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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gle2 2013-09-30 09:57 PM

引用:
作者dogcccrrrwhh
先回答你!!
1.考核不過當然還是可以繼續做~~只是還是派遣~~最差就是不續聘
2.一般假日本來就沒有double...要國定假日才有~~不過派遣的一定跟你講說沒有喔

我之前待的那個產線,一般假日加班就是double,所以那個老闆是佛心來著? :confused:

封真大地 2013-09-30 10:56 PM

引用:
作者Beagle2
我之前待的那個產線,一般假日加班就是double,所以那個老闆是佛心來著? :confused:


  佛不佛心不知道,但是派遣就是想踢你就踢你。而且不用付你資遣費,多爽啊。

  雖然老闆要趕人花招多的很,但是以派遣轉任最省事!!!

lksbgfhgdxcfghs 2013-09-30 10:58 PM

引用:
作者封真大地
  佛不佛心不知道,但是派遣就是想踢你就踢你。而且不用付你資遣費,多爽啊。

  雖然老闆要趕人花招多的很,但是以派遣轉任最省事!!!



如果連續工作超過90天
資遣費是可以談的(請法官幫你談)

封真大地 2013-09-30 11:13 PM

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如果連續工作超過90天
資遣費是可以談的(請法官幫你談)


  這種官司打到後面,可能都會因為派遣公司當初早簽好一張叫「賣身契」的東西白打了。

  合約內容不外乎「三個月一期,派任公司需求自動延期,並同意放棄資遣費爭取權。」

  另外這種公司開離職證明也很大方,有滿一年還可以暫時用政府的失業補助擋幾個月,但是每個勞工的青春有限,那可能常讓你作滿一年又去失業幾個月領補助。

lksbgfhgdxcfghs 2013-09-30 11:48 PM

引用:
作者封真大地
  這種官司打到後面,可能都會因為派遣公司當初早簽好一張叫「賣身契」的東西白打了。

  合約內容不外乎「三個月一期,派任公司需求自動延期,並同意放棄資遣費爭取權。」

  另外這種公司開離職證明也很大方,有滿一年還可以暫時用政府的失業補助擋幾個月,但是每個勞工的青春有限,那可能常讓你作滿一年又去失業幾個月領補助。


民間合約內容與法律抵觸者
不知道有沒有效?

依常識來說是無效
但鬼島的法律偏向資方的利益來解釋
小弟不敢妄言 :think:

dogcccrrrwhh 2013-10-01 12:40 AM

引用:
作者Beagle2
我之前待的那個產線,一般假日加班就是double,所以那個老闆是佛心來著? :confused:


勞基法只規定~~國定假日要double~~而一般假日並無明確規範
而你之前待的是正職還是派遣??
正職員工有的是月薪制
所以月薪/30天~~假日有去上班(加給1日薪)
因假日已經有算薪水+假日=1+1
所以2倍薪

封真大地 2013-10-01 12:52 AM

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民間合約內容與法律抵觸者
不知道有沒有效?

依常識來說是無效
但鬼島的法律偏向資方的利益來解釋
小弟不敢妄言 :think:


  舉一個最有名的例子「華隆紡織」,老人家逼你退休,不想退轉派遣子公司還要簽同意書。

  官司打到最後由「苗栗縣政府」代轉退休金、資遺費用...這筆費用後面拿到的勞工要不要還政府還不知道。

  而華隆,所有資產早就左手賣右手,當一個王八蛋,而新接的右手公司一律否認所有責任。


  在華隆,這個匾額不是掛假的!!

XElem 2013-10-01 02:48 AM

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引用:
作者封真大地
  資委會:2013/6/14 - 潘世偉說,台灣社會勞資不對等、工會力量也不強,就算限制派遣比例也沒效,不如訂定「派遣勞工保護法」,要企業負連帶責任,並明訂派遣業改採 ...

哈哈哈
工會力量不強是政府哪個單位的問題??

潘世偉現在是什麼職務?

