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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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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
引用:
作者惡蟲
第1點的部分,可以先參考刑訴76條規定,如果警方根據相關證據可以確認嫌疑人身分,而有刑訴76條之情形時,警方應先向地檢署聲請核發拘票拘提之。

只有當拘捕程序合法時,才能聲請羈押,這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如果警方有依上開程序聲請拘票拘提到案,即可報請檢察官,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第2點部份,事實應由檢察官認定,惟需注意的一點是,此一前提為被告已經合法「逮捕」。
新聞上雖稱警方「逮捕」被告,但從相關訊息來看,個人認為此一嫌疑人並未遭「逮捕」,而僅是被警方通知前去詢問而已,畢竟不論逮捕合不合法,都應送地檢署,從未送地檢署一事來看,應該不是新聞所說的「逮捕」。

這一部份順便也給樓上的Rainwen網友,基本上我個人是極端不相信媒體報導的,所以媒體說「逮捕」,我會先打個大問號來看。而從內容來看,我是認為警方沒有「逮捕」被告的。

又順便回Rainwen,該條中27...

原來其中的關鍵在於"無罪推定"上,在這一點上有心人士卻又可以鑽漏洞,但又因為人權的關係而不好修改,這還真是讓人頭痛呀!
那麼再請教一下關於這一點上面是否有修法的空間呢?
再次感謝惡蟲大的指教!
舊 2009-05-07, 09:21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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