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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貓窩
文章: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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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錄影存證的話就請警察大人來逮人 這種類型的你不給他一點教訓 以後只會更加目中無人&變本加厲 不用留情 類似的傢伙好多 『殺雞儆猴』是有必要的 不想自個以後更麻煩的話 請記得讓其被法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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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死的肉喵D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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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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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多都是假道學的~~~~~~~~~~~~ 我的客戶很多是這樣,不想嗆他們而以,這些六根不淨的出家人。我根本不想接他們。他們來我能閃則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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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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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縮龜在家!
文章: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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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阿不就他拿走的 如果人都不會亂拿"以為沒人的"那為啥要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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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天睡醒的早晨 對她的思念就多一分 自由就這樣...在如雷的掌聲中淪喪 (星戰第三部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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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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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的確有這種人.
擺在公司門前的紙箱拆開壓扁疊起來之類的, 另外有大型資源回收桶, 遇到過兩種人. 老人家來說他要收走, 我跟老人溝通那個是自己要去做回收, 被唸幹嘛這麼在意小錢. 另一種是中壯年, 態度很強硬, 後來一查背後還有勢力, 不想計較, 算了. 最後在他們直接走進來拿的那次忍不住, 囂張到這種地步太放肆了, 所以打電話請人處理. 還開小貨車堵我門口, 不知死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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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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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訴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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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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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所謂「微不足道的小東西」就一般社會觀念來看損害的法益很輕微,沒有特別用刑法去保護的必要,即使在形式上來說是違法的,但是缺乏實質上的違法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這種案子檢察官根本就不會起訴,不可能會有什麼案底,不要被這種人給唬到了。 但是民事上可能還是要賠償就是了,不值什麼錢的小東西就算賠100倍應該也還好,就賠給他吧。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 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 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 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 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 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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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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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你有沒有想佔為己有吧,不是撿到東西就會被法辦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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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59號星球
文章: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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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到的新聞有寫 不是失主特別跑去報案 而是她回提款機找的時候 警察剛好去巡邏 就跟警察講了 警察就帶她去看錄影帶 就找到了老婦人 失主看到是老婦人 也不想追究 但是因為已經算報案了 又是公訴罪 警察只能移送了 此文章於 2011-08-13 08:46 AM 被 jsh05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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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海底基地
文章: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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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次我爸從垃圾桶撿到手機,但它運作正常,他交給警察處理遺失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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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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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公訴罪沒錯... 不過..這種小罪...如果和解,原告撤回告訴 檢察官會以不起訴或緩刑處理... 如果原告堅持提告...那法院一定判侵占遺失物.... 所以..撿到東西...... 立刻送去警察局...記得拿證明 看失主...如果是郭台銘...敢不分我三成..我就告... 如果是一般小老百姓.算了...我也沒缺這點錢.... 萬一沒人認領..半年後就全是我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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