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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版DVD可以賣嗎?
昨天到亞藝買了一片變身國王二手DVD
發現架上有一片怒海潛將 打開一看是出租版 DVD片上的圖案是黑白的 而且還印上出租專用 請問這種版本的DVD可以出售嗎? 是否有版權問題? |
這個問題我也思考過
到最後,我告訴我自己說,你管他合法不合法,反正有便宜檢就好了,想太多有害健康 |
基本上是不可以賣的,因為盒子上就印有『出租單支授權,嚴禁轉售』,不過亞藝沒什麼法律概念,全都賣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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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合法的
著作權法第第六十條 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但同法第六十條又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這兩個看似矛盾的條文,事實上並不矛盾。著作權法第六十條實則為同法第二十九條之特別規定,亦即,著作人原則上專有出租其著作的權利,但其著作物一旦合法轉讓給第三人,除非是錄音或電腦程式著作,該第三人就可以自由將該著作物再轉讓、出租、出借給任何人。此項立法的目的乃在謀求著作財產權與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之平衡,以適當限制著作權人之出租權。 |
引用:
該項修正條例是說當你合法取得『完整』著作重製物時,你有權為之。這樣說好了,亞藝有幾部片是分出租版和零售版(例如怒海潛將、鵝毛筆、神鬼願望、踢到鐵板等,如果沒有記錯的話),亞藝有權將零售版出售,或將它拆了拿來出租(74年以前是不行的喔),無需額外支付權利金。但出租版就涉及授權程度,也就是僅有出租權,這中間當然攸關權利金的多寡,所以兩者不可等同視之。 |
絕對合法!
在台灣的光碟規定相關條款裡,並沒有明確規範出租版權販售的問題,只由規範出租物的使用範圍,而且出租版亦屬[正版],凡正版著作權物,皆可自由販賣,所謂[單支授權出租,嚴禁轉售]是片商自行訂定的規定,並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放心去買,不然請您向發行廠商問問看,哪一點法律有規定不能賣! |
引用:
再補充一點,[出租版]並不表示就只有出租權,以[亞藝].[百視達]來說,所有單支授權影片均是[合法買斷],已經享有該品的所有權利,不非只有出租權,所以要販售也是可以的,至於坊間如[嘉通聯營]或[得利聯營]所提供的影片,則確實只提供給店家出租權,版權仍屬發行商所有,所以就不能賣了! |
反正只要不是燒錄片!!
爭議性就沒有那麼大!! 就算是所謂[單支授權出租,嚴禁轉售] 也有一個 "拆封即單支授權",也就是 有合法性, JERRYYO 說的也沒錯, 什麼單支授權,都是片商在亂搞!! |
引用:
著作財產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應該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如果對於利用的事項約定不明的話,基於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立場,會被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授權契約的內容愈詳盡,事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就愈低。 一般來說,授權契約的內容是針對授權利用的地域、授權期間、授權利用哪些著作財產權、『利用的方法』、使用報酬的金額及報酬的給付方法等等事項加以約定,當然是要由立約人雙方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議訂明。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著作財產權人不同意利用人可以再授權別人利用該著作的話,被授權的利用人不可以將被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如果違反的話,利用人所作的再授權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因為我並沒有看過亞藝及廠商之間所訂定的合約內容,所以僅就出租版及零售版的區分做合理的推論,因為如果出租版及零售版在雙方合約上沒權利及義務的差別規範的話,他又何必推出出租版(內容不完整)及零售版(內容完整)的兩個版本來多此一舉呢 對於閣下所謂[單支授權出租,嚴禁轉售]是片商自行訂定的規定,並沒有法律依據。不知閣下是否已看過雙方合約內容,否則怎麼會如此肯定沒有法律依據呢? |
引用:
我不是很了解其中的規定,但我也覺得如果沒差,那何必推出出租版(內容不完整)及零售版(內容完整)的兩個版本來多此一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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