實務上:意圖使百姓∼禽獸不如.... :flash:
先綑其手腳限制其自由,行圈養血肉之實(畜牲法) :nonono:

產業工會都是小三? 談新工會法上路兩年產業工會的制度困境

引用:
2013/05/21 公共論壇
產業工會都是小三?
談新工會法上路兩年產業工會的制度困境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責任主編:王顥中

自2011年《工會法》修正後,工會組織型態放寬,以往勞工僅有廠場工會及職業工會兩種選擇,現在增加了跨廠場的產業工會。然而法條上雖有開放,實務上產業工會的相關權利卻不完備,使得產業工會的運作受限。以下是電資工會兩年來的經驗,足以說明制度上產業工會受到不利的待遇。

一、工會活動權

電資工會在同年10月時,組織會員及義工共8人到台積電運動會場外進行宣傳。運動會在新竹市體育場舉辦,工會一干人等攜帶「加入電資工會」之看板及傳單在場外活動。不料有工作人員出面阻止,希望工會離開。工會認為只是進行宣傳,不影響運動會進行,不願離開。最後工作人員報警,警方到達後先勸離工會人士,之後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將一干人等帶離現場。

事後電資工會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工會主張:一、工會有在廠區或勞工活動場所進行工會宣傳的權利,雇主應該允許或者與工會協商活動形式,但台積電卻直接驅離電資工會;二、工會有表明希望與台積電資方交涉,但資方都不派人出面,僅由工作人員來勸阻;三、當天除電資工會在場宣傳及發傳單,還有其他人如銀行業務員也在發傳單,都沒有看到台積電工作人員驅離,可見資方是針對工會活動而來。

但在裁決會上,台積電宣稱當天的「工作人員」是承辦活動的公關公司人員,因承辦活動的職責來勸阻,與台積電無關。又說當天工作人員只是請工會移動到活動場地外圍,沒有阻止工會進行宣傳。而且台積電並非只針對工會,對於當天的「外來團體」一律請他們離開,只是人手不足來不及一一處理。

裁決委員會的委員在開會時透露,這件裁決案是第一宗產業工會請求工會活動權的案例,所以會謹慎處理。令人失望的是,委員會最終駁回電資工會的訴求,理由是:一、出面干涉工會的是公關公司人員而非台積電;二、工會沒有預先告知台積電,程序不完備;三、移動到運動會周圍的馬路去進行宣傳,不會影響宣傳效果。

電資工會當然不滿意這個裁決結果。但撇開個案情況不談,裁決委員會在裁決決定書當中,有提到他們對於產業工會之活動權的看法:「企業工會係以該當企業員工為招募對象,並以該企業為組織範圍之工會,基此特性,企業工會於企業內有一定程度之工會活動權利…(中略)查申請人工會為產業工會,與企業工會一樣,同受《憲法》及《工會法》等勞動法規之保障,但因不具有上述企業工會之特性,因之,產業工會是否得當然於企業設施範圍內進行工會活動,徵諸外國立法例,未見一致…。」可見裁決委員會儘管同意產業工會也受法律保障,但不認為其活動權要和企業工會一模一樣。委員會雖然僅以本案之程序細節為由駁回電資工會的申請,但他們認為產業工會與企業工會在活動權上位階不同的觀點,卻可能影響到未來的裁決。往後其他產業工會要在公司當中活動,官方可能又會以「你們不是企業工會」為由,限制產業工會的活動權。

二、勞動檢查

同樣在2011年,電資工會接到聯電的會員反應,公司強迫員工加班,若不加班就扣績效獎金,工會就協助該會員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勞動檢查。一開始科管局以當事人未具名為由,不予受理;工會只好在經當事人同意後附上他的姓名,再次申請。工會並提供公司內部會議記錄等證據給科管局,要求他們調查,沒想到檢查結果卻是聯電合法。

這個過程發生兩個問題:第一,為何不能以電資工會名義檢舉,一定要當事人具名?很多勞工因害怕得罪公司,不敢具名,希望由工會代為檢舉,科管局卻不准。第二,電資工會曾要求科管局,去檢查時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告知工會並請工會派員陪同,科管局卻說依法無據。

電資工會向勞委會反應這些問題,也向監察院陳情。勞委會就召開法規會議,討論勞動檢查法當中「工會」的定義。會中除了電資工會和全產總等工會以外,其他與會官員和學者,一律認定這個「工會」就是「企業工會」。最終勞委會也決定,《勞動檢查法》中「告知工會」的「工會」,就是「企業工會」,並制定「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告知工會之處理原則」,明文做出限制。

