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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hih 2017-06-15 08:24 PM

這串也找的到同水準的法官, 真棒

sclee 2017-06-15 08:55 PM

引用:
作者黑禾
嗯~~

以後醫院發生醫療糾紛
那頂頭上司不就要負連帶責任

如果國立台大醫院有狀況,不就教育部長要負連帶責任
如果台北榮民總醫院有狀況,不就要退輔會主委負連帶責任
如果台北市醫聯合有狀況,不就台北市長要負連帶責任
:think:

你問的問題,答案就在下面,法務部的官網有解答

過去有一間醫院的護士打錯針導致嬰兒死掉,醫院的院長要不要連帶賠償?

PS: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建議大家沒事不要去做老闆

引用:
刑事犯罪罰個人,民事賠錢則連帶

壹、案例問題
據新聞報載北城醫院的護士因打錯針致嬰兒死傷,我也曾被護士拿錯藥方而服用,像護士打錯針或拿錯藥致病患受傷或死亡,醫生算不算是犯罪?若刑事卡不到醫生,病患家屬怎麼辦?
貳、法律解析
討論醫生有沒有犯罪,是指醫生要不要被抓去關的刑事責任;若像欠錢不還,則是違反六法全書裡的民法,要負起賠錢的「民事責任」;如闖紅燈則是違犯行政法,要負行政責任,罰錢給國家,三者都不相同。
   換句話說,犯罪係指犯了六法全書中的刑法,也可稱犯法;但欠錢不還及闖紅燈,僅是單純違犯民法或行政法,不能稱為犯罪。綜言之,如果犯罪一定就是犯法,但犯法不一定會是犯罪。
  刑法是規定做了什麼行為叫做犯罪,及要如何處罰的法律條文,只處罰做錯事的行為人,不及於其他人。例如,公司員工開車闖紅燈撞死人,是這個員工犯罪,罪名叫做過失致死,老闆不需替員工負刑事責任,因為老闆沒撞死人,也就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但民法卻認為員工撞死人,除了員工要負賠錢的民事責,甚至連老闆也要負起連帶賠錢的民事責任。為什麼呢?因為老闆對員工有民事上的「選任監督責任」,既然員工撞死人,民法就先推定老闆未妥善監督管理員工,要對這個「沒有管理好」的疏失,對死者親屬負起連帶賠錢的民事責任。
  日前,北城醫院護士打錯針導致嬰兒死掉,因為打錯針的人是護士,不是醫生(這裡指的是院長),所以是護士犯過失致死罪,最重可關五年,醫生沒有刑責。檢察官自毋庸起訴醫生,如有人到法院提自訴,法官應該也會判醫生無罪。
  綜上所述,北城醫院院長在刑事上是沒有罪,但在民事上則應與護士連帶賠錢給家屬。至於,嬰兒的父母親則得向院長請求賠錢,若院長誤以為刑事沒罪而不賠錢,被害人可請求法官判決醫生要負民事上的賠錢責任。建議你,可先對護士提起刑事告訴,等待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提起民事官司,請求賠錢。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de=30950&mp=001

7788168 2017-06-15 08:55 PM

髮冠 : 都已經這麼久了你們都還沒習慣, 怪我哩??? :D :D :D

sutl 2017-06-15 09:21 PM

台灣沒有陪審團或法官選舉,隨便法官亂判啦...

chengjer 2017-06-15 09:34 PM

我覺得應該申請國賠,因為政府從小就沒有把謝教好,沒有做堂堂正正的國民.

DWEOOT105 2017-06-15 09:50 PM

簡單來說就是混為一談+無限上綱了

雇主要負責的話通常來說

是指員工在執行雇主交付的業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那雇主就有責任賠償

例如

外送店員在外送時撞到人,因為外送是雇主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護士打錯針,因為打針是雇主所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而本案中

餐廳送上桌的飲料有下安眠藥

下藥這行為與雇主的交付業務毫無關聯性

但是飲品是店裡提供的

那雇主頂多就是有食品衛生管理法或藥物管理法之類的責任

而店員之後把離開的客人給殺死並取財的犯罪行為,則已經跟餐廳無相關了

因果上是屬於另一個案件了

smic 2017-06-15 10:37 PM

最高法院沒還看到判決書
查到104年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審都判媽媽嘴與謝依涵敗訴)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原文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DpzmSZDhb1Kc%3d

媽媽嘴咖啡店(獨資商號)未善盡僱用人選任及監督責任,亦未盡相當注意義務,依民法第
188條第1項規定,均應與謝依涵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非常長, 我截錄一小部分
引用:
媽媽嘴有限公司對於顧客於店內
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
處理流程,亦無對於身為店長之謝依涵及其他員工,有無即
時、妥適或送醫處理顧客突發之身體異常狀況及於店內值勤
不可無緣由任意離開,建立監督之機制,致證人郭乃慈雖於
當日晚間7點半左右發現陳進福及張翠萍神情有異, 臉色難
看,張翠萍更曾站起來試圖掙扎往外走,卻未予關心提供協
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媽媽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炳宏,俟至晚間八點半再到客人用餐區,看到陳進福夫妻
仍緊閉雙眼坐在坐位上,雖覺得奇怪,仍未予理會,錯失兩
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如若媽媽嘴有限公司有就員工
此部分職務之執行盡相當之監督注意,即時對陳進福或張翠
萍伸出援手,即有可能避免不幸之事件發生,使陳進福及張
翠萍免於遭到謝依涵之殺害。媽媽嘴有限公司抗辯其等縱加
相當之注意,仍不免被殺害之結果發生云云,顯無可採。

