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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li6921 2017-06-16 06:26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實際上,要幹這種大事情都有很多事前準備與心理變化...
或多或少可以從小地方、小動作發現端倪,但很多時候是大家自己疏忽或視而不見...


目前看,謝依涵沒有甚麼異常小動作.
犯案前素行良好,無不良紀錄,無反社會人格.
更換褲子說自己跳水,值得懷疑?
生理期沾到把褲子不明說也有可能.
猜想她剛才可能把某人拖到海邊殺掉所以換褲子,那應該是我自己心裡有病.

我愛E奶 2017-06-16 06:36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實際上,要幹這種大事情都有很多事前準備與心理變化...
或多或少可以從小地方、小動作發現端倪,但很多時候是大家自己疏忽或視而不見...



有這種想法跟這種說法...嗯

恭喜∼你離進化到神只差一步了 :laugh:

DWEOOT105 2017-06-16 06:37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我說的是...如果同時送醫的人全都不治。
我相信肇事駕駛會被依過失致死起訴,但事後這名顧客的家屬一樣會依食物問題以業務過失致死告餐廳。
而且因為其他人因同一時間用餐致死,所以八成也會勝訴...
差別只會是賠償金額...
===========
反過來說如果其他人沒死,家屬不會以送醫途中致死牽拖到食物上?(這才是無限上綱)
如果是因為被下藥而昏迷呢?神智不清後駕車才遭車禍致死卻不能追究下藥?
因此,如果後因是前因造成的,當然可以追究。

你舉的情況無法在物理上成立

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同時被毒死又被車撞死又被刀捅死

駕駛過失致死罪、殺人罪、業務致死罪

其中一項罪成立了

其他的致死罪或殺人罪就不會成立

或許家屬可以通通告

但法院可不能通通判

引用:
作者n_akemi
就好像很多人說民主制度是個很爛的制度,超級沒效率...
但在沒有更好的方案前暫時是最好的方案。
或者您可以找到比追究連帶責任更好的方案,那我們就可以廢除這個爛方案...
實際上,要幹這種大事情都有很多事前準備與心理變化...
或多或少可以從小地方、小動作發現端倪,但很多時候是大家自己疏忽或視而不見...
要說完全沒有責任?我認為未必。

偷換概念了

不是不能追究連帶責任

是不能無限上綱

sclee 2017-06-16 07:00 PM

引用:
作者leeko
店員在食物中下毒造成命案,老闆就要負連帶責任,那麼,早年的千面人案,兇手如果是超商店員,超商老闆不就要負連帶責任賠到倒閉?

你們現在討論的連帶責任,已經和軍隊連坐三級的懲處方式一樣,出事就找主官負責,沒有理由。

誰還敢請員工顧店! :jolin:

不用懷疑,鬼島法官就是這樣判的,習慣就好

如你說的真有超商店員在食物下毒,保證老闆賠到倒閉



超商店員打客人 公司遭判「連帶賠償」17萬
2016年02月15日

台中一家連鎖超商店員因為結帳問題與客人發生糾紛,客人一開始用現金結帳,之後改拿悠遊卡,說發票存在卡片就好,過幾秒又說,不然,發票印出來好了,員工覺得被惡整,氣得走到倉庫拿棒球棍,狠狠扁了客人一頓,客人對員工控告傷害,之後再提民事求償,要求超商也要一起賠,事後,一、二審法官都認定,店員動粗的時候,身上穿的是超商制服,由於連鎖超商是僱主,必須連帶賠償客人17萬元,目前案件定讞,但超商尚未針對這起事件回應。

連鎖超商員工與客人鬧糾紛,兩個人大吵特吵,結完帳後,員工走到超商後面一間倉庫,客人跟在後頭繼續吵,沒想到超商員工拿棒球棍揍客人,店員遭控傷害、拘役50天,客人氣得再提民事求償110萬。只是超商倉庫怎麼會藏棒球棒?打人員工離職了,同事一問三不知。

一審法官判決店員和超商必須連帶賠償17萬元,包括財產損失11萬2千多,加上6萬元精神慰撫,總計要賠17萬2271元,超商、店員雙方都要拿錢出來賠。

整起事件糾紛起因於前年7月,一名劉姓客人拿現金結帳後,立即又要求改以悠遊卡結帳,叮嚀店員將發票儲存在卡內,沒想到一改再改,最後改口要求店員印出紙本發票,打人的劉姓店員覺得被惡整,雙方爆口角後,氣不過拿球棒狠K消費者。

