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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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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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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demon..
這個就是我跟你講的台灣勞工不懂勞動法律
還有不懂法律的老闆在哪邊自創沒有用的花招
不用給資遣費的是定期契約、也就是臨時工
但定期契約必需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比方說工作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事後一段時間不得在同公司做同類型的工作(記憶中是九個月)
只要是非此性質的工作
在法律上一律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要給資遣費
管你簽啥一年 N 聘的工作契約都一樣
只要老闆是同一個、工作有連續性,就是受勞基法保障的勞工
當然就像車禍一樣,你的車被撞爛了、對方又不肯賠
不告上法院是不可能拿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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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我親戚也是被砍的一份子
他大概也十幾年有!
就算是給資遣費,新制也是六各月上限
重罰三萬的,老闆沒在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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