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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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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520之後,黃芳彥可能會主動回來吧 畢竟扁維拉的相關案子,法官創造了"實質影響力"這非常有guts的東西來定罪 再次證明了顏色正確的重要性 但話又說回來 黃芳彥這種綠色色彩濃厚的人,在藍色執政時期不敢回來,還可以主張是怕受到司法迫害 那但些藍色背景深厚的前高官們,在藍色執政時期仍不敢回來,不知道又要主張什麼呢? 雖然在520之後,他們也可以主張是怕受到司法迫害就是了 不管怎樣,台灣日後一定要進行一連串的司法改革就是了 此文章於 2016-04-17 08:56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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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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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瑩雪暴走演出 誰最高興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60418/840927/ 引用:
很高明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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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某個不大不小的島
文章: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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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人在台灣犯罪,受害者也是台灣本身,逃去他國那叫逃犯沒有爭議。 我前題說的是, 台灣人在國外犯罪,而受害的又是第三國,證據也是第三國提供。 這樣帳要怎麼算 ? 由受害國審罪嘛? 像那個撞死人逃回英國的,犯罪地是台灣,受害者是台灣,台灣才有權審, 但是執行卻被干涉因為他不是台灣人,目前看似會被受害國審判。 但這詐騙犯是台灣人,台灣能怎麼干涉執行處罰就憑台灣的本事。 所以賭神三才會問公海到了沒,只有船的注冊國能抓人。審罪與處罰又是另兩碼,難搞。 此文章於 2016-04-18 07:16 AM 被 打工吧魔王大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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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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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人真沒用,官司喬不定,還要跑去中國.
有人收廠商3000萬,不算貪汙,找妹妹收錢也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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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1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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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just begi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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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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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最後一段誰最高興寫的更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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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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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沒有那麼難 A.當事者所屬國 B.當事者所在國 C.犯罪事實發生國 當犯罪事實發生時,只有B國有權利依照當地法律去審判罪犯 C國能作的,就是把犯罪證據提供給A國與B國,同時讓B國依當地法去審判或引渡他國 (若B國與他國有引渡條款的話) A國能作的,就是審視犯罪證據是否為實,屬實則同意在B國受審或司法引渡 不屬實的話則主張A國人民受到司法不公對待,違反國際法,要求把當事者帶回A國 肯亞的事件鬧這麼大,除了C國沒有遵守B國的法院判決,違法抓人 另一原因就是證據也沒有交給A國 同時 A國的法務部沒有事前審視證據,就未審先判,就直接同意C國去抓人,毫無法治精神 此文章於 2016-04-18 10:29 AM 被 暴君T-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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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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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這個時候C國跟B國直接講好A國不是一個國家,不用理會. 關於最後一句,A國法務部直接同意C國抓人這點我是感到懷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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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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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後一段就無視吧,那視個人立場而定 不過中國經常不把證據給台灣,甚至只把較輕罪的罪交犯給台灣 讓台灣只能輕判甚至無證據只好放人,塑造詐騙天堂的假象 這就很耐人尋味了 從這幾次的事件來看,中國還真的很有可能這麼做 看來中國也知道,打統戰不光是用飛彈去打的,要操作民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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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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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乾脆不要政府算了 你看看羅瑩雪的態度 問他之前去巴拿馬犯罪的人 後續處理事宜 居然說人死了 所以不管 好像人死了所以解套 重點是過程 法務部有沒有積極偵辦 這些過程可能法務部長不清楚 那可以請了解來龍去脈的同仁上台報告 而不是輕描淡寫說人死了 就沒下文 表示法務部很敷衍 難道大家在公司上班 老闆問你採購失誤所造成公司虧損時 你跟老闆說你底下負責這案子的採購出車禍死了 所以你沒辦法查下去 這你老闆不把你釘得滿頭包才有鬼 政務官不該用這種態度對待我們選出來的立委 如果現在不想幹就辭職 同樣是看守內閣的行政院長 態度就讓人心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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