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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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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目前看,謝依涵沒有甚麼異常小動作. 犯案前素行良好,無不良紀錄,無反社會人格. 更換褲子說自己跳水,值得懷疑? 生理期沾到把褲子不明說也有可能. 猜想她剛才可能把某人拖到海邊殺掉所以換褲子,那應該是我自己心裡有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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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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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這種想法跟這種說法...嗯 恭喜∼你離進化到神只差一步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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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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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舉的情況無法在物理上成立 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同時被毒死又被車撞死又被刀捅死 駕駛過失致死罪、殺人罪、業務致死罪 其中一項罪成立了 其他的致死罪或殺人罪就不會成立 或許家屬可以通通告 但法院可不能通通判 引用:
偷換概念了 不是不能追究連帶責任 是不能無限上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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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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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懷疑,鬼島法官就是這樣判的,習慣就好 如你說的真有超商店員在食物下毒,保證老闆賠到倒閉 超商店員打客人 公司遭判「連帶賠償」17萬 2016年02月15日 台中一家連鎖超商店員因為結帳問題與客人發生糾紛,客人一開始用現金結帳,之後改拿悠遊卡,說發票存在卡片就好,過幾秒又說,不然,發票印出來好了,員工覺得被惡整,氣得走到倉庫拿棒球棍,狠狠扁了客人一頓,客人對員工控告傷害,之後再提民事求償,要求超商也要一起賠,事後,一、二審法官都認定,店員動粗的時候,身上穿的是超商制服,由於連鎖超商是僱主,必須連帶賠償客人17萬元,目前案件定讞,但超商尚未針對這起事件回應。 連鎖超商員工與客人鬧糾紛,兩個人大吵特吵,結完帳後,員工走到超商後面一間倉庫,客人跟在後頭繼續吵,沒想到超商員工拿棒球棍揍客人,店員遭控傷害、拘役50天,客人氣得再提民事求償110萬。只是超商倉庫怎麼會藏棒球棒?打人員工離職了,同事一問三不知。 一審法官判決店員和超商必須連帶賠償17萬元,包括財產損失11萬2千多,加上6萬元精神慰撫,總計要賠17萬2271元,超商、店員雙方都要拿錢出來賠。 整起事件糾紛起因於前年7月,一名劉姓客人拿現金結帳後,立即又要求改以悠遊卡結帳,叮嚀店員將發票儲存在卡內,沒想到一改再改,最後改口要求店員印出紙本發票,打人的劉姓店員覺得被惡整,雙方爆口角後,氣不過拿球棒狠K消費者。 台中高分院表示,超商加盟主和總公司簽訂經營契約,其實就是為總公司服勞務,台中高分院庭長陳朱貴表示,「依照我們一般的社會觀念來講,就認為這門市的店員是受僱超商的服務,超商就應該負責任。」 案件從一審至二審,法官都認定店員穿超商制服,在店內工作的時候打傷客人,連鎖超商是僱主,必須連帶賠償客人17萬定讞。 http://movies.ettoday.net/news/647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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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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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的例子差別在當事人是自行駕駛?還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因為藥物直接影響行為能力,若喪失行為能力與死亡有關,就會被追究。 所以若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會被分開檢討,那就是兩件事情。 舉例中,餐廳飲食出問題而後被送出餐廳,您認為因為食物導致昏迷應追究餐廳責任?(這裡"事業體"類似"法人") 所以餐廳員工私人違法行為是內部問題。(這是一件事情。) 而後其他行為如運送的駕駛所導致的過失致死跟餐廳無關? 在餐廳誤食有問題的食物不應為了食安問題追究運送過程的傷亡? 您想說的是這件事情對嗎? ============== 如果受害人昏迷後不慎因其他駕駛人車禍事故致死,可以說成兩件事... 但...這名運送者卻是餐廳員工?而且不是因意外事故身亡? 因此直接致死原因跟餐廳員工有關,但行為能力喪失就跟餐廳食物有關。 導致行為能力喪失的食物是該餐廳的飲品或膳食,就等於是間接與餐廳相關啊! (這裡先不論是員工下藥還是食物中毒...) 所以,追刑責時餐廳可以免責,但是追食安時餐廳不能免責... 而這裡的食安卻是造成死亡的間接原因,當然就會追究"餐廳"的責任。 所以被追究的不是行兇者是餐廳員工,而是餐廳的食物是行兇的工具。 在食物的管理上餐廳將難辭其咎。 我不認為這樣有無限上綱,因為在食物管理上餐廳有責確保沒有問題。 而員工亂搞自家產品要算在餐廳的責任上,也不算是無限上綱。 引用:
但如果千面人是飲料公司生產工廠的員工才算是"相關員工"... 因此,該飲料公司若說千面人下毒是員工個人行為,您能接受嗎? 同理,塑化劑是員工?餿水油是員工?銅綠素是員工?過期原料也是員工? 所以員工不滿惡搞公司產品,無辜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抓到真兇後自己去向該員工求償? 對消費者來說,生產食物的商家無論是大型食品工廠還是小間手工製品,一樣。 天曉得這是搪塞卸責的藉口?還是事實? 對消費者來說,是認商家的。 此文章於 2017-06-16 07:03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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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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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到重點了,檢察官如果無法同時處理那些案件,為何會被指派那些案件? 我認為並非他不能同時處理那些案件,而是他自己私自決定哪些案件重要要先偵辦,哪些案件不重要無須同時偵辦。既然如此,自己選擇不安排時間去偵辦該負責的案件,被處分就是自己該承擔後果,有什麼好抱怨?敢作不敢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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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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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大概以為自己是久利生公平,自己只辦大案,其他小案部長會分配給其他倒楣的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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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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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單就這條新聞內容來看,我還是無法認同法官的判決。 哪個開店老闆會容許員工毆打客人? 老闆要怎樣監督店員,防止店員的情緒突然失控? 再請一位心理醫師常駐店裡嗎? 應該還有其他的理由,才會導致這樣的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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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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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送醫院就只是叫救護車而已 所以沒有你那麼多例外假設啦 餐廳有善盡食品管理的責任 但本案中的死者是死於是刀傷,兇手目標是為了取財 一個是被刺破頸動脈、一個是胸部被刺穿 要以食品管理的角度讓餐廳負責死亡責任 這就是一種無限上綱了 此文章於 2017-06-16 08:20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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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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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員工不滿雇主而故意造成損害,這本來就是員工的個人行為,關雇主甚麼事? 除非雇主知道員工可能會做出不利的舉動,卻不加以處置,或是雇主的管理原本就有缺失,讓員工有機可趁,否則,按常理來講,雇主需要負甚麼責任? 我今天第一天開小吃店,店員不小心把盤子打破,我責備了店員幾句,然後店員不爽,趁我不注意的時候在湯裡面下藥,結果顧客吃完麵都去掛急診,顧客受傷害的賠償責任也要我連帶負責? 第一天開店就準備倒店,你來做這種黑鍋老闆試試看。 此文章於 2017-06-16 08:29 PM 被 leek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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