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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sc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光之幻境
文章: 1,299
7個行李箱無端鎖一起,
這麼明顯又詭異的偌大東西放在大廳9天,
台鐵本身人員和鐵路警察居然都視而不見這也真是奇了?

只有個清潔不依照正常程序去擅自動手,
真的覺得哪天台北車站被恐攻炸了也不意外。
     
      
__________________
節儉持家散假狼的歷代CPU小兵---
Pentium 2-300oc450 (Deschutes) --> Pentium 4-540J (Prescott) -->
i7-920 (Bloomfield) --> Xeon x5675 (Westmere-EP) --> i7-14700k (Raptor Lake)
時隔多年的大更新
舊 2020-09-25, 02:13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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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osc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新聞沒有用爽賺做標題

樓主沒看內容嗎? 何來爽賺?

既然在車站,看到這麼怪異就應通報駐站警察處理

通常有不明行李箱放在公共地方,一段時間沒人認領

懷疑有爆炸物或藏了屍體

怎樣會自己處理?

清潔公司應該FIRE這個員工,當到幹部還如此無知
 
舊 2020-09-25, 02:21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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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maskedrider555
Master Member
 
maskedrider55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一般來講真要恐攻,我覺得行李箱放個半天.一天就該引爆了...

北車的問題在於周邊流浪漢太多, 隨身行李也常常隨意放置...

除非有專人負責驅趕, 不然情形很難改變...

而台鐵員工.鐵路警察 & 清潔人員可能都已習慣這種事情, 警覺性相對少了, 所以對於放在角落的物品就沒特別在意...

有心人真有意為之, 確實抓這個漏洞就夠用了...

此文章於 2020-09-25 02:32 PM 被 maskedrider555 編輯.
舊 2020-09-25, 02:26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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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edrider555離線中  
kndd
Advance Member
 
knd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長野
文章: 425
引用:
作者sclee
新聞沒有用爽賺做標題

樓主沒看內容嗎? 何來爽賺?

既然在車站,看到這麼怪異就應通報駐站警察處理

通常有不明行李箱放在公共地方,一段時間沒人認領

懷疑有爆炸物或藏了屍體

怎樣會自己處理?

清潔公司應該FIRE這個員工,當到幹部還如此無知



這樣就要FIRE掉員工,會不會太過頭了?

清潔公司教育訓練沒做好,坐辦公室的應該把SOP訂出來並上課訓練

要解決的是事情而不是解決人
舊 2020-09-25, 02:28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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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dd離線中  
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補充一下

這個案件偵辦審理程序也頗好笑
割了兩次
然後檢察署分別起訴兩案
第一案法院審理時當庭2萬和解,撤告

第2案,法院受理時
告訴人不撤告 (我猜是又想再薛一筆)
所以法院判緩刑

告訴人還滿會玩的
舊 2020-09-25, 02:54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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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離線中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3
引用:
作者起司
走民事或原價,那7個行李箱大概1萬都不到
能拿到2萬當然是爽賺

檢察官、法官如果有些公共、道德感
應該審酌告訴人把私人物品放公共空間
甚至一般人放9天,大概心裡都覺得可能會被偷了
減輕被告民事、刑事責任
暗示被告補償損失就好
不要給告訴人賺到額外的錢
不然只是讓社會風氣(例如我)覺得
原來私人物品可以隨便丟公共空間,不用付保管費
還有機會賺到額外獎金

BTW
沒想到78區的心態這麼正面
害我一度以為我心理有問題
特地去他站看同樣新聞的推文風向
確認我其實還算正常 XD



你搞錯了,那2萬元是雙方和解的賠償金,不是法官裁定的刑事罰金。

刑法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律對於如何量刑,也有明列原則,對照以上這些條文,犯案人實在沒有正當理由破壞他人物品,例如,情況急迫必需立刻排除,為避免損害公眾利益等等。

講句不客氣的,為甚麼要一時衝動惹禍上身?就算對方擺明挖坑陷害,這個坑難道沒有辦法避開?
舊 2020-09-25, 03:1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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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離線中  
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leeko
你搞錯了,那2萬元是雙方和解的賠償金,不是法官裁定的刑事罰金。

刑法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律對於如何量刑,也有明列原則,對照以上這些條文,犯案人實在沒有正當理由破壞他人物品,例如,情況急迫必需立刻排除,為避免損害公眾利益等等。

講句不客氣的,為甚麼要一時衝動惹禍上身?就算對方擺明挖坑陷害,這個坑難道沒有辦法避開?


你講的只有法
沒看到理跟情

我知道2萬是和解金啊
如果不和解,民事最多就是行李箱的錢,連1萬都不到

如果被告只願意賠行李箱的售價
不願意多賠錢到2萬來和解的話,法官刑事會怎麼判?

我前面說了
審酌本案情形,法官應該要有GUTS,不讓告訴人太爽
所以就算被告不賠告訴人,也應該從輕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清潔人員9天沒辦法清掉,有多大刺激你知道嗎 XDD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判決書有寫,學歷很低...

此文章於 2020-09-25 03:45 PM 被 起司 編輯.
舊 2020-09-25, 03:41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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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676
引用:
作者kndd
這樣就要FIRE掉員工,會不會太過頭了?

清潔公司教育訓練沒做好,坐辦公室的應該把SOP訂出來並上課訓練

要解決的是事情而不是解決人

不會太過頭

這是基本常識

學生時代工讀做過清潔工

下班時間到指定的商業大樓清潔

三人一組,我負責吸塵

我們是外包商,老闆在第一天上工時就告知

發現有任何奇怪的東西或物件,不要擅自移動

第一時間通知大樓保全

這是台北火車站,不可能沒有SOP

而且這個是幹部,不是一般員工

就算沒有SOP,也不應去破壞行李箱

此文章於 2020-09-25 04:00 P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20-09-25, 03:57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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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老柏(第四)
Senior Member
 
老柏(第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2
台灣真的很和平.......

在國外應該先叫爆破小組來清理吧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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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                 老柏(第二)

老柏(第三)              老柏(第四)
舊 2020-09-25, 04:05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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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離線中  
超軼絕塵
Advance Member
 
超軼絕塵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77
用破壞的我也覺得這個處理事情的方式太過情緒化
簡直無腦到極點
因為完全不可能有任何幫助處理眼前狀況的效益在
如果是棄置品那他就算拿斧頭把全部東西劈爛的也沒任何意義
如果是要讓物品所有人知道他的憤怒~那他竟然不知道毀損私人物品會吃官司?
這個人的EQ一定悲劇低...
舊 2020-09-25, 04:59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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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軼絕塵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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