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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文章: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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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跟您一樣有同情心的不少, 問題是失主根本不知是誰拿了... 報導的最後... "撿走遺失物,算是侵占,而且是公訴罪,就算失主不打算追究警察還是要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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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文章: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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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疑~沒人發現...是頭上三尺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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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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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很多鄉民都沒有學生時代腳踏車被幹走
或是雨天雨傘被幹走的經驗 痛苦阿 擺明就是順手牽羊偷走的 可以凹成拿到自己家等失主領取 (在自家花攤附近撿到一把傘,擔心被人拿走,順手把傘帶回花攤,等失主來拿) 攝影機翻出來一翻兩瞪眼 (當天就是經過提款機,監視器錄下,滿頭白髮的吳姓婦人拿走掛在上頭的傘,就是這個舉動,讓70多歲的吳姓婦人被警察抓,還被送到地檢署法辦。) 給這些爛人比個幹 此文章於 2011-08-12 10:09 P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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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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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些順手牽羊的傢伙確實很討厭 但是吾人所注意到的是另外一種趨勢 就是利用這種事來賺錢的訟棍 一張發票一元硬幣一件微不足道的小東西 要和解還是要被告留前科 嗯 好賺吧現在的社會金變態 邪人有夠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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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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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笨: 這一定是學校教育出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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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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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是告訴乃論 那你講的我沒意見 此文章於 2011-08-12 11:22 PM 被 藍色&憂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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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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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公訴不公訴沒關係 是心態跟意圖的問題 ![]() 說穿了~就是鑽法律漏洞咩 ![]() 此文章於 2011-08-12 11:29 PM 被 IDF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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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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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微罪不舉阿
檢察官可能就不起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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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超級猩猩大道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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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雨傘弄丟要怎麼報案~~
我只有報失過皮夾而已~~應該是被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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