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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極驚兲拳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4
引用:
作者idemon..
那個是可以到法院去爭取的

勞基法定義的「工資」是不管名目、只要是經常性給予都算
比方說工資項目中有「通勤津貼」
如果所有員工不論遠近全部都有這個「通勤津貼」、那就會歸類在可以「工資」

只有個別差異、時有時無的給予才可以不用算在工資之中
如:公司賺錢的分紅獎金、交通津貼住遠的比住近的多

不過就和車禍一樣
如果你車被對方撞爛了、對方不願意賠償
不到法院控告是拿不到錢的……

老闆給你的錢、你認為數目不對老闆又不肯給
不到法院訴訟也不可能拿回錢


這就很難了,前面有網友說,一開始就先設定約聘

然後會額外給予五各月的離職金



如果是對岸的勞動合同,只要滿一年,就算...

可惜這邊約聘,走一年一聘制,技術上是可以規避資遣費的!

哈哈

塊陶
舊 2013-10-01, 02:11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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