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第1點的部分,可以先參考刑訴76條規定,如果警方根據相關證據可以確認嫌疑人身分,而有刑訴76條之情形時,警方應先向地檢署聲請核發拘票拘提之。
只有當拘捕程序合法時,才能聲請羈押,這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如果警方有依上開程序聲請拘票拘提到案,即可報請檢察官,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第2點部份,事實應由檢察官認定,惟需注意的一點是,此一前提為被告已經合法「逮捕」。
新聞上雖稱警方「逮捕」被告,但從相關訊息來看,個人認為此一嫌疑人並未遭「逮捕」,而僅是被警方通知前去詢問而已,畢竟不論逮捕合不合法,都應送地檢署,從未送地檢署一事來看,應該不是新聞所說的「逮捕」。
這一部份順便也給樓上的Rainwen網友,基本上我個人是極端不相信媒體報導的,所以媒體說「逮捕」,我會先打個大問號來看。而從內容來看,我是認為警方沒有「逮捕」被告的。
又順便回Rainwen,該條中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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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樣說,在下就瞭解了,如果沒有經過逮捕拘提移送的程序,自然就無法聲請羈押。
但小弟又有個問題,警方在訊問時,嫌犯坦承犯案,可以有理由不用移送地檢署嗎?
我不是學法的,所以對這部分不太清楚.......
感謝您前面的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