台中高分院表示,超商加盟主和總公司簽訂經營契約,其實就是為總公司服勞務,台中高分院庭長陳朱貴表示,「依照我們一般的社會觀念來講,就認為這門市的店員是受僱超商的服務,超商就應該負責任。」

案件從一審至二審,法官都認定店員穿超商制服,在店內工作的時候打傷客人,連鎖超商是僱主,必須連帶賠償客人17萬定讞。
http://movies.ettoday.net/news/647820

n_akemi 2017-06-16 07:02 PM

引用:
作者DWEOOT105
但法院可不能通通判

不是不能追究連帶責任
是不能無限上綱
法院會不會判罪我不清楚,但有實際行為並造成損失會判賠償。

您的例子差別在當事人是自行駕駛?還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因為藥物直接影響行為能力,若喪失行為能力與死亡有關,就會被追究。
所以若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會被分開檢討,那就是兩件事情。

舉例中,餐廳飲食出問題而後被送出餐廳,您認為因為食物導致昏迷應追究餐廳責任?(這裡"事業體"類似"法人")
所以餐廳員工私人違法行為是內部問題。(這是一件事情。)

而後其他行為如運送的駕駛所導致的過失致死跟餐廳無關?
在餐廳誤食有問題的食物不應為了食安問題追究運送過程的傷亡?

您想說的是這件事情對嗎?

==============

如果受害人昏迷後不慎因其他駕駛人車禍事故致死,可以說成兩件事...
但...這名運送者卻是餐廳員工?而且不是因意外事故身亡?

因此直接致死原因跟餐廳員工有關,但行為能力喪失就跟餐廳食物有關。
導致行為能力喪失的食物是該餐廳的飲品或膳食,就等於是間接與餐廳相關啊!
(這裡先不論是員工下藥還是食物中毒...)

所以,追刑責時餐廳可以免責,但是追食安時餐廳不能免責...
而這裡的食安卻是造成死亡的間接原因,當然就會追究"餐廳"的責任。

所以被追究的不是行兇者是餐廳員工,而是餐廳的食物是行兇的工具。
在食物的管理上餐廳將難辭其咎。

我不認為這樣有無限上綱,因為在食物管理上餐廳有責確保沒有問題。
而員工亂搞自家產品要算在餐廳的責任上,也不算是無限上綱。

引用:
作者leeko
早年的千面人案,兇手如果是超商店員,超商老闆不就要負連帶責任賠到倒閉?
所以若千面人是該超商員工,不算是"相關員工"。
但如果千面人是飲料公司生產工廠的員工才算是"相關員工"...

因此,該飲料公司若說千面人下毒是員工個人行為,您能接受嗎?
同理,塑化劑是員工?餿水油是員工?銅綠素是員工?過期原料也是員工?
所以員工不滿惡搞公司產品,無辜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抓到真兇後自己去向該員工求償?

對消費者來說,生產食物的商家無論是大型食品工廠還是小間手工製品,一樣。
天曉得這是搪塞卸責的藉口?還是事實?

對消費者來說,是認商家的。

newsnes 2017-06-16 07:51 PM

引用:
作者起司
沒有其他醫生被派來處理的情況
醫生權衡之下,不是應該先處理重症,把輕症放一邊?

你認為醫生無法同時處理,會指派其他醫生處理
那檢察官為了處理頂新案,無法同時處裡其他案件,為什麼你認為是檢察官不夠認真、能力不足
而不是沒有指派其他檢察官來代為處理其他案件的上級主管要負責

理性的人來選,都是優先處理大案(重症)、小案(輕症)先擱著

重點是檢察官的時間,能不能同時處理頂新跟其他案件?
如果可以,那檢察官有疏失

如果不能,你依然認為不能擱置小案? 還好你是當老師,不是當老板

你說到重點了,檢察官如果無法同時處理那些案件,為何會被指派那些案件?

我認為並非他不能同時處理那些案件,而是他自己私自決定哪些案件重要要先偵辦,哪些案件不重要無須同時偵辦。既然如此,自己選擇不安排時間去偵辦該負責的案件,被處分就是自己該承擔後果,有什麼好抱怨?敢作不敢當?

sutl 2017-06-16 08:05 PM

引用:
作者newsnes
你說到重點了,檢察官如果無法同時處理那些案件,為何會被指派那些案件?