引用:
另媽媽嘴有限公司辯稱咖啡店員工作範圍包含店內及店外,
因此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乃屬正常云云,惟查呂炳宏
於本院103年7月28日準備期日乃陳稱「一個班有三個人,不
能讓他們(執勤)中間離開咖啡店。但有可能他必須離開我們
的店面,例如要倒垃圾、收躺椅、倒咖啡渣諸如此類,不會
離開很久,50公尺都是我們的範圍。如果其中一個人要離開
餐廳,要告知最資深的」等語~~~~~~~
~~~~~~~~~~~~~~~~
其於102年3月6、8日警詢中則陳稱 「大概接近22時許,我從烘豆間
以推車推4箱滿月禮盒經過杯測室到大廳…… 經過烘豆間時
,看到謝依涵更換運動長褲旁邊有鈕扣 (她上班原本所穿是
短裙搭配內搭褲),我問她為何更換褲子,他說他學ROCK(歐
石城) 跳水,我就沒再問就離開回辦公室」、「也沒問她在
那裡落水」等語,並未追究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落水
之行為。
而郭乃慈證稱其於
晚間八點半時還看到陳進福及張翠萍,八點四十五分再到來
客人區時,已不見陳進福與張翠萍夫妻,不知道他們是一起
離開或前後離開,謝依涵也不在,店裡空無一人,等到約晚
上九點左右,才在吧檯區見到工讀生李昀珊進來拿謝依涵之
外套,說謝依涵不小心掉進河裡,正在店後倉庫旁洗手台沖
洗等語、李昀珊證稱當日店內有伊、郭乃慈、謝依涵及呂炳
宏,伊約於當日晚上9時下班,謝依涵於102年4月2日檢察
官偵查中亦陳稱「 (你扶張翠萍出去,到將兩人殺害回到店
內,總共花掉多少時間?) 約半個鐘頭」等語,足見媽媽嘴
有限公司就一個班三個人中最資深者或店長,於工作中離開
咖啡店之情形,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致謝依涵得以不須向
當日在店內之呂炳宏報備,而得從容的將陷於意識不清、不
能抗拒狀態之陳進福扶出媽媽嘴咖啡店外殺害,媽媽嘴有限
公司抗辯其等對於謝依涵之監督已盡相當注意,無足可採。

簡單說
一家咖啡店雇主在辦公室, 1名店長2名店員在外場顧店
有店員看到兩名客人呆坐在位子上昏睡一小時多還不加以理會
雇主得知店長上班時間跑去跳水也不加以理會
店長無故消失半小時, 雇主店員皆不知也不理會

說真的, 這家店管理有問題.

qttttn 2017-06-16 12:00 AM

引用:
作者smic
最高法院沒還看到判決書
查到104年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審都判媽媽嘴與謝依涵敗訴)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原文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DpzmSZDhb1Kc%3d

媽媽嘴咖啡店(獨資商號)未善盡僱用人選任及監督責任,亦未盡相當注意義務,依民法第
188條第1項規定,均應與謝依涵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非常長, 我截錄一小部分


簡單說
一家咖啡店雇主在辦公室, 1名店長2名店員在外場顧店
有店員看到兩名客人呆坐在位子上昏睡一小時多還不加以理會
雇主得知店長上班時間跑去跳水也不加以理會
店長無故消失半小時, 雇主店員皆不知也不理會

說真的, 這家店管理有問題.

小店說真的通常沒交代這麼多.....
店長不見就算跑了店員不會理睬這麼多.....
除非雇主有交代不然店員誰要當爪耙子.....
不過店裡有人昏睡1個多小時就扯了點....
常在這睡:confused: 不然會跟店長說吧.....
不過店長翹班了.....會直接找雇主說嗎...不會
應該就不管了吧

sclee 2017-06-16 01:06 AM

引用:
作者qttttn
小店說真的通常沒交代這麼多.....
店長不見就算跑了店員不會理睬這麼多.....
除非雇主有交代不然店員誰要當爪耙子.....
不過店裡有人昏睡1個多小時就扯了點....
常在這睡:confused: 不然會跟店長說吧.....
不過店長翹班了.....會直接找雇主說嗎...不會
應該就不管了吧

樓上補上部分裁決書

我看了一下,最不能理解是

上班時間店長翹班,回來被老闆看到

問為什麼換褲子?

店長回答去學跳水

有沒有搞錯?上班時間外出,然後身濕換了衣服,告訴老闆跳水

這個老闆也夠天才,聽到這個理由沒有再追問就算了?

bibo987 2017-06-16 01:36 AM

[QUOTE=n_akemi]所以慣老闆們進黑心材料都推說是員工個人行為就好...

餐飲業送有毒食物給消費者食用,業主不用負連帶責任?不用負監督責任?
就像醫療業規定侵入性醫療應由醫師執行,若由護理人員執行,醫師需在場監督並負起連帶責任。
同理,當然要負連帶責任,沒有執照的人員執行業務,當然是業主的責任。
差別只是...有錢的慣老闆們都甩得掉,可以不用賠。
===============

這起殺人事件不是廚房衛生安全違規造成的.是有人蓄意下藥下毒
這要餐廳負甚麼責? 餐廳本身也是受害者
還是說餐廳要聘請試食員,確認每一道餐飲都無毒無藥?才能端出去給客人食用?
哪個國家的餐廳有這樣的流程?

其它食安問題是生產製造流程不符法規或材料來源有問題
這老闆怎麼可能不知情.當然要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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