討論的重點。
至於有人提出,同性戀家庭所養育的子女容易遭受歧視,所以不適合收養子女之類的
個人論點,我也予以尊重。但是就現行法律而言,並無限制同性戀者不得收養子女,
有關事實上個人或夫妻適不適合收養子女,依照民法1079條及1079-1條之規定,
須由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依個案之應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同性戀者有可能有不適合養育子女者,也有可能適合養育子女者,不應該以個人的
性取向去決定此人是否適合養育子女,對養子女是否並非最佳利益。
所以如果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話,就不應剝奪其共同收養權,有關養子女最佳
利益屬於利益衡量的問題,應交由法院就個案認定。
也許同性戀者要追求現實上的不歧視應該是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基於法律人的想法,
如果承認同性婚姻,就應該對其法律上的權利予以平等的保障。
我個人也並非同性戀者,但是我認為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也是我受到法學教育
一直告訴我的,我並非理想主義者,所以每個人主觀想歧視什麼人,包含ㄈㄈ尺、恐龍
、宅宅、甲甲、女權、FACE"只要不涉及貶抑他人名譽範圍內,均受憲法思想及言論自由
的保障。
不過我真的受不了很沒邏輯的討論就是了,如果認為同性戀者在法律上就是不適合收養
子女的,我希望你能夠提出在不違反憲法平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規範下的立法建議。
如果你認為同性戀者可以收養子女,但是同性婚姻不適合收養子女的想法,也可以提出
怎麼在承認同性婚姻下,能夠在法律上合理的限制其共同收養子女權利。
我很遺憾的,這串討論我都看不到反對者有提出相關的建議,當然如果你打從心裡就是
反對同性婚姻,那就不用講了,如果反對同性婚姻者,其不具婚姻的制度性保障那誠屬
當然不具婚姻制度下保障之共同收養子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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