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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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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workduck
對不起我有問題(舉手).....
1.
配偶有性忠貞之義務,是屬於實質上的夫妻。受完整的夫妻法律規範和罰則。
既然這樣,幹嘛修法 把夫妻的文字硬要修成配偶
無論男男 女女 男女 一定有一方相對較為柔弱 一方較為剛強
柔弱者為妻 剛強者為夫 這樣行不得?
還是兩個爸爸 兩個媽媽?

2.
再者 每個人的身分證後面應該有父親欄 與母親欄,請問這需要處理嗎?
還是循前題
柔弱者為妻 剛強者為夫
還是要一起擠同一欄

3.
同性戀者能走到這一步真的很不容易。(後面說出來會得罪人.....)

4.孩子無辜,無論幾歲的孩子都不是自己願意被棄養
也不是全部的孩子有機會選擇對象被領養

政府可否規定讓孩子接受無差別教育(無灌輸同性戀家庭 異性戀家庭的好壞),到一定年齡
如 八歲,再接受領養

5.
李先生的文章我看過

異性戀家庭會遇到的同性戀家庭一定會遇到,而且還會更多
異性戀家庭 雙...

1.
這叫刻板印象
有柔弱的爸爸 剛強的媽媽 你會叫媽媽為夫嗎?

2.
還是循前題
沒有規定柔弱者為妻 剛強者為夫
你會叫剛強的媽媽為夫嗎?
以前身分證後面還有本籍欄 現在已經取消了 父母欄是可以改變的

3.
說出來???

4.
引用自 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4.jsp

收養

1、意義:指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而在法律上視同婚生子女。
2、收養要件:
(1) 要有收養的合意。
(2) 收養人須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 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3)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4)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5)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 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3、收養之限制:
(1) 禁止近親收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
(2)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4、收養程序:
(1)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2) 應聲請法院認可。如有下列情形,法院應不予認可:
1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2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3) 法院認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調查,同時並應基於兒童或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 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或少年之紀錄決定是否認可收養。
5、收養關係之終止:
要終止收養關係有二種方式,一是兩願終止,一是判決終止。
(1)兩願終止: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但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
2應做成終止收養的書面。
3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之情形,得單獨終止。
(2)判決終止: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5.
所以不用區分阿?

6.
你要當倉頡造字也是可以 一堆人用大家自然會改 文字只不過是約定俗成而已
舊 2013-11-08, 06:43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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