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
引用:
那麼立法院開會討論或許更是笑話一場 不過那種笑話強在還有錢可領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所以我和你之間的意見分歧,正好證明廢死與司法公正性之間並非絕不可分的議題。 因為你比較在意的是司法公正問題,而你本人不贊成廢死,所以你認為司法公正性比較重要,你就不在意廢不廢死的問題。 但我要強調的就是,對廢死者來講,廢除死刑是最終目的,司法公正問題,只是廢死者的立論之一,但並非唯一,在追求司法公正之餘,廢死者依然會追求廢除死刑的最終目的。並不會因為司法公正達到要求後,就放棄廢死。 再用簡單的數學來講,廢死者與追求司法公正性者是二個圓,二個圓間有交集,我和你,剛好各自存在於彼此沒有交集的部份。 此文章於 2011-08-14 03:57 PM 被 惡蟲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
引用:
我是覺得你在鑽牛角尖~ 目前來說~被判無期徒刑的人≠被判死刑的人 你現在就把兩者混為一談了?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
引用:
台灣的辦案手法還有鑑識技術 也應該是司法改革的大重點 但卻鮮少會被媒體提出來討論 媒體跟民眾大多只會把焦點 聚焦在最後判決的法官身上 但很多呈現在法官面前的證據 卻往往不見得是準確的事實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引用:
當然不等於了,你根本沒有理解我在說什麼。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0
|
引用:
好一個"嗜血好殺"啊! 那... 誰來改變一些自我感覺良好的鄉民?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
引用:
廢除目前有期徒刑的執行上限就好了 連無期徒刑都可以一起廢掉 還可以解決假釋浮濫的問題 總之就是你人越壞,判的刑期就越多 那種可惡透頂的就判他個八百年一千年 刑期執行超過一半才可以申請假釋
__________________
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
引用:
我一直覺得這個國家最該死的就是這些"豬"公們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
引用:
其實我後來大概懂你所謂可以分開來談的意思 雖不太同意你的論點,但我理解你的想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