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看了還真難過,都已經多久了,一堆人還是缺乏正確的法治觀念。
所以本案的關鍵,在於:
一,是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否,警方自然無從聲請拘票。
二,警方是否有聲請逕行拘提拘票,但是不被允許?如是,則警方自然只能放人。
實務上對逕行拘提的管制很嚴,通常如果警方沒有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讓檢察官足以聲押被告,檢察官一般不太會准。
嫌疑人是否坦承犯行,與他是否該被羇押無關,更不能因此濫行拘捕,基本法治觀念要有,不是自己想怎樣就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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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大!請教一下!
1.照你所說來講,依目前的法規只要不是現行犯且也不是通緝在案的犯人,在犯案後被抓到不管承不承認犯行,警方只能飭回嗎?
2.關於"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的認定是由警方判斷的嗎?
3.如果警方判斷犯人無逃亡之虞那麼檢方那邊可以知道犯人犯罪案件嗎?
4.檢方是如何裁定需不需要拘票呢?
5.
在犯人被飭回與警方蒐證的這段期間,如果犯人又再度犯下案件,這責任又該歸誰呢?
(曾再新聞上看過一位性侵小女童的嫌犯也是在這段時間內去恐嚇毆打小女童的親人)
6.如果在警方蒐證期間出現新的受害者,這名受害者是否可以告檢方及警方瀆職且申請國賠呢?
關於第五點這個漏洞,不知道有沒有誰能替小弟我解惑一下?!看了真是頭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