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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7-06-17 09:49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因為案件量太多,每個檢察官依所在地檢署分案規則平均分擔案件,每個檢察官分到的案件數差不多。

每個檢察官都得自己衡量辦案時間,重大案件花費較多時間,一般案件花費較少時間,有些案件會優先處理,大家都一樣,不同的只是每個人手上案件的犯罪事實不可能一樣而已。

我個人認為現在在討論的檢察官剛好與閣下的猜測相反,不是不辦,而是小案大辦,每件案件平均花費的時間差不多,把精力花費在一般案件上,導致手上的案件消化不掉,嚴重影響案件的時效性,才導致積案太多。

英雄不怕出身低
只怕朝中無人莫做官

其他可能只是表面原因

laifu 2017-06-17 09:50 AM

引用:
作者DWEOOT105
因此你所謂足夠謀殺的證據

在本案中,有成立的是那一個呢?

這名員工在餐廳工作了5年,而且沒有前科

如果你看到客人在桌上睡覺,就能直覺地反應地知道是員工對客人下安眠藥了

而員工送客人離開時,則是要去殺人取財

那恭喜你

你成為福爾摩斯了


唉....你怎麼只看你想看的呢? 整個事件並不是一瞬間發現有人趴在桌上。 若看到某人掙扎要出門,然後一小時候雙目緊閉正坐在位置上,這個整個看起來就超詭異好不。不需要福爾摩斯吧。

引用:
當日晚間7點半左右發現陳進福及張翠萍神情有異, 臉色難
看,張翠萍更曾站起來試圖掙扎往外走,卻未予關心提供協
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媽媽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炳宏,俟至晚間八點半再到客人用餐區,看到陳進福夫妻
仍緊閉雙眼坐在坐位上,雖覺得奇怪,仍未予理會,錯失兩
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如若媽媽嘴有限公司有就員工
此部分職務之執行盡相當之監督注意,即時對陳進福或張翠
萍伸出援手,即有可能避免不幸之事件發生,使陳進福及張
翠萍免於遭到謝依涵之殺害。媽媽嘴有限公司抗辯其等縱加
相當之注意,仍不免被殺害之結果發生云云,顯無可採。

DWEOOT105 2017-06-17 10:07 AM

引用:
作者laifu
唉....你怎麼只看你想看的呢? 整個事件並不是一瞬間發現有人趴在桌上。 若看到某人掙扎要出門,然後一小時候雙目緊閉正坐在位置上,這個整個看起來就超詭異好不。不需要福爾摩斯吧。

請再仔細看一次判決書

說出這些供詞的是另一個員工-郭乃慈

並不是雇主-呂炳宏

呂炳宏大部份時間在辦公室,就算出來時晃晃看見客人趴在桌上,也不可能直覺反應是被人下藥

況且謝依涵的職位是店長,有現場最大管理權限,一般情況本來就由店長處理客人就夠了

加上這個店長又與客人熟識,曾到過對方家裡作客

就算員工-郭乃慈發現顧客看來身體不適,心想那就由店長出面處理也是正常

有誰會想到這個店長是準備要殺人取財呢?

你能嗎?

leeko 2017-06-17 10:55 AM

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部分有個問題
哪個答案代表司法正義?一件事不同人難免有不同觀點
憑甚麼是以我的觀點代表正義而不是你的?
所以到最後往往會取決於誰提出的證據最充分,論述最有力

以我個人的立場來說,要店主負這個責任是感覺有點勉強。

這裡又有個好奇的點
像類似這類判決,雇主可以再跟肇事員工求償嗎?
就像國賠後政府可對犯錯的公務員求償

從整份判決書來看,法官判決的理由似乎無可挑剔,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是不是在執行職務,謝依涵有沒有在店裡下藥等等,呂老闆等人一路挨打無可辯駁。

有些理由我也看不太懂怎麼會這樣辯解,就像我前面所提到的,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就已經是店長了,這有甚麼好辯的!

