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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葩判決又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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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車撞總統府 駕駛、車行判賠223萬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Cxk6kiohZUKSDTA 要說扯這不更扯 砂石車司機衝撞總統府 車行還要共同賠償223萬 |
引用:
不管你認不認同,找到的案例,似乎法官都站在原告哪一邊 只要認定"雇傭關係"及在執行職務,雇主幾乎都是賠定了 後面的是否善盡監督之責,法官好像沒有很重視 下面更扯,靠行的小黃司機,計程車在外趴趴走,所屬車隊如何管得到? 司機是情緒失控,跟乘客吵架,等他下車後,開車把乘客撞死 明顯是司機個人殺人的行為,車隊還不是一樣被法官判要連帶賠償 小黃司機判二十年有期徒刑定讞 司機撞死乘客 台灣大車隊判賠1048萬 98年9月,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與乘客杜讚修發生爭吵,把人趕下車後,加速將乘客撞死。家屬認為台灣大車隊有監督責任,訴請1975萬的賠償,但車隊主張運將林淵晟只是租用公司的GPS系統,公司也只負責派遣,和司機沒有雇傭關係,不須負責,法官卻認為,車隊對駕駛有選任和監督權,因此判決台灣大車隊,必須賠償被害人家屬,1048萬元,成為車隊為運將行為負責的首例。 98年10月20日凌晨,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因為和乘客杜讚修發生口角,竟然將他趕下車,再倒車,隨後加速衝撞,把杜姓男子撞飛一層樓高,害他頭部重創死亡,林淵晟被判20年徒刑,人還在監獄,家屬的傷痛,卻難以抹滅。 ..... http://news.tvbs.com.tw/local/59867 |
看來台灣的老闆這部份也是很雖小 :laugh: :laugh:
超商店員打人公司要賠 砂石車一個心情不爽,撞總統府公司要賠 公司是神喔?隨時掌握行蹤的。 砂石車偏離原行車路線去撞,也才一、二分鐘內的事情。 超商店員打人,那更是幾秒內的事。 連坐處分實在不可思議。 |
引用:
8XL內褲主人跟W飯店老闆有雇傭關係存在? |
引用:
這部分有個問題 哪個答案代表司法正義?一件事不同人難免有不同觀點 憑甚麼是以我的觀點代表正義而不是你的? 所以到最後往往會取決於誰提出的證據最充分,論述最有力 以我個人的立場來說,要店主負這個責任是感覺有點勉強。 引用:
這裡又有個好奇的點 像類似這類判決,雇主可以再跟肇事員工求償嗎? 就像國賠後政府可對犯錯的公務員求償 |
引用:
民事訴訟跟正義之間的關連性很低吧。 |
引用:
請問餐廳老闆有沒有被刑事判刑阿???沒有嗎!那來的"食品管理的角度讓餐廳負責死亡責任",根本是你把民事責任硬扯成刑事責任 |
引用:
因為案件量太多,每個檢察官依所在地檢署分案規則平均分擔案件,每個檢察官分到的案件數差不多。 每個檢察官都得自己衡量辦案時間,重大案件花費較多時間,一般案件花費較少時間,有些案件會優先處理,大家都一樣,不同的只是每個人手上案件的犯罪事實不可能一樣而已。 我個人認為現在在討論的檢察官剛好與閣下的猜測相反,不是不辦,而是小案大辦,每件案件平均花費的時間差不多,把精力花費在一般案件上,導致手上的案件消化不掉,嚴重影響案件的時效性,才導致積案太多。 |
引用:
前面很多人都說過了 刑事也好、民事188也好,都不能無限上綱 雇主所承擔義務範圍僅限於員工在執行工作業務時造成的意外,雇主有連帶責任 例如 外送店員在外送時撞到人,因為外送是雇主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護士打錯針,因為打針是雇主所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至於員工離開工作場所後,跑去拿刀捅死人,搶走別人珠寶 則是員工以個人的意志主動去行使犯罪 要求雇主去預料員工主動犯罪的行為並主動預防,這是強人所難 要求雇主去承擔員工主動犯罪的行為的後果,則是無限上綱 |
引用:
破解方法是: 脫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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