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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未戴安全帽害撞亡 兩警被起訴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44850)

bigDDD 2014-04-05 10:56 AM

引用:
作者sutl
很多小屁孩晚上會借車出去一遊喔!

然後車主在幾個星期後就會收到莫名其妙的罰單...

所以車子不要隨便借人
這是從古至今都不曾改變的道理
除非你能肯定跟你借車的能百分百負起責任
但通常出事時扯到錢就都撇得一乾二淨了 :laugh:

sutl 2014-04-05 10:59 AM

引用:
作者bigDDD
所以車子不要隨便借人
這是從古至今都不曾改變的道理
除非你能肯定跟你借車的能百分百負起責任
但通常出事時扯到錢就都撇得一乾二淨了 :laugh:

我講白一點好了,是偷車。

但是騎完會停回原處,所以車主完全不知情。

bigDDD 2014-04-05 11:01 AM

引用:
作者sutl
我講白一點好了,是偷車。

但是騎完會停回原處,所以車主完全不知情。

那應該叫"借"車吧

我只有在新聞看過
實務上幾乎沒碰到過

現在偷車的報案後只要還在路上騎的
就算你沒被警察贓到
也可能透過路上的監視器做車牌辨識
馬上就知道該車的行蹤
而且這還是全省連線
應該沒以前好混
另外現在機車的鑰匙也學汽車沒以前那麼好打
"偷"會增加難度

sutl 2014-04-05 11:07 AM

引用:
作者bigDDD
那應該叫"借"車吧

我只有在新聞看過
實務上幾乎沒碰到過

現在偷車的報案後只要還在路上騎的
就算你沒被警察贓到
也可能透過路上的監視器做車牌辨識
馬上就知道該車的行蹤
而且這還是全省連線
應該沒以前好混
另外現在機車的鑰匙也學汽車沒以前那麼好打
"偷"會增加難度

先不管是不是偷車。

警察看到未戴安全帽,本來就要攔下來開單,看到太年輕的妹,要求出示駕照也是非常正常的事。

gop 2014-04-05 11:08 AM

https://zh-tw.facebook.com/ShenMeji...80718605263580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九九二號
「告訴人於被取締時,是否停車接受舉發或駛離規避?於遭警員追捕取締,是否停車受檢,或繼續逃避,均係由告訴人自主決定,被告並未給予任何物理上之壓力。亦即告訴人有完全之自由意思,決定其將採取之行動。告訴人既有完全之自由決定其行為,則因其自主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自應由告訴人負其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交通違規之人為逃避警方取締,高速逃離,而遭警方追逐時,通常不會發生追撞之結果,此為週知之事實。依上開說明,難認被告之追逐行為與告訴人之受有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henryyeh0731 2014-04-05 11:17 AM

檢察官起訴應該是標準SOP
無須大驚小怪

muder 2014-04-05 11:27 AM

引用:
作者idemon..
這種講法並不適用

因為執勤 SOP 已經有寫明只有明顯的刑事犯逃逸才要追
如果不符合這種情況
不管警方清不清楚逃逸原由,都不能去追

SOP 本來就是發生事故事釐清事故責任的準則
只要違反就有責任、不然寫這個 SOP 就沒有意義了



好吧
既然已經有明確規定
那就當我沒說

不過既然不可以追
那幹嘛在路上設臨檢?
老百姓通通闖過去就好了啊?
酒駕也都通通不用停啦
:jolin:

supermaxfight 2014-04-05 11:35 AM

引用:
作者muder
好吧
既然已經有明確規定
那就當我沒說

不過既然不可以追
那幹嘛在路上設臨檢?
老百姓通通闖過去就好了啊?
酒駕也都通通不用停啦
:jolin:

攔查不停幾千塊而已
酒駕被抓到就萬元為單位,去法院至少十萬起
所以不鳥警察,對酒架來說CP值超高

little.john 2014-04-05 11:40 AM

引用:
作者muder
好吧
既然已經有明確規定
那就當我沒說

不過既然不可以追
那幹嘛在路上設臨檢?
老百姓通通闖過去就好了啊?
酒駕也都通通不用停啦
:jolin:


設臨檢視力好一點的駕駛會先看到喔! ;)
那SOP規定是這幾年才全新修改,
因為受到上頭檢討發現有極高比例是出事騎士都是微罪,
所以受到上級壓力才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方法,
沒有警察願意因為這樣的狀況讓對方傷亡,所以執法需要臨場判斷,適時做出彈性執法。
當然事後檢討,警方自己也覺得員警有記點的績效壓力,
難免會為了記功,而過於心急!

manticorejr. 2014-04-05 11:52 AM

引用:
作者sutl
我講白一點好了,是偷車。

但是騎完會停回原處,所以車主完全不知情。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20907/34492782/

我想起了這個偷車新聞.... :flash:

以下有段話......


引用: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


在未經物品主人的同意,把別人的物品拿去使用,之後有完整的歸還,這樣作居然不算違法?

不告而取謂之偷,這樣的道理有錯嗎?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還是該說......台灣的法條漏洞太多????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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