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看了還真難過,都已經多久了,一堆人還是缺乏正確的法治觀念。
現行犯在法律上的意義只是可以無令狀逮捕而已,也就是說符合現行犯的情況下,不須任何法律規定的文書,即可對嫌疑人逮捕。現行犯與是否確實成立犯罪無關,只是法律程序上的一種形式罷了。
依新聞內容,警方不是現場抓到人的,是事後依監視錄影器找到嫌犯,所以非現行犯,自然不能逮捕。
另外對通緝犯也可以逮捕,但是,很明顯的,本案中嫌疑人並非通緝犯,所以自然不可以逮捕。
那麼在警方沒有拘票的情形下,只剩下逕行拘提的情況可以對嫌疑人拘捕後解送地檢署。
依刑事訴訟法88-1條的規定,逕行拘提的情形有四,前三款可以不看,因為肯定與本案不符,直接看第4款,乍看之下似乎符合,但是需注意的是,除了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還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的才行。
所以本案的關鍵,在於:
一,是否有事實足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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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看到從法律層面切入的文章了。
看轉貼新聞標題是說「警抓了又放」不過看文章應該是檢察官那邊放的
警察移送案件有兩種方式:
一、函送:適用一般的小罪(刑罰三年以下的),就算是有嫌疑人,嫌疑人是不必隨著案件移送到檢察官那邊的,就只有案件卷宗送到檢察官那邊,檢察官有需要的話再傳喚嫌疑人就行了。
二、隨案移送:適用於現行犯或是重罪(刑罰三年以上),嫌疑人要隨著案件送到檢察官那邊,方便檢察官問話。本案件強制****算是三年以上的罪,所以嫌疑人應該是直接由警方送到檢方那邊去,不過因為沒有羈押之必要或要件。所以也只能先把嫌疑人放了,有需要問筆錄再傳喚嫌疑人。
另外,文中還說「讓惡狼繼續逍遙法外,也讓民眾質疑,檢警是用什麼標準,維護社會治安」,這個實在是誤導民眾,怎麼可能會是「逍遙法外」呢?檢方又不是不起訴處分或是法官無罪判決,這個案件根本還在審理之中,也還沒判決,只是沒有把嫌疑人關起來罷了。有需要嫌疑人問筆錄或開庭的時候隨時可以傳喚跟拘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