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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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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jasen_10
在本串
討論的不是警察亂放人
而是明明證據確鑿(個人認為)
卻放走犯罪嫌疑人
這位犯罪嫌疑人所犯又是「妨害性自主罪」(未成年)
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26.asp

第二百二十二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這種罪行
警察又因受害人的身份
而以消極的態度偵辦此案


看起來這件案子還沒到檢方或法院, 只有警察抓了又放.
只是搞不懂如果警察不想繼續送給檢察官處理, 為何又要抓人?
舊 2009-05-05, 03:47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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