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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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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鐵鍊力抗市府強拆! 文林苑王家300人抗爭
拆屋前是釘子戶 拆掉後變全國同情戶
那種感覺一定差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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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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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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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將判決內容列出 請自行詳讀內容 以免錯誤資訊氾濫
上訴人上訴主張略以:原判決認為都市更新條例所定公聽會 之程序參與對於更新單元內之所有權人尚不產生損害或重大 影響,認為可比照股東會通知採發信主義,顯然漠視都市更 新條例所定公聽會之程序功能,並且過分輕忽土地及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在都市更新案中之權益與地位,顯有不適用都 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9條第2、3、4項法規或適用不 當之違法。原判決就本件擬具事業概要前及擬定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期間之公聽會,實施者均未寄發開會通知予上訴人之 事實,均略而不提,僅論就參加人就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後、審議前之公聽會是否合法通知上訴人參與之適法性,顯 有判決不備理由、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又本 件上訴人間縱有親屬或鄰居關係,惟非代表彼等均時有往來 連絡,豈能因嗣後因本件訴訟之協力行為,即認定紛爭發生 前可將上訴人等一體視之,原判決之認定顯違反論理法則。 況參加人之董事長曾經前來遭拒之事,與上訴人知否參加人 嗣後所舉辦之公聽會乙事,實無因果關係,原判決之認定顯 有矛盾,而原判決稱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鄰居均知此 事,不知所由為何,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另查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之土地上建築物屋齡均與上訴 人之建物相去不遠,卻僅因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通納入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意參加而未 劃入。但本件上訴人一再表明不同意、不願意參加更新,參 加人仍執意予以劃入,明顯違反平等原則,原判決未加指摘 ,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再者,原判決所稱得自行改 建之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側之有應公廟,惟該廟宇面積僅2. 42坪,根本不可能自行改建,又原判決稱上訴人所有803、 8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均未敘明理論根據 ,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經核,原判決業已就本件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 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 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 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 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 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 ,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 ,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 知在所不問。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 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上訴人王國雄已 收受該通知;另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三人則均 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而上訴人王國 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 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 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 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再者,上訴人亦 自承參加人之董事長曾前來協商遭拒,上訴人等執詞渠等未 接獲通知,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 足採。又按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可劃定為都市更新單元,並非應具 備全部5款之要件,始得劃定之。本件屬被上訴人公告劃定 更新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事 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 達1,923平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 地計有13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為 91年3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層,地下2層之建築物,業已建 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及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關權利人溝 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等情, 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 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無違誤。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南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上訴人所有上開803、8 01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東南側之804及796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改建不 同。再查本件於事業概要階段業已確定更新範圍,惟事業概 要申請人賴科興在被上訴人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 定本件更新單元,雖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 定,但因可能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申請 人於舉辦事業概要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參加該公聽會,鄰地所有權人表示不願參加, 自已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之規定。是以,依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為徵詢鄰地參與本更新案意 見所進行之調查,自不包含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上訴人指摘未對渠等進行訪談及徵詢意願,違反都市更新 條例規定云云,亦無足取等情敘述甚詳。本件上訴人對於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 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於起訴已主張而為原審所不採之理由 ,並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 ,且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 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 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而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符合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已如上 述,至未與系爭土地相鄰之有應公廟,究能否自行改建,則 無礙於系爭土地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亦即與本件都市更新 單元範圍之劃定無涉;另上訴人所有803、801地號土地所在 位置並未面臨建築線,此業經原審依卷內地籍圖等資料而判 斷(參原審卷第345頁、372頁),並無上訴人所稱原判決有認 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又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 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 之土地,因均面臨建築線上,尚可自行建築,與本件上訴人 所有之土地因未面臨建築線而不能改建,且已列入本件都市 計畫新單元範圍內情況不同,尚難相提併論而謂違反平等原 則,附此敘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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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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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昨天也看了 市府.