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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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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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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demon..
那個是可以到法院去爭取的
勞基法定義的「工資」是不管名目、只要是經常性給予都算
比方說工資項目中有「通勤津貼」
如果所有員工不論遠近全部都有這個「通勤津貼」、那就會歸類在可以「工資」
只有個別差異、時有時無的給予才可以不用算在工資之中
如:公司賺錢的分紅獎金、交通津貼住遠的比住近的多
不過就和車禍一樣
如果你車被對方撞爛了、對方不願意賠償
不到法院控告是拿不到錢的……
老闆給你的錢、你認為數目不對老闆又不肯給
不到法院訴訟也不可能拿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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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很難了,前面有網友說,一開始就先設定約聘
然後會額外給予五各月的離職金
如果是對岸的勞動合同,只要滿一年,就算...
可惜這邊約聘,走一年一聘制,技術上是可以規避資遣費的!
哈哈
塊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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