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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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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蒜精
應該是一台機車收費多少

一台汽車就佔了4~6個機車位要乘上4~6倍才對

一台機車收費20元

一台汽車就該收80~120元

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


用平方面積來算的話...

政府變財團門神?魏家私人飛機「停機費」每小時 60 元,比停車還便宜!
     
      
舊 2015-01-07, 09:23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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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bebo1210
Senior Member
 
bebo12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1,069
引用:
作者micall.lee
另外我看過最誇張的

有人買一台賓士,卻總是停在免費停車格,我看也幾乎都沒開出去,每天還親自帶水桶去洗車


打破照後鏡,趁車主送修時佔車位,換你天天去洗車。
 
舊 2015-01-07, 09:26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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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bo1210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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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31
引用:
作者weirock
這是正確的決策...........

不過機車也要一起收費才對..........

台北早就在做
你大概不知道這幾年
胖虎打壓機車算很勤快,收費機車格也變多
在加上禁停.退出騎樓
有些地方被他搞的很難停機車
接任這個我看大概以後也會繼續搞~


現在輪到汽車說真的剛好......而且早就該做.......

此文章於 2015-01-07 09:42 P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15-01-07, 09:39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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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cys070
台北早就在做
你大概不知道這幾年
胖虎打壓機車算很勤快,收費機車格也變多
在加上禁停.退出騎樓
有些地方被他搞的很難停機車
接任這個我看大概以後也會繼續搞~


現在輪到汽車說真的剛好......而且早就該做.......


以台北的交通來說~對自用車就是要增加使用成本(或通勤時間)

把人趕去大眾交通運輸上

像台中有人那些說為何BRT要做在中港路上...這種話真的是滿無腦的

中港路就最塞~尤其是外地來上班的~很多都走這條

先做這段的意思就是要把外地來的~盡量趕去坐BRT...讓車道留給本地的人使用
舊 2015-01-07, 09:56 P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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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離線中  
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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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引用:
作者bigDDD
引用:
作者lolita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569
來~我幫你找了
為了一個停車位犯竊盜罪..值得嗎?

竊盜構成要件是意圖為不法之所有
拔車牌看起來是警告
跟意圖為不法之所有想來是天差地遠
能不能構成竊盜還未有定論

就此情況而言:
沒將它人財物(車牌)收藏於家中∼或許還說過去吧....
光是此一「收藏」動作,要說不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恐怕就粉有爭議....
不過:在有告示牌(聯絡資訊),且能聯絡到動手腳滴人情況下,反倒比較像「侵佔」(爭議同上)

即便是如此:可能也有「強制」滴疑慮,參考如下:
引用: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
諸如:猛扣電話,使人無法正常接聽電話,影響正常作息又無法不接聽擾人的騷擾電話,逼迫被害人做本無義務的事情,如向人潑水至使人不得不無義務清洗衣服,在當事人無同意的情況下將他人機車牽制他處,使被害人浪費時日尋找機車。無違規的情況,警方強制到分局協助調查等等,都可能觸犯該條法律。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或至地方法院地檢署法警室填寫自訴單,法警會引導至內勤檢察官接受你的自訴。
報案的同時必須準備被害的相關證據及證物甚至人證,除了製作筆錄之外,最好書寫陳述狀,將事實理由詳實書寫,以補製作筆錄不足的部份,如此才能有效控制訴訟成果。由於強制罪的成立對於加害人負有刑責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責任,因此證人(需有兩人)非常重要,如果有錄影錄音為佐證,則可省下舉證的麻煩。
若是需要現?錄音,應該告知相對人要開始錄音,如此的錄音始得為有效的證物,否則違法的證物是不可為證據的,甚或觸犯隱私權。
當然言語上如果帶有恐嚇的字眼強迫,那又是另一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範疇。



引用:
作者bebo1210
打破照後鏡,趁車主送修時佔車位,換你天天去洗車。

看到此類玩笑:有時想到是否會有人說受到「教唆」∼然後開玩笑滴人就.... r2~
__________________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15-01-08, 01:44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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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離線中  
look63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0
引用:
作者Drow
對面我不知道, 但靠內科這一邊是有收費的



之前假日去沒有收費說沒想到改掉了
舊 2015-01-08, 09:36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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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k63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蒜精
應該是一台機車收費多少

一台汽車就佔了4~6個機車位要乘上4~6倍才對

一台機車收費20元

一台汽車就該收80~120元

這樣才符合比例原則


那上下都有車位的機械停車位不就兩台車都半價, 因為只佔了一個面積?
比例原則在停車費(多數是以清潔費的名義)來說不成立, 例如某些百貨公司地下停機車是"免費", 汽車則是按時計費, 費用相比是機車的無限大喔.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01-08, 10:01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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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blair
Elite Member
 
blai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引用:
作者weirock
以台北的交通來說~對自用車就是要增加使用成本(或通勤時間)

把人趕去大眾交通運輸上

像台中有人那些說為何BRT要做在中港路上...這種話真的是滿無腦的

中港路就最塞~尤其是外地來上班的~很多都走這條

先做這段的意思就是要把外地來的~盡量趕去坐BRT...讓車道留給本地的人使用

你這樣子講是要下去領五百嗎
__________________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15-01-08, 10:03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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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31
引用:
作者MUS
那上下都有車位的機械停車位不就兩台車都半價, 因為只佔了一個面積?
比例原則在停車費(多數是以清潔費的名義)來說不成立, 例如某些百貨公司地下停機車是"免費", 汽車則是按時計費, 費用相比是機車的無限大喔.

會免費也是機車佔的位置比較少原因
而且講白點,規劃位置也不多.....
還是以汽車為主

汽車不收費.大概很快就爆滿.....
太多人會鑽漏洞,投機
大賣場就是個例子,沒來買東西
車子也給你開去停當立體停車場
以前還給人停過夜,現在會抓
尖峰時段或假日會查有沒有消費證明

此文章於 2015-01-08 10:17 A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15-01-08, 10:15 A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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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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