但是看到這一大項的裁決內容,我真的覺得法官完全不懂人情世故。

(三)、媽媽嘴有限公司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法官認定女服務生發現客人狀況異常,卻沒有通報老闆處理,所以媽媽嘴有限公司沒有一套通報機制,必須負起監督不周的責任。

有帶過部屬的人應該都會提示部屬,有甚麼問題就來找我,出了問題,部屬不通知上司,做上司的要怎麼解決問題?

我前面有提到,女服務生沒有通報老闆處理,那是她的臨場反應,這和呂老闆有沒有善盡監督的責任能扯上甚麼關係?

(8)、又經訊之呂炳宏「謝依涵平時考核資料有提出來過嗎?」則稱「我們沒有做這種資料」等語在卷(本院一卷第118頁反面 ) ,益證媽媽嘴有限公司平日就謝依涵執行職務之行為並無相當之監督。

這一條判決是最扯的一條,扯到美國去!

我想問法官,檳榔西施的老闆,需不需要準備考核資料?

如果法官說需要,我會開罵鏢髒話:

幹林老師,我又不是檳榔企業集團董事長,你來教我寫考核資料比較快。 :jolin:

最後一條,謝依涵殺人後正在換衣服,呂老闆看到了就問她原因,雖然謝依涵的回答很扯,但呂老闆沒有再繼續追問下去,法官就以此判定呂老闆沒有發現員工的異常狀況,必須負起監督不周的責任。

如果我是呂老闆,我也不會繼續追問下去,只是認定她是在摸魚打混,如果謝依涵的工作狀況不佳,或是最近的工作狀況異常,這我當然就會起疑追問。

謝依涵在媽媽嘴工作將近5年,老闆和同事對她的工作狀況都給予正面評價,表現正常的員工,老闆不會對他抱持戒心,當然就不會想問那麼多,頂多再開玩笑的說一句:

再敢摸魚,把你吊起來打。

這種看似異常實際上正常的例子,現實世界多的是,否則,怎麼會有老闆栽在表現正常的員工手裡,被盜取公款欲哭無淚?

不會懷疑就不會多問。

消費者權益最大,這一點沒有人會反對,但不是大到沒有界限,悖離常理,這件判決書我只看到法官依法裁決,但卻沒看到法官依情論理,難道法官在判定訴訟結果時,完全不考慮現實常理?

或許這就是惡蟲所說的,訴訟技巧罷了。

sclee 2017-06-17 11:00 AM

引用:
作者bigDDD
不知道有沒有人在各地的麥當勞睡過?
我以前曾經去某家麥當勞消費
因為覺得有點累小睡一下
沒想到就在快進入夢鄉時被店長敲桌子叫醒 :cry:

通常在餐廳睡覺是會被趕走的


的確 麥噹噹的店員可能有訓練三不五時會注意店內顧客的行為

我也看過叫醒隔壁桌的客人

誰知趴在桌上的客人是什麼狀況,萬一死了或吃了藥昏死

即使不用賠償,在這個家店發生這種事,上了新聞多少會有影響到商譽

leeko 2017-06-17 11:06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民事訴訟跟正義之間的關連性很低吧。


我是覺得呂老闆揹的黑鍋有夠大,冤得深。

DWEOOT105 2017-06-17 11:13 AM

引用:
作者leeko
從整份判決書來看,法官判決的理由似乎無可挑剔,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是不是在執行職務,謝依涵有沒有在店裡下藥等等,呂老闆等人一路挨打無可辯駁。
有些理由我也看不太懂怎麼會這樣辯解,就像我前面所提到的,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就已經是店長了,這有甚麼好辯的!
但是看到這一大項的裁決內容,我真的覺得法官完全不懂人情世故。
(三)、媽媽嘴有限公司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法官認定女服務生發現客人狀況異常,卻沒有通報老闆處理,所以媽媽嘴有限公司沒有一套通報機制,必須負起監督不周的責任。
有帶過部屬的人應該都會提示部屬,有甚麼問題就來找我,出了問題,部屬不通知上司,做上司的要怎麼解決問題?
我前面有提到,女服務生沒有通報老闆處理,那是她的臨場反應,這和呂老闆有沒有善盡監督的責任能扯上甚麼關係?
(8)、又經訊之呂炳宏「謝依涵平時...

