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8754
聯合 更新日期:"2011/08/14 10:45" 記者白錫鏗、陳秋雲/台中報導
台中市民紀富仁被控性侵女大學生,被冠「東海之狼」惡名,所幸DNA比對不符,還他清白,但他被冤枉羈押二六九天,聲請冤獄賠償一百卅四萬五千元,被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以他曾自白犯罪,不符冤獄賠償規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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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或許比較不會發生這種事了,不過還是跟大家聊一下,過去咱們的司法界是怎麼「辦」出冤案的。
1.
刑求逼供:這不必多說了,當然是用各種刑求手段(帶傷的或不帶傷的....)逼你自白。一旦真的被逼自白,你的未來就十分黑暗了。
日後不論再怎麼翻供,都很難讓檢察官或法官改變心證(OS:不是你幹的,當初幹嘛承認?)。先跟各位說了,在我國司法界真的很難
改變這個自白大於任何證據的習性,所以筆錄的正確性非常重要,別存著「以後還可以翻供」這種念頭。
2.
詐騙自白:黑臉的沒用,還有扮白臉的詐欺手段。叫你「不用管筆錄寫甚麼,先簽名就免打,以後再跟檢察官或法官翻供就好」。你說
有沒有人信以為真?當然有。
3.
先押人再找證據(取供):檢察官辦案利器之一,不管三七廿一先把你押起來再說。犯案證據慢慢再湊。遇到性侵案,殺妻搞軌案(李
泰安),鄉民大概都會贊成非押4個月不可。不過,押4個月證據不足照樣起訴的案子也不是沒有。檢察官也會用詐欺手段,用「願意自白
就放你出去,出去再跟法官翻供就好」來取供。正常人只要被押幾天,心理狀態就極不穩定,只想快點出去,願意配合檢察官「誘導式辦案」
拼湊證據,筆錄裡面A咬B,B咬C,C咬AB,其下場當然也不會太好。
3.
自白效力大過科學證據:儘管科學辦案口號喊得震天價響,檢察官和法官還是非常相信自白的效力,遠遠超過用科學手法蒐集到的證據。
理由同1(沒證據?只是還沒找到而已)。
4.
官官相護: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就是無間輪迴。官場打滾已久的法官,審到疑雲重重的案子,不是發回重審,就是維持原判可上訴,最高
法院又發回更審,不斷循環,就是沒法官敢判無罪。有時敢判無罪的法官自己反而惹禍上身,冤案主角就好像在洗衣機內上沖下洗左搓右揉,
搓個10年20年也不稀奇。咱們司法史上最長的冤案(第一銀行押匯案),就這樣搓了30年才拿到最後的無罪判決。
最慘的是,申請冤獄賠償也一樣被駁!
過去,纏訟已久的刑案,有太多就是因為上面這幾點造成的。現在或許少了,但是否完全沒冤案了?我也不敢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