到了2013年4月,電資工會與工傷協會等團體,一起到行政院抗議。活動後進入行政院與官員會談,工會再度提到當初以工會名義申請勞動檢查,卻被拒絕一事。會後勞委會回函,稱:「《勞動檢查法》雖有『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之規定,惟係指事業內之『企業工會』而言。」再一次,勞委會又獨厚企業工會,而且是在沒有任何函釋的情形下「逕行限縮」!(前述「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告知工會之處理原則」只針對第22條的「告知工會」,理論上和勞動檢查法其他條文的「工會」,如第33條「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無關)。

勞委會的態度是,勞動檢查法中只要提到「工會」的,一律是指企業工會。至於產業工會,當然可以提出檢舉,但視同一般人民陳情,要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又說,「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所以電資工會要檢舉,如果沒有當事人具名(這邊勞委會又做了兩個「逕行解釋」,首先他們認為當事「人」必須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其次他們口頭上說,應該要當事人具名,如果是工會其他人具名也不行),行政機關可以不受理。所以像科管局這樣處理,勞委會也管不了。雖然勞委會口頭上是開明的態度,說只要給他們的檢舉函,無論有沒有具名都會受理。但實際上,因為科學園區的勞檢權在科管局,勞委會還是要「函請貴局妥善處置」,最後科管局要是又不受理,豈不是毫無意義?

最重要的是,勞委會根本性地排除產業工會(以及職業工會)在勞動檢查上主動提出申請,及被動告知陪同的權利。勞委會的理由是:一、《勞動檢查法》是1993年公布實施,既然當時只有企業(實質上為廠場)工會,該法所稱「工會」自然是指企業工會,而不是2011年後才有的產業工會。二、工會派員陪同是要協助勞檢員瞭解公司情況,企業工會才知道公司實況。三、第22條是規定「檢查時」告知工會,只有企業工會才能「在現場」被告知。四、同法第15條、第33條也提到工會,勞委會同樣認為,只有企業工會才會瞭解公司勞動條件(15條)、才能查證員工申訴內容(33條)。

事實上,勞委會的解釋根本一派胡言!今天是因為剛開放組織產業工會,工會的規模都很小,所以勞委會把產業工會當成「外部工會」,和路邊的阿貓阿狗協會沒有兩樣。試問,若有一天99%聯電員工都加入電資工會,勞委會憑甚麼認為由這些員工為主體的產業工會不瞭解公司實況?會不在現場(難道要99%的人憑空消失)?會無法查證會員申訴內容?又假設剩下1%親資方人馬組織了企業工會,勞委會就突然覺得這些人什麼都會了,具有獨一無二的代表性。這究竟是什麼離譜的法律觀點?

「小三」敵不過「正室」

我們認為,勞工要組織企業或產業工會,是勞工自己的選擇。兩軍作戰,我軍要以大規模軍團全軍壓境,還是以小規模游擊隊單點突襲,這要看我軍對整體局勢的判斷及戰略考量。若有人規定我軍要是部隊人數超過一百人,就不得使用長程武器,這擺明是要我軍打敗仗。現在勞委會就在做這樣的事,法律上開放可以組織產業工會,實際上又處處限制產業工會的權利(除了以上提到兩點,還有產業工會理監事沒有法定會務假,甚至《勞基法》當中的工會同意權,難保未來不會比照《勞動檢查法》「逕行限縮」),根本是制度性的打壓產業工會,逼工人只能組織企業工會。

問題在於,這些行政官僚的腦袋還停留在2011年前,只有廠場工會和職業工會的年代。而他們對於勞工組織以及集體權利的想像,也出不了工廠的圍牆:跳脫圍牆所組織的工會,都叫「外部工會」,配不上與「正統」的企業工會有同等權利。就好像以家門為界,先入這個家門的是「正室」,後來介入的都是外面的「小三」──而小三無論在法律上、輿論上、社會善良風俗上,地位都是比較低的。

或許有人認為,反正還是能組織企業工會,有差嗎?但台灣過去勞工運動的經驗顯示,以廠場為界的工會組織型態,相當程度限制了工會的發展,和集體爭議的實力:勞工被阻隔在各廠區,串連不易,更不可能集體罷工;個別工會爭取到較優的勞動條件,馬上面臨同業競爭的壓力;更別提關廠歇業後,工會馬上消失,組織成果歸零。產業工會是解決上述困境的契機,就連現任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在公開與私下場合都認為要鼓勵產業工會的發展(但這是他還在當副主委時講的話,不曉得現在換了位置是否換了腦袋)。