我認為並非他不能同時處理那些案件,而是他自己私自決定哪些案件重要要先偵辦,哪些案件不重要無須同時偵辦。既然如此,自己選擇不安排時間去偵辦該負責的案件,被處分就是自己該承擔後果,有什麼好抱怨?敢作不敢當?

他大概以為自己是久利生公平,自己只辦大案,其他小案部長會分配給其他倒楣的同事。

leeko 2017-06-16 08:06 PM

引用:
作者sclee
不用懷疑,鬼島法官就是這樣判的,習慣就好

如你說的真有超商店員在食物下毒,保證老闆賠到倒閉



超商店員打客人 公司遭判「連帶賠償」17萬
2016年02月15日

台中一家連鎖超商店員因為結帳問題與客人發生糾紛,客人一開始用現金結帳,之後改拿悠遊卡,說發票存在卡片就好,過幾秒又說,不然,發票印出來好了,員工覺得被惡整,氣得走到倉庫拿棒球棍,狠狠扁了客人一頓,客人對員工控告傷害,之後再提民事求償,要求超商也要一起賠,事後,一、二審法官都認定,店員動粗的時候,身上穿的是超商制服,由於連鎖超商是僱主,必須連帶賠償客人17萬元,目前案件定讞,但超商尚未針對這起事件回應。

連鎖超商員工與客人鬧糾紛,兩個人大吵特吵,結完帳後,員工走到超商後面一間倉庫,客人跟在後頭繼續吵,沒想到超商員工拿棒球棍揍客人,店員遭控傷害、拘役50天,客人氣得再提民事求償110萬。只是超商...


如果單就這條新聞內容來看,我還是無法認同法官的判決。

哪個開店老闆會容許員工毆打客人?

老闆要怎樣監督店員,防止店員的情緒突然失控?

再請一位心理醫師常駐店裡嗎?

應該還有其他的理由,才會導致這樣的判決。

DWEOOT105 2017-06-16 08:19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43....

==============

如果受害人昏迷後不慎因其他駕駛人車禍事故致死,可以說成兩件事...
但...這名運送者卻是餐廳員工?而且不是因意外事故身亡?

因此直接致死原因跟餐廳員工有關,但行為能力喪...

送醫院就只是叫救護車而已

所以沒有你那麼多例外假設啦

餐廳有善盡食品管理的責任

但本案中的死者是死於是刀傷,兇手目標是為了取財

一個是被刺破頸動脈、一個是胸部被刺穿

要以食品管理的角度讓餐廳負責死亡責任

這就是一種無限上綱了

leeko 2017-06-16 08:27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法院會不會判罪我不清楚,但有實際行為並造成損失會判賠償。

您的例子差別在當事人是自行駕駛?還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因為藥物直接影響行為能力,若喪失行為能力與死亡有關,就會被追究。
所以若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會被分開檢討,那就是兩件事情。

舉例中,餐廳飲食出問題而後被送出餐廳,您認為因為食物導致昏迷應追究餐廳責任?(這裡"事業體"類似"法人")
所以餐廳員工私人違法行為是內部問題。(這是一件事情。)

而後其他行為如運送的駕駛所導致的過失致死跟餐廳無關?
在餐廳誤食有問題的食物不應為了食安問題追究運送過程的傷亡?

您想說的是這件事情對嗎?

==============

如果受害人昏迷後不慎因其他駕駛人車禍事故致死,可以說成兩件事...
但...這名運送者卻是餐廳員工?而且不是因意外事故身亡?

因此直接致死原因跟餐廳員工有關,但行為能力喪...


員工不滿雇主而故意造成損害,這本來就是員工的個人行為,關雇主甚麼事?

除非雇主知道員工可能會做出不利的舉動,卻不加以處置,或是雇主的管理原本就有缺失,讓員工有機可趁,否則,按常理來講,雇主需要負甚麼責任?

我今天第一天開小吃店,店員不小心把盤子打破,我責備了店員幾句,然後店員不爽,趁我不注意的時候在湯裡面下藥,結果顧客吃完麵都去掛急診,顧客受傷害的賠償責任也要我連帶負責?

第一天開店就準備倒店,你來做這種黑鍋老闆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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