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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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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見,性侵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殺人為侵害他人生命法益,非等價,後者高於前者。
依我國現行刑法之正當防衛中有載明,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其刑。 而我國刑法尚有關於防衛過當之重要判決,在其判決中所述正當防衛之客觀要件如套用在此案件中,則有如下兩點值得討論: 1. 適當性與必要性 (當下不法之侵害 VS 防衛所產生之結果) 2. 對不法侵害者為之 (四人當下欲輪**?) 所以小弟認為要完全阻卻違法實有相當困難。 以上僅以討論我國現行法制,非小弟我個人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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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指教~ 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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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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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的你很無聊, 要別人舉例,真有人舉了例子你又在挑毛病, 大家都不是當事人, 更何況現場可能非常緊張危急,豈是事後諸葛輕描淡寫就能體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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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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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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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把槍的後座力有多大?有沒有子彈?都不清楚,能算控制局面? ![]() 爆頭只是運氣好.被關是因為在歹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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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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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那麼確定那種情形在外國就不會被關? 引用:
挑毛病?難到我說的不對?麻煩你翻回去看一下之前我的說法,然後跟所舉的例子是不是相符 . 引用:
情況是1:40,全部有武器的匪徒,這個例子舉出的是1對1,匪徒已空手無武器,這不是防衛過當這是什麼?我挑毛病,我只說公道話. 此文章於 2011-02-03 12:57 AM 被 20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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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海軍左營基地
文章: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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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忘了包大人說話有回音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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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8-2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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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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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沒有!記不記得一個日本留學生,在萬聖節被殺,那個老頭說那個學生面帶微笑 往他們家門口接近,對日本學生說 FREEZE,留學生聽不懂,而且那個留學生手拿相機, 老頭以為是槍,所以把他幹了,原來是那個留學生想要照相,結果老頭勒!呵呵,還不 是沒事,因為美國法律是保障個人,有人入侵是有權力採取行動的! e04 勒,可憐的日本學生,就是聽不懂什麼是 FREEZE ~~ 英文是什麼爛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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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魯西伐
文章: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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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在台灣是[救助他人殺人]大蓋會比[自衛殺人]判得更重喔,在歐美大摡也一樣. 所以印度..是真的假的?是不是法治國家? 新聞中的英雄情境,似乎在無法制時代比較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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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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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怕,二年半就假釋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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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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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很無聊的人
事不關己 在旁邊說 防衛過當 很愚蠢! 過太爽是不是 ! 你拿刀要砍我 我管你幾個人 我全砍死你 你不死 就是我死 我還管你那麼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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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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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實際上是怎麼運作的就發表一些危言聳聽的言論
唯恐天下不亂嗎? ![]() 只要是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國家 基本上這位比葉師傅還神勇的仁兄在法律上都能全身而退 1VS40且對方持槍的狀態下, 基本上他採取任何行為自衛或是避免他人法益受到侵害的行為都在符合比例原則的範圍內 這個標準是客觀的,就算是今天這位1VS40的老兄 也不能保證有自信每次1VS40都能全身而退吧? 罪責的部分還有得講,這情況討論的細一點, 實體部分寫到2張四頁A4紙的內容不難阿... 法律並不是這麼簡單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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