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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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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法官都很結果論 要是沒有啥嚴重的後遺症 而且是不得不做的手術 大概也很難判刑 最多緩刑 無罪也不是不可能 民事大概有10萬就要偷笑了 不過要是開到掛掉 那就有得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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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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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頭不是說過日本跟對岸都做到了嗎? 那是制度的問題,絕非BMC所言,至於做不做是你家的事。 ![]() ![]() ![]() 此外不必跟我玩遊戲,拿縮寫跟全文翻譯相提並論, 原則很多翻譯跟原文一樣上會做縮寫, 舉例來說對岸的激光就是一例,多看看你就知道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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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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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大, 我知道我的表達能力很爛 我是說這個事件的處理方式太過官僚, 並沒有說肝炎帶原不需核對,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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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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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不用懷疑,待玩目前已經進入擦地板未警告, 而使客人滑倒都有事的時代, 那天在加條律師可以分賠償金的規矩, 甚麼鳥事都有可能發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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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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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說啦 病歷中文化大概只有一個地方才顯得出它的效益 就是家屬要打醫糾官司的時候 平常的話,病患大概會告訴你,治好我就好,你寫甚麼我不是很在意 病歷中文化不是做不到,只是我會覺得,那好像不是最急切的事情 日本和對岸是大國,像這種醫療標準詞彙的訂定,大概也只有大國說了算,講一句很現實的話,與其說政府不想做,我看它們是等著現成的可以拿來用 這是我大概的了解,病歷中文化過去我覺得在醫院不是很急切的議題,因此我也不是非常熟悉,有錯請指教了 此文章於 2011-08-29 10:53 P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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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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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地方才是疑點呀,如果有核對B肝,又怎麼會沒確認 HIV, 簡單的跟家屬說明是必要的,此時總要有些檢驗文件吧。 我根本就懷疑還有大尾的躲在後頭,而不單純是簡單的口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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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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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改不改其實我也不在乎,因為連中文也有口誤的機會。 我比較在意的是背後的意義,人家趕搞自己的制度,可那是題外話。 我上大陸網站,跟那邊鄉民扯到很多專業名詞,都要求他們翻譯成原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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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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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不中文化其實我也覺得沒差,正如我前面所說,我是病患,而且快掛了,我真的不是很在意醫師它們溝通是一定要用英文還中文... 那背後的意義嘛,我想這就複雜了,可能也不是我能評論的部分,我僅僅只能告訴大家為啥醫界不改而已 我理解他們的理由,但是那理由是否是理由?留給各位了,我只能說他們講的理由,部分還算是叫做所謂的困難 突然還想到 衛生署最近又開始畫大餅說要讓民眾去查他們的電子病歷 姑且不先講衛生署所說的,到底可以看到甚麼程度(我賭大概只能看健保IC卡的紀錄而已) 如果是可以看到門診SOAP,或者出院病摘(這個可以的話就真的是世界首創喔),裡面還是寫的是英文,我看還是中文化一下比較好... 此文章於 2011-08-29 11:03 P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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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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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制度上做不到跟某人的嘴砲做得到 我只能接受前者 用嘴砲作的話 大家都做得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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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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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不能用來溝通 而是根本就沒人知道中文化的詞語是什麼 如果從LED開始宣傳、引進的時候就是用發光二極體 那現在會有多少人知道什麼叫做L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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