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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lik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0
文章: 399
一則大陸關於酒後調戲,開車並致人於死的案件審理,台灣恐龍法官多看看

因為原文很長,以下為連結http://news.qq.com/a/20121128/001241.htm,有興趣的大大們可以前往看下,是簡體的喔

小弟僅節錄這邊終審裁定的兩大理由:

何煒及其辯護人訴辯稱,何煒在案發前大量飲酒,犯罪時實際辨認和控制能力已有所減弱。省高院認為,從何煒案發前後能在古街自如地駕駛車輛,追逐、擠逼被害人電動車,案發後聯繫朋友幫他駕車逃到漳浦縣等一系列行為來看,何煒當時對他的行為仍有清醒認識。此外,刑法修正案已對醉酒駕車行為規定為犯罪,因此何煒酒後駕車不能作為從輕理由,相反應從重處罰。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省高院也沒採納他們的另一訴辯理由:本案是突發性案件,並非何煒無事生非所引起,被害人拿磚頭砸何煒的車前擋風玻璃,對何煒繼續實施犯罪起激化作用。省高院認為:本案證據證實,何煒的車右側只有一道碰擦痕,且為舊痕,與被害人並無關係。何煒酒後懷疑車被刮蹭,是自身認識錯誤,在逼倒被害人後,他下車不是查看車有無刮蹭,而是打人。被害人在報警後棄車跑回自家,何煒仍駕車追趕並停在路中間,可見氣焰囂張。

被害人見車追至家門口,拾磚頭砸中何煒的車前擋風玻璃,何煒馬上駕車撞向被害人並碾壓致其死亡,說明何煒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被害人在受到何煒無端駕車追逐、擠逼、被毆打且被追至家門口的情況下,拾磚頭砸車實屬忍無可忍之下的防衛行為,因此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

省高院裁定,何煒酒後駕車,追逐、擠逼、毆打被害人,進而駕車撞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案發後雖能投案自首,但尚不足以從輕處罰。


大陸這邊的宣判有guts多了;同樣情節若發生在台灣....恐龍法官們的宣判下,結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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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金瓜石爬煙囪 ''
舊 2013-08-15, 09:1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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