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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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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市政府目前那條管線 還是登記在福聚名下 所以當天只命令另外2條管線封閉 東森記者打電話去福聚 很清楚告訴你他就是榮化 市政府沒打電話去嗎 這就是失職了 1.經過8年還登陸不實 2.沒打電話去福聚命令封閉管線 無法可管 不可思議 經濟部 歷任部長 都該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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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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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2難, 因為味道是從外面來, 要逃,會怕一出去就爆, 應該還是會待在家裡把窗戶關一關等消防人員處理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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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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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一條???????????????????????? 此文章於 2014-08-06 02:22 AM 被 c28261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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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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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更新一下, 氣爆前有通知榮化, 榮化說不是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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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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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多年前 家裡有瓦斯味 先檢查家裡 確定不是家裡的問題 約10分鐘後還是有味道 把自來瓦斯開關關閉 全家先到街口空曠處 等人救不如自救 引用:
謝謝指正 氣爆前有通知榮化 還是命令榮化封閉管線 時間大約幾點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3657&PageType=2 工務局:我資料理沒有李長榮管線 ![]() 此文章於 2014-08-06 02:32 AM 被 loseles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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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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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市府兩種說法 http://kdir.kcg.gov.tw/News_Detail....3237DC213BD11B3 http://kdir.kcg.gov.tw/News_Detail....063A29CA6757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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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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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在多的認不認同跟抓戰犯都無法減輕你眼前的氣爆危機。 的確沒錯,今天再確認洩漏的原因是什麼之前,政府的確不該亂啟動大規模的撤離。 問題是,因家裡面充滿瓦斯味逃出的居民,該何去何從? 強迫趕回家?自己找鄰居家躲?自己找路逃走? 最安全的方法不就是,統一由情資充分的消防隊員,協同里長, 統一引導或陪伴這些居民離開不是? 狀況不明下,政府的確不能強迫所有的居民撤走, 但政府可以提供居民安全離開的機會跟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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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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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提供資料 引用:
消防局長陳虹龍表示,7月31日晚上20時46分接獲民眾通報不明氣體噴發,市府消防局在第一時間立即派遣消防救災、救護車輛趕赴現場,合計共85位救災人員已抵達各處通報地點。由於無法確認洩漏源,消防局依照標準SOP作業,立即架設水霧、稀釋現場氣體濃度,許多專家及實務救災人員都已表示此為標準且應當作為。 消防局並於20時46分通知環保局、工務局等相關局處,工務局及消防局於21時50分同時通知中油、中石化、台電、台鐵等所有市府能掌握的管線所有人到現場,22時40分陳虹龍局長立刻電聯要求中油、中石化切斷管線輸送。 環保局稽查人員於21時30分抵達現場,環保署南區毒災應變隊於22時23分抵達現場採樣,由於化學物質檢驗需要時間,23時20分環保署同仁確認是丙烯,此刻中油的人員才說明其管線有讓李長榮化工運送丙烯,消防局即刻通報李長榮化工到現場,然而,零時零分氣爆便發生。 市府在第一時間有要求業者到現場,亦要求業者關閉管線,但業者表示尚未確認是何管線洩漏前不願配合,直至23時59分才知道中油管線有提供李長榮化工運送丙烯,才導致此一憾事。 ---------------------------------------------- 2240只有要求中油.中石化切斷管線 沒有要求福聚.榮化切斷管線 2320要求榮化到現場 直到2359才要榮化切斷管線 如果在2240同時就能要求榮化.中油.中石化切斷管線 憾事或許不會發生 此文章於 2014-08-06 02:57 AM 被 loseles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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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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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道下面的條例算不算是有法可管? 其中第39條是有規定業者每年都要訂檢測維護計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確實執行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核定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公布 高市府工工字第10107659200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道路挖掘管理機制,落實道路管理,以確保道路品質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道路挖掘申請之受理及許可,施工及維護管理與裁罰之權限,主管機關得視區域特性、道路規模大小或其他特殊情形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之。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埋設人:指各類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或有線電視等需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團體或個人。 二、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人(手)孔或閥箱等設施之新設、拆遷、換修、擴充或其他需要,而於道路進行挖掘者。 三、公共管線管理系統:指主管機關為管理公共管線,結合地理資訊系統所建置,可供進行網路申請道路挖掘管理及相關資訊查詢或意見反映之資訊應用系統。 .....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九條 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 http://pipegis.kcg.gov.tw/law7.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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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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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高雄市都市計劃施行細則 哪一條? 問管媽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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