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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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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200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46
小弟拙見,性侵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殺人為侵害他人生命法益,非等價,後者高於前者。
依我國現行刑法之正當防衛中有載明,防衛過當者減輕或免其刑。
而我國刑法尚有關於防衛過當之重要判決,在其判決中所述正當防衛之客觀要件如套用在此案件中,則有如下兩點值得討論:
1. 適當性與必要性 (當下不法之侵害 VS 防衛所產生之結果)
2. 對不法侵害者為之 (四人當下欲輪**?)
所以小弟認為要完全阻卻違法實有相當困難。

以上僅以討論我國現行法制,非小弟我個人立場。
     
      
__________________
懇請指教~ 謝謝!
舊 2011-02-03, 12:32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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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2000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2012
那個法官判的很對阿,一對一,畫面會說話,奪槍->已經拉開距離5公尺以上->控制局面->爆頭,這不是防衛過當這是什麼?如果是兩人糾纏在一起,混亂的情況爆頭那判法就不一樣了,別學那些土共糞青好嗎?台灣的法院的確不是很好,但還沒到無藥可救的地步.

就你舉的例子,三年真的算少了,那已經到自衛殺人與謀殺之間的模糊地帶了.

我覺的你很無聊,
要別人舉例,真有人舉了例子你又在挑毛病,
大家都不是當事人,
更何況現場可能非常緊張危急,豈是事後諸葛輕描淡寫就能體會的?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1-02-03, 12:39 A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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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14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11
引用:
作者2012
那個法官判的很對阿,一對一,畫面會說話,奪槍->已經拉開距離5公尺以上->控制局面->爆頭,這不是防衛過當這是什麼?如果是兩人糾纏在一起,混亂的情況爆頭那判法就不一樣了,別學那些土共糞青好嗎?台灣的法院的確不是很好,但還沒到無藥可救的地步.
就你舉的例子,三年真的算少了,那已經到自衛殺人與謀殺之間的模糊地帶了.


一把槍的後座力有多大?有沒有子彈?都不清楚,能算控制局面?
爆頭只是運氣好.被關是因為在歹丸.
舊 2011-02-03, 12:46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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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離線中  
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22
引用:
作者14F
一把槍的後座力有多大?有沒有子彈?都不清楚,能算控制局面?
爆頭只是運氣好.被關是因為在歹丸.


你那麼確定那種情形在外國就不會被關?

引用:
作者EAC212
我覺的你很無聊,
要別人舉例,真有人舉了例子你又在挑毛病,
大家都不是當事人,
更何況現場可能非常緊張危急,豈是事後諸葛輕描淡寫就能體會的?


挑毛病?難到我說的不對?麻煩你翻回去看一下之前我的說法,然後跟所舉的例子是不是相符 .

引用:
作者MrHermes
讀死書的台灣法官會認定少女殺匪徒才是自衛殺人, 要是少女有練過功夫說不定還會被判防衛過當.
這位英雄生命並沒有受到威脅是屬於蓄意殺人. 這就是他x的台灣法官的判法.


情況是1:40,全部有武器的匪徒,這個例子舉出的是1對1,匪徒已空手無武器,這不是防衛過當這是什麼?我挑毛病,我只說公道話.

此文章於 2011-02-03 12:57 AM 被 2012 編輯.
舊 2011-02-03, 12:51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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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離線中  
og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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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海軍左營基地
文章: 148
引用:
作者ay1156
王朝馬漢~升堂

殺人償命

你可知罪!



你忘了包大人說話有回音的
__________________
7788-2222=
舊 2011-02-03, 01:35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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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guma離線中  
cpusocket
Master Member
 
cpusocke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321
引用:
作者2012
你那麼確定那種情形在外國就不會被關?



美國,沒有!記不記得一個日本留學生,在萬聖節被殺,那個老頭說那個學生面帶微笑

往他們家門口接近,對日本學生說 FREEZE,留學生聽不懂,而且那個留學生手拿相機,

老頭以為是槍,所以把他幹了,原來是那個留學生想要照相,結果老頭勒!呵呵,還不

是沒事,因為美國法律是保障個人,有人入侵是有權力採取行動的!

e04 勒,可憐的日本學生,就是聽不懂什麼是 FREEZE ~~ 英文是什麼爛語言?!!
__________________

GV+Club
舊 2011-02-03, 02:04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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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socket離線中  
kize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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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魯西伐
文章: 1,103
引用:
作者2012
這個士兵在病院休養左手傷勢兩個月喔,在過來,可以google到他授勳的照片,事件發生是在去年11月2日,什麼時候升階授勳我就不清楚.Yotube上面也有印度電視的報導,不過說實在,聽不懂

這位士兵的情況很明顯的是救助他人,並抵抗強盜,我想應該不怎需要審吧?

如果在台灣是[救助他人殺人]大蓋會比[自衛殺人]判得更重喔,在歐美大摡也一樣.
所以印度..是真的假的?是不是法治國家?

新聞中的英雄情境,似乎在無法制時代比較有可能.
舊 2011-02-03, 02:12 A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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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ze離線中  
museshun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引用:
作者14F
在呆丸的話, 本庭宣告
1.被告揮刀時,未善盡刀劍無眼點到為止之責,應注意而未注意,致使3名暴徒喪命.
1員折合1年,共3年有期徒刑.
2.被告能在40名暴徒中全身而退,表示戰鬥力遠勝這群暴徒,有藉故蓄意殺人之意謀.
,有違社會善良風俗,+1年有期徒刑
3.被告在公共場所持刀逞兇,藐視公權力,依公共危險罪+1年有期徒刑.

被告你可知罪?


不怕,二年半就假釋了
舊 2011-02-03, 04:14 A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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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離線中  
Tru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86
一群很無聊的人

事不關己 在旁邊說 防衛過當

很愚蠢! 過太爽是不是 !

你拿刀要砍我 我管你幾個人 我全砍死你

你不死 就是我死

我還管你那麼多 !
舊 2011-02-03, 04:19 A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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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不懂實際上是怎麼運作的就發表一些危言聳聽的言論
唯恐天下不亂嗎? 並不好笑啊
只要是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國家
基本上這位比葉師傅還神勇的仁兄在法律上都能全身而退
1VS40且對方持槍的狀態下,
基本上他採取任何行為自衛或是避免他人法益受到侵害的行為都在符合比例原則的範圍內
這個標準是客觀的,就算是今天這位1VS40的老兄
也不能保證有自信每次1VS40都能全身而退吧?
罪責的部分還有得講,這情況討論的細一點,
實體部分寫到2張四頁A4紙的內容不難阿...
法律並不是這麼簡單的東西
舊 2011-02-03, 05:09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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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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