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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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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文很長,以下為連結http://news.qq.com/a/20121128/00124...看下,是簡體的喔
小弟僅節錄這邊終審裁定的兩大理由:
何煒及其辯護人訴辯稱,何煒在案發前大量飲酒,犯罪時實際辨認和控制能力已有所減弱。省高院認為,從何煒案發前後能在古街自如地駕駛車輛,追逐、擠逼被害人電動車,案發後聯繫朋友幫他駕車逃到漳浦縣等一系列行為來看,何煒當時對他的行為仍有清醒認識。此外,刑法修正案已對醉酒駕車行為規定為犯罪,因此何煒酒後駕車不能作為從輕理由,相反應從重處罰。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省高院也沒採納他們的另一訴辯理由:本案是突發性案件,並非何煒無事生非所引起,被害人拿磚頭砸何煒的車前擋風玻璃,對何煒繼續實施犯罪起激化作用。省高院認為:本案證據證實,何煒的車右側只有一道碰擦痕,且為舊痕,與被害人並無關係。何煒酒後懷疑車被刮蹭,...

這案是行為人酒後還故意開車追撞特定人,符合故意殺人的客觀主觀要件,
也因為他還故意開車追撞特定人,所以行為能力減低的主張才不被法院採信,
如果發生在台灣也是故意殺人;本案事實跟台灣一般的酒駕根本不同。
至於正當防衛你在台灣當然也可以主張。
台灣自首是得減輕其刑,可減可不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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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舊 2013-08-16, 09:02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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