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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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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lowyield
的確是,不過520後的法務部長,肯定也是抓不回來的...
除了版主說的那些經濟犯,黃芳彥在美國也是抓不回來啊...
這誰來幹法務部長都一樣啦~

520之後,黃芳彥可能會主動回來吧

畢竟扁維拉的相關案子,法官創造了"實質影響力"這非常有guts的東西來定罪

再次證明了顏色正確的重要性

但話又說回來

黃芳彥這種綠色色彩濃厚的人,在藍色執政時期不敢回來,還可以主張是怕受到司法迫害

那但些藍色背景深厚的前高官們,在藍色執政時期仍不敢回來,不知道又要主張什麼呢?

雖然在520之後,他們也可以主張是怕受到司法迫害就是了

不管怎樣,台灣日後一定要進行一連串的司法改革就是了
     
      

此文章於 2016-04-17 08:56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6-04-17, 08:51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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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羅瑩雪暴走演出 誰最高興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60418/840927/
引用:
在我看來,中國政府拒絕提供卷證的問題更大,即便中國不跟台灣搶人。從以前到現在
,中國經常拒絕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以供台灣司法單位進行拘提逮捕羈押與審判定罪
甚至只願意給台灣帶回罪責較輕的車手,將罪責較重的主謀帶回中國審理
導致台灣無法依法拘捕羈押與定罪量刑,造成台灣司法輕縱詐騙集團的印象
故意陷台灣司法不義,更造成台灣人民對於台灣司法的反感,對於中國嚴刑峻法的嚮往
甚至認為中國司法較能維護正義。


很高明的手段
 
舊 2016-04-18, 02:15 A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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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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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吧魔王大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某個不大不小的島
文章: 628
引用:
作者Jose Chin
請問台灣的陳由豪跟羅福助中國要怎麼判


台灣人在台灣犯罪,受害者也是台灣本身,逃去他國那叫逃犯沒有爭議。



我前題說的是,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而受害的又是第三國,證據也是第三國提供。
這樣帳要怎麼算 ? 由受害國審罪嘛?
像那個撞死人逃回英國的,犯罪地是台灣,受害者是台灣,台灣才有權審,
但是執行卻被干涉因為他不是台灣人,目前看似會被受害國審判。
但這詐騙犯是台灣人,台灣能怎麼干涉執行處罰就憑台灣的本事。


所以賭神三才會問公海到了沒,只有船的注冊國能抓人。審罪與處罰又是另兩碼,難搞。

此文章於 2016-04-18 07:16 AM 被 打工吧魔王大人 編輯.
舊 2016-04-18, 07:06 A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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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吧魔王大人離線中  
k12345c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1
那些人真沒用,官司喬不定,還要跑去中國.
有人收廠商3000萬,不算貪汙,找妹妹收錢也無罪.
舊 2016-04-18, 07:50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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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345c離線中  
roger214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1
文章: 3
It's just beginning....
舊 2016-04-18, 08:20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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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214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暴君T-103
羅瑩雪暴走演出 誰最高興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60418/840927/


很高明的手段


我覺得最後一段誰最高興寫的更高明...
舊 2016-04-18, 08:28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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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打工吧魔王大人
台灣人在台灣犯罪,受害者也是台灣本身,逃去他國那叫逃犯沒有爭議。
我前題說的是,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而受害的又是第三國,證據也是第三國提供。
這樣帳要怎麼算 ? 由受害國審罪嘛?
像那個撞死人逃回英國的,犯罪地是台灣,受害者是台灣,台灣才有權審,
但是執行卻被干涉因為他不是台灣人,目前看似會被受害國審判。
但這詐騙犯是台灣人,台灣能怎麼干涉執行處罰就憑台灣的本事。
所以賭神三才會問公海到了沒,只有船的注冊國能抓人。審罪與處罰又是另兩碼,難搞。

其實沒有那麼難

A.當事者所屬國
B.當事者所在國
C.犯罪事實發生國

當犯罪事實發生時,只有B國有權利依照當地法律去審判罪犯

C國能作的,就是把犯罪證據提供給A國與B國,同時讓B國依當地法去審判或引渡他國 (若B國與他國有引渡條款的話)

A國能作的,就是審視犯罪證據是否為實,屬實則同意在B國受審或司法引渡

不屬實的話則主張A國人民受到司法不公對待,違反國際法,要求把當事者帶回A國


肯亞的事件鬧這麼大,除了C國沒有遵守B國的法院判決,違法抓人

另一原因就是證據也沒有交給A國

同時

A國的法務部沒有事前審視證據,就未審先判,就直接同意C國去抓人,毫無法治精神

此文章於 2016-04-18 10:29 A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6-04-18, 10:27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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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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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暴君T-103
其實沒有那麼難

A.當事者所屬國
B.當事者所在國
C.犯罪事實發生國

當犯罪事實發生時,只有B國有權利依照當地法律去審判罪犯

C國能作的,就是把犯罪證據提供給A國與B國,同時讓B國依當地法去審判或引渡他國 (若B國與他國有引渡條款的話)

A國能作的,就是審視犯罪證據是否為實,屬實則同意在B國受審或司法引渡

不屬實的話則主張A國人民受到司法不公對待,違反國際法,要求把當事者帶回A國


肯亞的事件鬧這麼大,除了C國沒有遵守B國的法院判決,違法抓人

另一原因就是證據也沒有交給A國

同時

A國的法務部沒有事前審視證據,就未審先判,就直接同意C國去抓人,毫無法治精神


因為這個時候C國跟B國直接講好A國不是一個國家,不用理會.
關於最後一句,A國法務部直接同意C國抓人這點我是感到懷疑.
舊 2016-04-18, 10:32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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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我覺得最後一段誰最高興寫的更高明...

最後一段就無視吧,那視個人立場而定

不過中國經常不把證據給台灣,甚至只把較輕罪的罪交犯給台灣

讓台灣只能輕判甚至無證據只好放人,塑造詐騙天堂的假象

這就很耐人尋味了

從這幾次的事件來看,中國還真的很有可能這麼做

看來中國也知道,打統戰不光是用飛彈去打的,要操作民心的
舊 2016-04-18, 10:35 A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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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lowyield
的確是,不過520後的法務部長,肯定也是抓不回來的...
除了版主說的那些經濟犯,黃芳彥在美國也是抓不回來啊...
這誰來幹法務部長都一樣啦~


那乾脆不要政府算了
你看看羅瑩雪的態度
問他之前去巴拿馬犯罪的人 後續處理事宜
居然說人死了 所以不管
好像人死了所以解套

重點是過程
法務部有沒有積極偵辦
這些過程可能法務部長不清楚
那可以請了解來龍去脈的同仁上台報告
而不是輕描淡寫說人死了 就沒下文
表示法務部很敷衍

難道大家在公司上班
老闆問你採購失誤所造成公司虧損時
你跟老闆說你底下負責這案子的採購出車禍死了
所以你沒辦法查下去

這你老闆不把你釘得滿頭包才有鬼
政務官不該用這種態度對待我們選出來的立委
如果現在不想幹就辭職 同樣是看守內閣的行政院長
態度就讓人心服
舊 2016-04-18, 10:47 A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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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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