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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搞不懂這樣的辦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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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l太 都沒大聲為他們助言 為弱者發聲不就說說而已 人權團體與婦女團體沒有意見 因為案主這個小女生 還不夠<弱勢> :think: |
引用:
在那個時代 要弄死一個人犯需要真正判死罪? :D :D :D :D :D |
飭回應該是被檢察官或法院飭回.
把人逮捕後應該要向法院申請羈押, 但法院不一定會同意, 申請如果沒通過就只能放人. |
用google找了一陣, 這篇(看起來是很久以前寫的)大概討論一些可能性吧,
* 檢警提供的證據不足 * 程序不合法 * 法官亂放 黃部長,法官不一定亂放人! 劉豐州 律師 四月十四日報上有一則消息:「內政部長黃主文在立法院批評法官,指警方抓到掃黑對象,法院卻輕易交保,嚴重影響掃黑績效,並打擊基層警員士氣,如果法官這種放人情形再不改善,他對治安也沒把握。而受訪法官對黃部長的批評則表示,黃部長的批評著實過於武斷,且有撈過界的嫌疑。」我們發覺,原來我們的官員,縱或已貴至部長,仍然還有司法應配合行政的陳腐想法,而且,連「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羈押只是為了避免被告湮滅罪證或逃亡」這些粗淺的法治常識也沒有。假如這只是少數人的問題,那倒也還好,可是如果這是個普遍的現象,那我們實在不得不憂慮,我們的法治教育是不是從來都沒落實過。 其實,法治國家司法的任務在於「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行政的干涉,也不受行政機關釋見解的拘束。這是一個相當普通也是根本的觀念。只有這個觀念能確立,目前有關人民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以及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國家應該賠償人民損害的規定才有意義,要不然,如果行政機關做的就一定是對的,那麼,人民又有什麼立場「告官」,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或國家賠償呢?而法院的審理又有什麼意義呢?這是很淺顯的道理。因此,檢警機關雖然認定某人是壞蛋,法院自然還是要「依照法律規定」來判斷檢警的認知是對是錯,而不能照單全收,橡皮圖章一蓋了事。從這點來看,黃部長批評法院讓所謂掃黑對象交保,影響到「掃黑績效」、「打擊基層警員士氣」等等,實在有欠思考。 其次,「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這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觀念,無須特別解釋。 既然有嫌疑並不代表有罪,那麼在證明嫌疑人不只是「有嫌疑」而且還是「犯罪行為人」(罪人)之前,國家當然沒有任何理由處罰他。所以,目前我們設計「羈押」制度,容許法院可以在嫌疑人被判決有罪確定之前,暫時剝奪嫌疑人的自由,其實目的並不是在處罰嫌疑人,而只是為了避免嫌疑人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所不得不採取的辦法。因此,並不是每個人只要被檢警機關認定是嫌疑人或是被列為掃黑對象,就應該先被羈押,而不管到底他有沒有很高的可能會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在這個基本認知下,假如檢警機關沒辦法說明被送到法院的嫌疑人有應該被羈押的事由,法院當然只有放人,而且還必須放人。 所以,我們認為,只有一種情況發生,我們才能說法官裁定不羈押而准許嫌疑人交保是亂交保,那就是,檢警機關已經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涉嫌重大,而又很有可能逃亡或湮滅罪證或繼續犯罪,但是法院卻完全置之不理,草率的把他交保釋放。如果情況不是這樣,我們認為那些批評法官亂交保的人,其實本質上是在要求法院沒什麼證據也要違法押人,這除了有鼓勵司法獨裁的嫌疑外,顯然的也有反法治的性格。此次,黃部長批評法官亂放人,所持的全部理由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如果理由只是法院不羈押檢警移送的掃黑對象,會打擊基層警員士氣,而不是檢警方面已經提出應該羈押的充分證據,法官卻置之不理,那麼,我們除了對黃部長的「法治觀念」深感憂心外,對於我國能否順利邁向法治更深覺憂慮。希望黃部長能早日澄清他批評法官「亂放人」的理由,安定安定我們的心。 |
我一直覺得,法律、道德、宗教、習俗…都不過是安定社會秩序的工具。
當法律無法達成它的功能,反過來讓社會大眾感到不安,這其中一定出了什麼差錯?… 法治教育嗎?也許是吧,但我想應該還有其他的問題存在。 |
引用:
在本串 討論的不是警察亂放人 而是明明證據確鑿(個人認為) 卻放走犯罪嫌疑人 這位犯罪嫌疑人所犯又是「妨害性自主罪」(未成年) 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26.asp 第二百二十二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這種罪行 警察又因受害人的身份 而以消極的態度偵辦此案 |
引用:
看起來這件案子還沒到檢方或法院, 只有警察抓了又放. 只是搞不懂如果警察不想繼續送給檢察官處理, 為何又要抓人? |
看了還真難過,都已經多久了,一堆人還是缺乏正確的法治觀念。
現行犯在法律上的意義只是可以無令狀逮捕而已,也就是說符合現行犯的情況下,不須任何法律規定的文書,即可對嫌疑人逮捕。現行犯與是否確實成立犯罪無關,只是法律程序上的一種形式罷了。 依新聞內容,警方不是現場抓到人的,是事後依監視錄影器找到嫌犯,所以非現行犯,自然不能逮捕。 另外對通緝犯也可以逮捕,但是,很明顯的,本案中嫌疑人並非通緝犯,所以自然不可以逮捕。 那麼在警方沒有拘票的情形下,只剩下逕行拘提的情況可以對嫌疑人拘捕後解送地檢署。 依刑事訴訟法88-1條的規定,逕行拘提的情形有四,前三款可以不看,因為肯定與本案不符,直接看第4款,乍看之下似乎符合,但是需注意的是,除了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還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的才行。 所以本案的關鍵,在於: 一,是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如否,警方自然無從聲請拘票。 二,警方是否有聲請逕行拘提拘票,但是不被允許?如是,則警方自然只能放人。 實務上對逕行拘提的管制很嚴,通常如果警方沒有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讓檢察官足以聲押被告,檢察官一般不太會准。 嫌疑人是否坦承犯行,與他是否該被羇押無關,更不能因此濫行拘捕,基本法治觀念要有,不是自己想怎樣就怎樣的。 |
引用:
終於看到從法律層面切入的文章了。 看轉貼新聞標題是說「警抓了又放」不過看文章應該是檢察官那邊放的 警察移送案件有兩種方式: 一、函送:適用一般的小罪(刑罰三年以下的),就算是有嫌疑人,嫌疑人是不必隨著案件移送到檢察官那邊的,就只有案件卷宗送到檢察官那邊,檢察官有需要的話再傳喚嫌疑人就行了。 二、隨案移送:適用於現行犯或是重罪(刑罰三年以上),嫌疑人要隨著案件送到檢察官那邊,方便檢察官問話。本案件強制****算是三年以上的罪,所以嫌疑人應該是直接由警方送到檢方那邊去,不過因為沒有羈押之必要或要件。所以也只能先把嫌疑人放了,有需要問筆錄再傳喚嫌疑人。 另外,文中還說「讓惡狼繼續逍遙法外,也讓民眾質疑,檢警是用什麼標準,維護社會治安」,這個實在是誤導民眾,怎麼可能會是「逍遙法外」呢?檢方又不是不起訴處分或是法官無罪判決,這個案件根本還在審理之中,也還沒判決,只是沒有把嫌疑人關起來罷了。有需要嫌疑人問筆錄或開庭的時候隨時可以傳喚跟拘提啊。 |
引用:
我想對一般社會大眾來說,只要還沒關就是逍遙法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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