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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雖說立意良好, 但有沒有實質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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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四十九條(處罰)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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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這還是有漏洞
那騎機車的酒駕 保險費用 不用強制提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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