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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引用:
作者deerman
要想辦法解決遊民的問題?
才是治本之道,
為何會有這麼多遊民?
就是沒工作沒地方住,
就算趕走,
還是搬到隔壁鄉鎮,
一樣解決不了問題。

舉個生物的例子,治標用的蚊帳紗窗紗門,仍廣泛使用。
無法使蚊蠅絕跡,但能限制其活動範圍,進而減少其不良影響。
劃定紅燈區,博奕專區,也是這種思維。
     
      
舊 2011-12-26, 02:57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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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法律有沒有禁止公園位子長期佔用(一晚)或睡覺?
找不到法條不要躲起來

http://211.79.137.115/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將開立裁處書罰鍰: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第13條第1款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2款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3款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4款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5款 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6款 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7款 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8款 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裁罰2,000元 ~ 10,000元
第13條第9款 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裁罰2,000元 ~ 10,000元
第13條第10款 擅自在公園內設施或樹木上塗寫、書刻或張貼。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1款 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2款 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3款 毀損花卉、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 破壞景觀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4款 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5款 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6款 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17款 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3條第18款 攜帶危險物品。 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3條第19款 毀損樹木。 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13條第20款 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舊 2011-12-26, 03:02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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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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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
引用:
作者TRG
http://211.79.137.115/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將開立裁處書罰鍰: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第13條第1款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2款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3款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4款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5款 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6款 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7款 不依規定使用遊...


這位天才
沒說不能位子長期佔用(數小時)或睡覺
何況有的遊民是睡在地上
舊 2011-12-26, 03:05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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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離線中  
u85264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1
關鍵字是禁止夜宿那一行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舊 2011-12-26, 03:06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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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離線中  
TR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這位天才
沒說不能位子長期佔用(數小時)或睡覺
何況有的遊民是睡在地上

全部看完再回,很難嗎?

第13條第14款 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舊 2011-12-26, 03:07 P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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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120_4
*停權中*
 
liu1120_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0
引用:
作者TRG
http://211.79.137.115/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將開立裁處書罰鍰: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第13條第1款 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2款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3款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4款 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5款 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6款 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裁罰1,200元 ~ 6,000元
第13條第7款 不依規定使用遊...



應該要那些遊保團體簽連帶保證!!這些罰單要他們負責

台灣已經受夠那些只會嘴巴噴氣卻一點解決能力都沒有的團體

此文章於 2011-12-26 03:10 PM 被 liu1120_4 編輯.
舊 2011-12-26, 03:08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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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120_4離線中  
瀟湘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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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
引用:
作者u8526425
關鍵字是禁止夜宿那一行


位子長期佔用(數小時)或睡覺 不等於 夜宿
就算是夜宿也只能開罰單不能潑水趕人
舊 2011-12-26, 03:12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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瀟湘夜雨離線中  
dvdsir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95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法律有沒有禁止公園位子長期佔用(一晚)或睡覺?
找不到法條不要躲起來


所以你不敢賭 只能這樣顧左右而言它了
我說了4點 你現在只要針對這1點嗎?

還特別註明(一晚)
__________________
可惡的(遺棄)之黑名單
gipXX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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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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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XX-ZERO
舊 2011-12-26, 03:12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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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dsir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你要能找到法律依據,我公開跟你道歉

這個至少要在三大報頭版刊登。
才叫公開。



被人看破手腳是很慘的。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1-12-26, 03:14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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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dvdsir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95
引用:
作者dvdsir
所以你不敢賭 只能這樣顧左右而言它了
我說了4點 你現在只要針對這1點嗎?

還特別註明(一晚)


又改成(數小時)
__________________
可惡的(遺棄)之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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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XX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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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XXer Yang
saXX-ZERO
舊 2011-12-26, 03:15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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