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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us797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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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大多數人?
好像有些人總喜歡把自己會做的行為當成是大多數人的一樣

直接佔為己有是有侵佔罪的疑慮的
大多數人都沒腦袋?
     
      
舊 2011-10-30, 08:53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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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us797離線中  
Appreciate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9
從以上某些網友的論點
感嘆台灣社會風氣淪喪
向失主索取三成的報酬
變成是教育失主:要注意重要物品
 
舊 2011-10-30, 08:59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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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reciate離線中  
53346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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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最後討價還價只賺到三千
三千對一個大學生來說很多嗎?
只看到錢,不懂的把眼光看遠一點
要是長得不錯,說不定還有一絲的機會
如果是我...寧願賭看看
對方如果連謝都不會謝...再要求三成價金還差不多


那三千大學生的感想應該會像前兩樓那個國中小女孩的故事一樣了...
舊 2011-10-30, 09:00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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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離線中  
火燄鳥
*停權中*
 
火燄鳥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2
引用:
作者xxxxxxtsai
這應該是萬年國代那時期就立下的法.........



記得這個好像是源自德國
我國只是有樣學樣照抄而已啦

此文章於 2011-10-30 09:07 PM 被 火燄鳥 編輯.
舊 2011-10-30, 09:02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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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燄鳥離線中  
skyairqq
Regular Member
 
skyairqq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二次元
文章: 84
有證據為侵占此物而無未歸還為原主
就算侵占成立了吧....

還有人看不懂偷竊跟留置 這2種而搞不清楚狀況喔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1-10-30 09:16 PM 被 skyairqq 編輯.
舊 2011-10-30, 09:14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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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airqq離線中  
BLUESKYVFX-
Senior Member
 
BLUESKYVF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我只對這位大學生長的樣子有興趣
__________________
Q9550
Intel X38
4GB ram
Quadro M2000
2TB HDD X 2 + 512 SSD

台達 260W
舊 2011-10-30, 09:28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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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SKYVFX-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瞳人
如果"拾金不昧"真的是台灣人民既有美德,09年時立委們何必修這條法案,對自己又沒好處

還不就是大多數人撿到東西都據為己有,失主根本找不回失物,最後為了鼓勵民眾行善才修法,

修這條法案只是讓失主由損失100%,減輕為最高損失30%而已


錯, 歸還的時候只能索取30%, 據為己有的話可以得到100%
你覺得為什麼撿到東西的人會想歸還?

那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罪惡感, 以及避免吃上竊佔的官司.
現在監視器這麼密集, 竊占他人物品很容易就被拍到
30%這條規定只是讓本來不敢竊占的人, 有正大光明的理由可以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




引用:
作者小川壞壞美
看來拾物索取三成報酬的法律,眾鄉民們深感厭惡~~~
那來個反向的推演看看~~~
改成撿到東西的,除了歸還失物以外,期間影響造成的損失及往返交通,
均不得請求,而且要付價值三成給弄丟東西的人(姑不論合不合理),
禮儀之邦豈能如同番邦一樣,當然要凸顯高度的道德情操~~~



嫌麻煩可以不要撿.
看到路上有遺失物不撿起來, 並不會違背任何法律
大多數情況下, 不撿起來, 反而讓失主比較有機會找回來.

沒事幹嘛去撿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此文章於 2011-10-30 10:56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舊 2011-10-30, 10:53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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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Caution!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1
我不知道各位會怎麼想
不過如果是有價物的話
我個人是會索取這三成的報酬
但是也是衡量對方狀況是否完全拿走這三成
再請警察代捐弱勢機構

畢竟東西能回來有一部份是人的因素
有一部分則是好兄弟的因素
總之對我而言是不可能讓失主全身而退
至少讓失主不會認為 遺失>警局=免費取回
有那種痛的警惕

此文章於 2011-10-30 11:24 PM 被 Caution! 編輯.
舊 2011-10-30, 11:17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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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tion!離線中  
liarking
New Member
 
liarki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4
引用:
作者瞳人
如果"拾金不昧"真的是台灣人民既有美德,09年時立委們何必修這條法案,對自己又沒好處

還不就是大多數人撿到東西都據為己有,失主根本找不回失物,最後為了鼓勵民眾行善才修法,

修這條法案只是讓失主由損失100%,減輕為最高損失30%而已



+1
一語中的...

一面倒的評論反映出另一個面像,很多人不願意為自己遺失物品付出任何代價...令人訝異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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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10-30, 11:39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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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rki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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