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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Lisa Hsu
老兄,你是名高高在上法界男士,當然可以厚著臉皮痛斥愚民無知。如果你是住在強姦犯附近未成年少女呢!

當然你可以說,要是不幸又被強姦了,可以依法辦理啊!但對年輕少女而言,上法庭的麻煩、被對方辯護律師羞辱、留在內心數十年陰影,甚至害她不能順利交男友結婚,都不是你一句話就可以輕帶過去的。

上回我貼過美國最高法院判決3K黨一案,理由就是人民雖有言論自由,但如這種自由壓迫到別人免於恐懼的自由時,言論自由就不成立了,因此3K黨主張不成立。人權的主張,也應如是才對!

前面bxxl貼劉豐州律師的文章說:「羈押制度容許法院可以在嫌疑人被判決有罪確定之前,暫時剝奪嫌疑人的自由,其實目的並不是在處罰嫌疑人,而只是為了避免嫌疑人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所不得不採取的辦法。」依我看,這個戀童癖強姦犯是有繼續犯罪的可能,加上他違反了別人免於恐懼的自由,大家希望羈押他並沒有...


l太
總算聲援了一下被害人


都說本案不是法條問題
而是警察對被害人的<態度>

還有人
拿法條/證據在打轉
這樣不是法匠
就是冷血之徒
舊 2009-05-06, 11:09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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