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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MC
你黃色的論點是有爭議的
這也是為什麼會有通姦除罪化的議題
沒有人喜歡有第三者
但是法律管到屬於隱私方面的問題,這就有爭議,所以目前對於通姦定義很嚴格,就是這個原因
另,我說有爭議不代表你一定錯,別急,因為所謂婚姻有契約上的含意,從這個角度去看,通姦似乎又有存在之必要
所以我說這是爭議問題,目前沒有答案,我也沒有,所以不是說你一定錯
補充刑法第十條
目前所謂****,是這個意思,你不能因為兩個沒穿衣服在被子裡就要定義他們在性交
如果你對於這個定義不高興,請修法
這邊才是我個人意見
我只覺得通姦罪只是一種報復手段,凡是有通姦必有夫妻關係不良之事實
夫妻關係不良,原因很多,如果夫妻關係不良的結果是處罰夫妻其中一方或小三,我只覺得似乎忽略了元配的責任
聽了不高興沒關係,但我還是覺得,有小三,三個人都有責任,不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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