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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搞不懂這樣的辦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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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書店、7-11的工讀生都可以毫不通情上手銬帶走(警察大人說這是"現行犯")。
我忍不住再重覆一次,無法安定社會,反而讓人感到不安的法律啊… |
引用:
您這樣說,在下就瞭解了,如果沒有經過逮捕拘提移送的程序,自然就無法聲請羈押。 但小弟又有個問題,警方在訊問時,嫌犯坦承犯案,可以有理由不用移送地檢署嗎? 我不是學法的,所以對這部分不太清楚....... :ase 感謝您前面的說明~ :p |
引用:
這就回到我上面講的,是否有刑事訴訟法76或88條-1的情形,如有,自然可依相關規定逕行拘提後解送地檢署,如否,則不能。 要知道,嫌疑人坦承犯罪是一回事,能不能逕行拘提是另一回事,二者實不該混為一談。 |
引用:
原來其中的關鍵在於"無罪推定"上,在這一點上有心人士卻又可以鑽漏洞,但又因為人權的關係而不好修改,這還真是讓人頭痛呀! :stupefy: 那麼再請教一下關於這一點上面是否有修法的空間呢? 再次感謝惡蟲大的指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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