這些好處都是未來式,但如果產業工會持續受到制度性的歧視,現在台灣就會有為數眾多的受雇者面臨雖然有工會卻權利不彰的情況,那就是《工會法》規定不能組織企業工會的教師。另外,很多事業單位人數不足30人,這些人根本也無法組織企業工會。如果官方持續以雙重標準看待「工會」,等於宣告上述勞工只有「次等」的團結權。2年前《工會法》修正,勞委會大肆宣傳「德政」,但給產業工會除了超過半數能協商這個超高門檻的法定權利外,全部付之闕如,這不是為德不卒嗎?


我們呼籲勞委會,儘速修正上述偏差的法律見解,讓產業工會與企業工會在法律上至少有同等的權利,讓勞工的組織型態回歸勞工自主決定,而不是制度性的打壓和誘導。

主題:勞工 標籤: 團結工會新工會法 張貼者: 王顥中

XElem 2013-10-01 03:14 AM

引用:
作者weirock
工會的力量在於勞工團不團結

工會的力量不強就代表勞工不團結

勞工不團結~是政府哪個單位的問題? :confused:

正因勞工自己不團結,政府才會認為對勞工還不夠殘忍.... :stupefy:
歷來:多少為勞工爭取權益滴先驅相繼入獄....往生後又有多少人還曾記得!?
以下事件:已不是第一次了,將來還是會有....但,又有多少勞工真的在乎!?

選擇入監 毛振飛直面司法 浪漫與現實 不服從細思量
引用:
2013/09/04 苦勞報導
選擇入監 毛振飛直面司法
浪漫與現實 不服從細思量
孫窮理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前理事長毛振飛因為去年(2012)10月28日「讓雞蛋飛(相關報導)」遊行,昨天(9/3)遭到台北最高法院依據《集會遊行法》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毛振飛表示「絕對不會交罰金」,由於本案已不能再上訴,這表示依據程序進行的時間推算,他將在本月底入監服刑。這是將是繼2011年,因抗議《工會法》,在國民黨前丟牛糞而遭到判刑,選擇入監服刑20天的前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現人民火大行動聯盟成員周佳君入監服刑後,因《集遊法》入監的第2人。


桃產總前理事長毛振飛因為去年1028「讓雞蛋飛」遊行遭判拘役20天,放棄易科罰金,即將入監。(圖為遊行中,在凱道丟雞蛋,在警方佈置的隔離網上,形成一片模糊的情形。攝影:孫窮理)

選擇入監本身就是抗爭

在這兩年的歷次抗爭中,毛振飛一共有5件案子纏身,去年10月1號蛋洗行政院(相關報導),獲不起訴處分外,12月30號,總統官邸(相關報導)、今年2月5日,台北車站臥軌(相關報導)、5月1日,行政院拉拒馬(相關報導)等3個案子,都還沒有正式進入司法訴訟程序。毛振飛表示,對這3個案子,他都以同樣的態度面對,而訴訟的結果,也將不會影響到他後續參與抗爭的態度。

毛振飛說,這一次面對訴訟,他事先已經跟律師談好,不在乎被判任何的罪,只是強調抗爭的手段「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政府的政策逼人民抗爭,毛振飛強調,丟東西是憤怒的人民直接發洩的手段,選擇不傷人的雞蛋來丟,已經是全世界最溫和的方式,在這種論述下,不採取訴訟技術為自己辯護。

放棄易科罰金,選擇入監,本身就是一種態度的宣示,也是抗爭的手段。


2009年12月30號,在國民黨中央黨部前,因為抗議《工會法》丟牛糞(相關報導)的周佳君,在2011年同樣選擇放棄易科罰金,入監20天。(攝影:蕭立峻)

「警察和司法只是末端的」周佳君說,當初想要入監服刑,是「希望在自己的紀錄上留一筆」,而對於丟牛糞這些事情,在法庭裡,她也不多做辯解、也不會抱怨警察,從頭到尾就是承認,在這樣的情形下,她所質疑的是「國家的統治」,而不僅是審判的的合理性。

這一兩年下來,社會運動昇溫,當然,對於如《集會遊行法》等惡法、警力的過度使用,以及司法淪為壓制社運工具的批判是一回事,而以如何的態度,面對法律的「制裁」,又是另外一回事,桃產總總幹事姚光祖認為,「從某方面講,集會遊行的法律後果,就要直接去面對,要讓他們知道,這樣的威脅是沒有用的」。

個人的選擇與考量

不過這樣的行動,是不是可以擴大到更多的人,成為一種更廣泛的對抗策略?

