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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葩判決又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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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風險
那店家有沒有第三責任險可以買? 來防範客人的生命財產損失風險? |
引用:
請google 雇主責任險 台灣很多家保險公司都有提供 |
引用:
看了一下好像保障的對象是雇員、員工 有保顧客的嗎? |
引用:
雇主責任險主要包括:公共意外責任險和雇主意外責任險。兩種可以分開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只要有顧客進到店裡出意外,就開始適用,包含這次咖啡中含迷藥 只是單講雇主責任險,很多人只會想到雇主意外責任險 但是廣義來說火災險、現金險、停業損失險(因意外停業期間繼續附給員工薪水)這些也都算 |
不過迷藥並不是直接導致死亡的理由
而死者雖然當下可能意識不是很清楚,但還是自已走出店外了,並不是被抬出去的 顧客已自行離開,而造成死亡的原因發生時,地點又不在店內的話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就還有的吵了 若是像鄭捷那樣,人是被殺死在捷運裡面,那就沒有話說了 所以保險公司與雇主最後大概也是都要鬧上法院去吵一吵才能有個結果吧 |
![]() :laugh: |
本來看到這判決有點扯
但後來看到另一篇文章,不能說全盤接受,但至少能理解法官為什麼會這樣判 ...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6/...84%9F%E6%A1%88/ 重點: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立法精神 如果大家有意見,那請去思考一下這條法為什麼被成立?如果拿掉或修改,就會比較好嗎?不一定 |
引用:
所以我就說了啊 如果把188條當成是社會保險 反正有錢的就要出錢,有力的就要出力 那就直接把188條的開頭改成是"不管受僱人是否因執行職務" 這樣就好了 不要用那種曖味不清的語術來包裝做作 政客愛用話術就算了 連法官也用話術 整個國家社會都在用話術 別這麼虛偽好嗎? 想要錢是吧? 就說出來啊,讓立委把法條訂下去啊 這樣就皆大歡喜了 不要把立法的責任轉嫁到司法上 立法歸立法 司法歸司法 法官也不用傷腦筋去想出一些根本強人所難的責任義務出來,然後老被罵是恐龍了 |
引用:
反正 ........... 買保險 :laugh: :laugh: |
引用:
保險會賠刑事案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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