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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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tee
其實我是相信凡走過就留下痕跡
從通姦嫌疑人的老婆觀點來講
她因為丈夫和情婦的通姦行為導致她的婚姻亮紅燈
從這裡的法益來講效力會大過所為丈夫和情婦的個人隱私
而且兩者嫌疑實在是非常大
按照一般常理脫光光還同一條棉被沒發生什麼事也說沒怎樣幾乎不可能
不然我道很想聽聽丈夫和情婦怎麼說
搞不好他們會說難的命根子被蛇咬到路過女子情急之下幫他吸出有毒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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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黃色的論點是有爭議的
這也是為什麼會有通姦除罪化的議題
沒有人喜歡有第三者
但是法律管到屬於隱私方面的問題,這就有爭議,所以目前對於通姦定義很嚴格,就是這個原因
另,我說有爭議不代表你一定錯,別急,因為所謂婚姻有契約上的含意,從這個角度去看,通姦似乎又有存在之必要
所以我說這是爭議問題,目前沒有答案,我也沒有,所以不是說你一定錯
補充刑法第十條
引用:
第10條第5項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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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謂****,是這個意思,你不能因為兩個沒穿衣服在被子裡就要定義他們在性交
如果你對於這個定義不高興,請修法
這邊才是我個人意見
我只覺得通姦罪只是一種報復手段,凡是有通姦必有夫妻關係不良之事實
夫妻關係不良,原因很多,如果夫妻關係不良的結果是處罰夫妻其中一方或小三,我只覺得似乎忽略了元配的責任
聽了不高興沒關係,但我還是覺得,有小三,三個人都有責任,不是元配就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