周佳君認為,這種事情「每個個案不大一樣」,她自己是做了很長的準備,去經驗這個後果,面對接受「制裁」這件事情,還是因人而異的,「有的人可能會考慮不進去可以作更多的事情,有的人更需要顧慮到自己與家裡的關係…」。

而毛振飛說得更加直白,「我現在被判的是『拘役』20天,用我自己的特休假可以抵過去,而《勞基法》第12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才能構成雇主的單方解僱要件」,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下入監,並不會使得今年已經63歲,即將退休的毛振飛丟掉工作、連退休金都領不到。

而臥軌等「公共危險」的罪名,則有可能被判「徒刑」以上的刑罰,毛振飛說,他現在已經達到可以退休的年齡和年資,隨時可以辦理退休,只在判刑確定前退休,也一樣不會遭到解僱;他說,「現在最有條件被關的就是我」,所以在歷次抗爭中,毛振飛總願意扛起所有的責任,「要改變社會就要付出代價、抗爭不能有所謂畏懼」,不過他不鼓勵年輕人也一起被關,「他們作更多的事情」。

「不服從」的現實

抗爭動作升高,過加壓制的行動也升高,今年818,台灣農村陣線訴諸「公民不服從」,前清大動機系教授彭明輝甚至號召「監獄擠爆,法律就失效」(相關報導),已經訴諸抗爭者直接面對法律。但實際上,「面對法律」的抗爭,必須經過組織、運動策略,以及個人的諸多考慮與各種關係的處理與挑戰,恐怕也難以用抗爭的浪漫,或者所謂的「集體」來處理所有人的狀況。

9月1號,苗栗青年聯盟發動「百人自首」行動,後來因雨取消,不過接到警察局傳訊的成員,仍然在第二天拒絕到案,青年聯盟成員傅偉哲說,「集體自首」的動作,未來會跟818被傳訊的人一起行動,這個行動也是在挑戰政權的正當性,不過「自首」就會面對的將來的偵查,與可能相關的法律訴訟程序,在這方面,青年聯盟會對參與者說明清楚,希望以集體的方式來面對。但是若進入到司法程序,每一個人會有不同的狀況,恐怕也很難達到真的「集體」,這方面,聯盟的律師將會分別給予協助。

主題:其它 標籤: 人權司法毛振飛集遊法 張貼者: blackdog


XElem 2013-10-01 03:29 AM

引用:
作者abo5738
引用:
作者jiahan
派遣工上限不是真正的問題核心所在,而是派遣工的薪資與福利比正式員工差太多了...

因為台灣階級制度的觀念很重,派遣工就是不如正式員工,代課老師就是不如正式老師,一般勞工就是不如鐵飯碗公務員,雖然做的事情是一樣,但領的錢一定少很多...大家也覺得很合理

台灣人不願面對派遣工待遇的問題,想說自己不要變成派遣員工就好了,反而製造正式員工和派遣員工之間的階級對立...

然後老闆再用這樣的心態去壓榨勞工,又正式員工當利誘,威脅派遣員工,來做cost down

所以大部分台灣人關心的是自己會不會變成派遣員工,而不是改善派遣員工不平地的待遇問題

因為派遣員工沒有保障,所以一定要領的比正式員工還多,讓老闆知道派遣員工是以高成本的應付短期人,不是cost down的方式

不要再抱有自己不是派遣員工就好的鴕鳥心態....要抱著自己就是派遣員工的心態幫弱勢爭取福利!!

日本好像就是這樣 只是制度到國內 全變調了...........

且莫說國外:20 幾年前,諸如臨時工等,薪資都比正職人員高許多.... :think: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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