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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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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看了還真難過,都已經多久了,一堆人還是缺乏正確的法治觀念。


現行犯在法律上的意義只是可以無令狀逮捕而已,也就是說符合現行犯的情況下,不須任何法律規定的文書,即可對嫌疑人逮捕。現行犯與是否確實成立犯罪無關,只是法律程序上的一種形式罷了。
依新聞內容,警方不是現場抓到人的,是事後依監視錄影器找到嫌犯,所以非現行犯,自然不能逮捕。

另外對通緝犯也可以逮捕,但是,很明顯的,本案中嫌疑人並非通緝犯,所以自然不可以逮捕。

那麼在警方沒有拘票的情形下,只剩下逕行拘提的情況可以對嫌疑人拘捕後解送地檢署。
依刑事訴訟法88-1條的規定,逕行拘提的情形有四,前三款可以不看,因為肯定與本案不符,直接看第4款,乍看之下似乎符合,但是需注意的是,除了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還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的才行。

所以本案的關鍵,在於:
一,是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否,警方自然無從聲請拘票。
二,警方是否有聲請逕行拘提拘票,但是不被允許?如是,則警方自然只能放人。

實務上對逕行拘提的管制很嚴,通常如果警方沒有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讓檢察官足以聲押被告,檢察官一般不太會准。

嫌疑人是否坦承犯行,與他是否該被羇押無關,更不能因此濫行拘捕,基本法治觀念要有,不是自己想怎樣就怎樣的。
舊 2009-05-05, 05:48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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