就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又一例而已

沒持續追問換褲子的理由也算不盡責也夠扯了

今天就算雇主很多疑,多問了一句真的是去跳水嗎?

難不成謝依涵就會改口說

"不好意思,我說謊了,我剛剛是去殺人了,因為褲子沾到血所以才換褲子"

有可能嗎?

當然不可能

還不是一樣繼續說謊而已

有時候真的不懂台灣法官的思考邏輯在那裡?

laifu 2017-06-17 11:28 AM

引用:
作者DWEOOT105
請再仔細看一次判決書

說出這些供詞的是另一個員工-郭乃慈

並不是雇主-呂炳宏

呂炳宏大部份時間在辦公室,就算出來時晃晃看見客人趴在桌上,也不可能直覺反應是被人下藥

況且謝依涵的職位是店長,有現場最大管理權限,一般情況本來就由店長處理客人就夠了

加上這個店長又與客人熟識,曾到過對方家裡作客

就算員工-郭乃慈發現顧客看來身體不適,心想那就由店長出面處理也是正常

有誰會想到這個店長是準備要殺人取財呢?

你能嗎?


所以你的意思是在考量判決之前,證人郭乃慈的的供詞不足採信?

要推翻既有的證詞自然是可以,不過辯方律師需要提出相對的理由來反證吧。

如果無法反駁既有證詞,你下面的何況等等就無法就你想的那樣憑空推斷。

還有拉,你之前陳述的如果在法庭上已經算是捏造或掩蓋事實了吧。

引用:
如果你看到客人在桌上睡覺,就能直覺地反應地知道是員工對客人下安眠藥了

而員工送客人離開時,則是要去殺人取財


DWEOOT105 2017-06-17 11:37 AM

引用:
作者laifu
所以你的意思是在考量判決之前,證人郭乃慈的的供詞不足採信?
要推翻既有的證詞自然是可以,不過辯方律師需要提出相對的理由來反證吧。
如果無法反駁既有證詞,你下面的何況等等就無法就你想的那樣憑空推斷。
還有拉,你之前陳述的如果在法庭上已經算是捏造或掩蓋事實了吧。

不不不

你弄錯我的意思了

不是不足採信

而是感覺客人有異狀的是員工-郭乃慈

而店長-謝依函已前去處理,亦有沒有對他人進一步表示有狀況

既然連店長都沒有表示出有問題,一般員工當然也不會想太多

所以區區一名基層員工

要如何這種情境之下

發覺出客人的不適,其實是店長下藥而造成的

而店長帶客人離開時,則是準備要殺人取財呢?

既然沒有辦法充份預測到店長準備行兇

又如何作到充份預防犯罪的責任呢?

這不就是一種責任無限上綱嗎?

DWEOOT105 2017-06-17 11:58 AM

突然又想到

如果照判決書上的說法

長時間在現場的郭乃慈發現異狀後沒有通報,所以員工有責任,連帶地讓雇主有責任

那換個角度來看

員工沒有盡責,造成雇主的損失

雇主是可以賠完顧客後

再去向沒盡責的員工去進行求償的

所以如果法院認定郭乃慈沒有盡到預防責任,所以要賠

代表雇主也是可以以此為理由再轉向郭乃慈求償的

所以郭乃慈也應該賠償給雇主嗎?

那是不是把每個人的都當成神探了?

當一個小員工會不會太累?

要隨時注意店長會不會預謀對顧客下手,隨時通報給老闆

員工又不像警察一樣有調查權

這權責比例也未免太不相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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