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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2009-05-06 04:06 PM

租書店、7-11的工讀生都可以毫不通情上手銬帶走(警察大人說這是"現行犯")。

我忍不住再重覆一次,無法安定社會,反而讓人感到不安的法律啊…

Rainwen 2009-05-06 04:18 PM

引用:
作者惡蟲
第1點的部分,可以先參考刑訴76條規定,如果警方根據相關證據可以確認嫌疑人身分,而有刑訴76條之情形時,警方應先向地檢署聲請核發拘票拘提之。

只有當拘捕程序合法時,才能聲請羈押,這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如果警方有依上開程序聲請拘票拘提到案,即可報請檢察官,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第2點部份,事實應由檢察官認定,惟需注意的一點是,此一前提為被告已經合法「逮捕」。
新聞上雖稱警方「逮捕」被告,但從相關訊息來看,個人認為此一嫌疑人並未遭「逮捕」,而僅是被警方通知前去詢問而已,畢竟不論逮捕合不合法,都應送地檢署,從未送地檢署一事來看,應該不是新聞所說的「逮捕」。

這一部份順便也給樓上的Rainwen網友,基本上我個人是極端不相信媒體報導的,所以媒體說「逮捕」,我會先打個大問號來看。而從內容來看,我是認為警方沒有「逮捕」被告的。

又順便回Rainwen,該條中27...

您這樣說,在下就瞭解了,如果沒有經過逮捕拘提移送的程序,自然就無法聲請羈押。
但小弟又有個問題,警方在訊問時,嫌犯坦承犯案,可以有理由不用移送地檢署嗎?
我不是學法的,所以對這部分不太清楚....... :ase

感謝您前面的說明~ :p

惡蟲 2009-05-06 06:59 PM

引用:
作者Rainwen
您這樣說,在下就瞭解了,如果沒有經過逮捕拘提移送的程序,自然就無法聲請羈押。
但小弟又有個問題,警方在訊問時,嫌犯坦承犯案,可以有理由不用移送地檢署嗎?
我不是學法的,所以對這部分不太清楚....... :ase

感謝您前面的說明~ :p


這就回到我上面講的,是否有刑事訴訟法76或88條-1的情形,如有,自然可依相關規定逕行拘提後解送地檢署,如否,則不能。

要知道,嫌疑人坦承犯罪是一回事,能不能逕行拘提是另一回事,二者實不該混為一談。

nightowl 2009-05-07 09:21 AM

引用:
作者惡蟲
第1點的部分,可以先參考刑訴76條規定,如果警方根據相關證據可以確認嫌疑人身分,而有刑訴76條之情形時,警方應先向地檢署聲請核發拘票拘提之。

只有當拘捕程序合法時,才能聲請羈押,這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如果警方有依上開程序聲請拘票拘提到案,即可報請檢察官,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

第2點部份,事實應由檢察官認定,惟需注意的一點是,此一前提為被告已經合法「逮捕」。
新聞上雖稱警方「逮捕」被告,但從相關訊息來看,個人認為此一嫌疑人並未遭「逮捕」,而僅是被警方通知前去詢問而已,畢竟不論逮捕合不合法,都應送地檢署,從未送地檢署一事來看,應該不是新聞所說的「逮捕」。

這一部份順便也給樓上的Rainwen網友,基本上我個人是極端不相信媒體報導的,所以媒體說「逮捕」,我會先打個大問號來看。而從內容來看,我是認為警方沒有「逮捕」被告的。

又順便回Rainwen,該條中27...

原來其中的關鍵在於"無罪推定"上,在這一點上有心人士卻又可以鑽漏洞,但又因為人權的關係而不好修改,這還真是讓人頭痛呀! :stupefy:
那麼再請教一下關於這一點上面是否有修法的空間呢?
再次感謝惡蟲大的指教! :)

bxxl 2009-05-07 11:01 AM

google到一篇無罪/有罪推定的說明,舉例還滿幽默的...
法律經濟分析 vs 無罪推定原則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184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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