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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葩判決又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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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不怕出身低 只怕朝中無人莫做官 其他可能只是表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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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你怎麼只看你想看的呢? 整個事件並不是一瞬間發現有人趴在桌上。 若看到某人掙扎要出門,然後一小時候雙目緊閉正坐在位置上,這個整個看起來就超詭異好不。不需要福爾摩斯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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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再仔細看一次判決書 說出這些供詞的是另一個員工-郭乃慈 並不是雇主-呂炳宏 呂炳宏大部份時間在辦公室,就算出來時晃晃看見客人趴在桌上,也不可能直覺反應是被人下藥 況且謝依涵的職位是店長,有現場最大管理權限,一般情況本來就由店長處理客人就夠了 加上這個店長又與客人熟識,曾到過對方家裡作客 就算員工-郭乃慈發現顧客看來身體不適,心想那就由店長出面處理也是正常 有誰會想到這個店長是準備要殺人取財呢? 你能嗎? |
引用:
從整份判決書來看,法官判決的理由似乎無可挑剔,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是不是在執行職務,謝依涵有沒有在店裡下藥等等,呂老闆等人一路挨打無可辯駁。 有些理由我也看不太懂怎麼會這樣辯解,就像我前面所提到的,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就已經是店長了,這有甚麼好辯的! 但是看到這一大項的裁決內容,我真的覺得法官完全不懂人情世故。 (三)、媽媽嘴有限公司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法官認定女服務生發現客人狀況異常,卻沒有通報老闆處理,所以媽媽嘴有限公司沒有一套通報機制,必須負起監督不周的責任。 有帶過部屬的人應該都會提示部屬,有甚麼問題就來找我,出了問題,部屬不通知上司,做上司的要怎麼解決問題? 我前面有提到,女服務生沒有通報老闆處理,那是她的臨場反應,這和呂老闆有沒有善盡監督的責任能扯上甚麼關係? (8)、又經訊之呂炳宏「謝依涵平時考核資料有提出來過嗎?」則稱「我們沒有做這種資料」等語在卷(本院一卷第118頁反面 ) ,益證媽媽嘴有限公司平日就謝依涵執行職務之行為並無相當之監督。 這一條判決是最扯的一條,扯到美國去! 我想問法官,檳榔西施的老闆,需不需要準備考核資料? 如果法官說需要,我會開罵鏢髒話: 幹林老師,我又不是檳榔企業集團董事長,你來教我寫考核資料比較快。 :jolin: 最後一條,謝依涵殺人後正在換衣服,呂老闆看到了就問她原因,雖然謝依涵的回答很扯,但呂老闆沒有再繼續追問下去,法官就以此判定呂老闆沒有發現員工的異常狀況,必須負起監督不周的責任。 如果我是呂老闆,我也不會繼續追問下去,只是認定她是在摸魚打混,如果謝依涵的工作狀況不佳,或是最近的工作狀況異常,這我當然就會起疑追問。 謝依涵在媽媽嘴工作將近5年,老闆和同事對她的工作狀況都給予正面評價,表現正常的員工,老闆不會對他抱持戒心,當然就不會想問那麼多,頂多再開玩笑的說一句: 再敢摸魚,把你吊起來打。 這種看似異常實際上正常的例子,現實世界多的是,否則,怎麼會有老闆栽在表現正常的員工手裡,被盜取公款欲哭無淚? 不會懷疑就不會多問。 消費者權益最大,這一點沒有人會反對,但不是大到沒有界限,悖離常理,這件判決書我只看到法官依法裁決,但卻沒看到法官依情論理,難道法官在判定訴訟結果時,完全不考慮現實常理? 或許這就是惡蟲所說的,訴訟技巧罷了。 |
引用:
的確 麥噹噹的店員可能有訓練三不五時會注意店內顧客的行為 我也看過叫醒隔壁桌的客人 誰知趴在桌上的客人是什麼狀況,萬一死了或吃了藥昏死 即使不用賠償,在這個家店發生這種事,上了新聞多少會有影響到商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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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呂老闆揹的黑鍋有夠大,冤得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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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又一例而已 沒持續追問換褲子的理由也算不盡責也夠扯了 今天就算雇主很多疑,多問了一句真的是去跳水嗎? 難不成謝依涵就會改口說 "不好意思,我說謊了,我剛剛是去殺人了,因為褲子沾到血所以才換褲子" 有可能嗎? 當然不可能 還不是一樣繼續說謊而已 有時候真的不懂台灣法官的思考邏輯在那裡? |
引用:
所以你的意思是在考量判決之前,證人郭乃慈的的供詞不足採信? 要推翻既有的證詞自然是可以,不過辯方律師需要提出相對的理由來反證吧。 如果無法反駁既有證詞,你下面的何況等等就無法就你想的那樣憑空推斷。 還有拉,你之前陳述的如果在法庭上已經算是捏造或掩蓋事實了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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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不 你弄錯我的意思了 不是不足採信 而是感覺客人有異狀的是員工-郭乃慈 而店長-謝依函已前去處理,亦有沒有對他人進一步表示有狀況 既然連店長都沒有表示出有問題,一般員工當然也不會想太多 所以區區一名基層員工 要如何這種情境之下 發覺出客人的不適,其實是店長下藥而造成的 而店長帶客人離開時,則是準備要殺人取財呢? 既然沒有辦法充份預測到店長準備行兇 又如何作到充份預防犯罪的責任呢? 這不就是一種責任無限上綱嗎? |
突然又想到
如果照判決書上的說法 長時間在現場的郭乃慈發現異狀後沒有通報,所以員工有責任,連帶地讓雇主有責任 那換個角度來看 員工沒有盡責,造成雇主的損失 雇主是可以賠完顧客後 再去向沒盡責的員工去進行求償的 所以如果法院認定郭乃慈沒有盡到預防責任,所以要賠 代表雇主也是可以以此為理由再轉向郭乃慈求償的 所以郭乃慈也應該賠償給雇主嗎? 那是不是把每個人的都當成神探了? 當一個小員工會不會太累? 要隨時注意店長會不會預謀對顧客下手,隨時通報給老闆 員工又不像警察一樣有調查權 這權責比例也未免太不相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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