建商.王家都要公開說明白,別欺騙社會 1. 況上訴人王國雄已收受該通知, 而上訴人王國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 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 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 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 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 再者,上訴人亦自承參加人之董事長曾前來協商遭拒, 上訴人等執詞渠等未接獲通知, 主張參加人舉辦之公聽會程序不合法云云,並無足採。 2. 北側相鄰土地782、783地號、 南側相鄰土地804-2、805地號之土地, 因均面臨建築線上,尚可自行建築, 與本件上訴人所有之土地因未面臨建築線而不能改建, 且已列入本件都市計畫新單元範圍內情況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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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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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高法院只會針對法條適用性做審理 case於法有據,大家都知道,問題出在條文本身有問題 加上北市府從一開始的行政立場有問題 才肇成今天的結果 引最高法院判決意義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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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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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所謂依法行政,其實範圍界限是很寬的
都更條例36條雖然賦予主管機關拆除義務, 但沒有訂定相關罰則,換言之,北市府如果認為個案有爭議,暫緩拆除也無妨,要嘛建商找監察院走行政,再不然就打行政訴訟 但這樣就給三方更多的時間彈性。 拖到個案釋憲結果出來,再處理也不會太遲,怎麼說都比現在天怒人怨要好。 從一開始行政上的立場態度就是偏頗的 蠻幹招惹眾怒後才來像個小媳婦哭說一切依法行政 心裡也是百般不願? 再講直接一點,我都想得出來這件事能怎樣拖 市長加上一大票幕僚會不知道更行的作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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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屏東
文章: 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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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能讓你猜到就不叫官了~~~~ 另外~~這中間市府是不是有啥不得不拆的"壓力"...... 這個只有市府的相關人員知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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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 It can buy a House ,But not a Home It can buy a Bed,But not Sleep It can buy a Clock,But not Time It can buy you a Book,But not Knowledge It can buy you a Position,But not Respect It can buy you Medicine,But not Health It can buy you Blood,But not Life So you see money isn't everything. I tell you all this because I am your Friend, and as your Friend I want to take away your pain and suffering..... so send me all your money and I will suffer for you. A truer Friend than me you will never find. CASH ONLY PLEASE ![]() 此文章於 2012-04-07 04:02 PM 被 jeff6411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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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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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整篇就四個字”惡法亦法"你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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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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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蟹堡王餐廳
文章: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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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都更爭議 立委連署聲請釋憲
都更爭議 立委連署聲請釋憲
【中央社╱台北7日電】 2012.04.07 11:23 am 文林苑都市更新案引發爭議,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呂學樟提案連署,針對都更條例利 用多數決強制居民參與都更、政府機關代為執行等問題是否牴觸憲法,聲請司法院大法 官釋憲。 呂學樟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都更條例確實有點問題,當初修法時,原本是想幫有二次 住宅需求的居民都更,但文林苑王家是獨立住戶,牽涉私人財產權,而執行機關也有問 題,當初修法不夠完備,聲請釋憲作為日後修法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依立委現有總額1/3以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呂學樟說,連署通過門 檻後就聲請釋憲。 據釋憲案連署書指出,都更條例賦予建商經法定程序及比例表決機制,強制合併相鄰土 地、建物等參與都更;僅有多數決原則,無保護少數人制度,違反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 徙的自由,及人民受有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的保障。 連署書指出,都更設計的展覽、公聽會等程序,由建商發動;允許都更案未獲全部住戶同 意,建商就可申請取得建照,提前預售;不願參與都更的人,政府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徙 的義務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 連署書指出,法律明文規定都更須符合公共利益,但以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之 名,讓私人事業取得土地徵收特許權,可能違反憲法為增進公共利益的比例原則。 【2012/04/07 中央社】 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012541.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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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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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些立委.議員們,以前個個叫好,現在提籃假燒金 還等他們來提釋憲? 此文章於 2012-04-08 05:01 PM 被 birdandb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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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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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本來就是拔釘法
犧牲小我也許是很陳舊的想法 但是很多事不犧牲少數是不行的 大法官釋憲也是多數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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