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個角度來看婚姻制跟伴侶制吧,這兩制併存,非伴侶制取代婚姻制。首先來看看修法前後有何不同?
婚姻制:將夫妻改成配偶,原因是因為允許同性婚姻。配偶之間有性忠貞義務,單方不能隨意解除婚姻關係。
伴侶制:換個名字而已,實質就是夫妻或配偶,性忠貞義務存在與否需另行約定,單方可以中止伴侶關係。
那一定有人會問,既然如此,何必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弄個伴侶制來亂什麼亂啊?
以我的理解,其實有兩個重要的差異,首先是財產制,請
google 法定財產制跟分別財產制的區別。
婚姻制若無另行約定,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伴侶制則是分別財產制,
若有債務問題的人就知道這兩種財產制的差別是什麼?簡單的說分別財產制
一方負債,另一方不用代為償還,而法定財產制 "有可能" 需幫對方償還 "部分" 債務
再來就是離婚的問題,現行的婚姻制,要就兩方都同意離婚,或是一方有錯(虐待,外遇...)由另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
那如果有一方認為,我跟對方已經沒有感情了,可對方不願離婚,怎麼辦?上法院嗎?沒有法官會判離的...
而伴侶制由於可以單方選擇終止關係,所以這就不是問題。而後續孩子的贍養撫養責任,兩制並無差別。
伴侶制看似很不負責,想離就離,但若一開始就存心想離,同居就好,誰還多此一舉去登記啊?
而現實中,因為債務問題而採用所謂假離婚的家庭,再所多見,難道就少了嗎?
劣者以為,兩制各有優缺點,要選哪一種只要兩人同意,選擇認為合適的,後果自負,無須旁人加以置喙。
修法不是取消舊法另訂新法,以補現有法令的不足而已,沒必要視之如洪水猛獸。同志婚姻只是搭上順風車而已
修法不是專為同志而修的,比如說領養,同志現在一個人就能領養小孩,根本不必修法,以此做為反對理由,未免失之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