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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屁吸低咪低
文章: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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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近日幫朋友爬了爬文....終於有一點頭緒~~~
以下是重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 第 六 章 行人 第 133 條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第 七 章 道路障礙 第 140 條 (道路障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重重重點:一個小疏忽可能導致權益嚴重受損!千萬別被誤為「肇事者」,無論如何先釐清「肇事責任」。 即使對方傷亡,如果我方未違規,而是對方違規,即無刑責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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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站友想學實務的有機米酒製作嗎? ![]() ![]() 樹沒有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腦中帶殘,華佗難醫, 腳踏入泥,寸步難行,嘴掛上炮,神仙難敵,心中有愛,世界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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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Greed Island
文章: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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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 亂入.....................
有些不知死活的白目中年人喜歡亂穿越車道 穿越車道就算了 雙方的來車也不注意一下 事故發生後 說話的聲音比誰都還大 這種人最好去N3U N3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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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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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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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做錯還靠勢力來打壓.... ![]() 小弟的朋友目前跟小弟我再研究怎摸進行下一步..... 再申請一次調解嗎?還是直接上法院???? 不知道有沒有大大能指點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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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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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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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肇事責任不是我們說沒有,我們就沒有 那必須由鑑定機關去判定 更何況這裡只有您的說法,而鑑定機關會請雙方到場,情況到底會如何還不知道 所以我先前的文章都不願意提到肇事責任歸屬(不是我在判定的,我說了也等於白說),只能針對技巧方面給你幫助 ------------------------------------------------------------------------- 附帶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 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 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三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 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四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五 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 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也就是說 無論有無行人,汽車行經穿越道都要先減速慢行 而行人必須依號誌燈指示迅速穿越 以下是我的看法,看看就好不用當真 肇事原因: 主因:行人闖紅燈 次因:汽車行經穿越道時,沒有減速慢行 雙方都有責任,但是因為行人闖紅燈,所以汽車駕駛肇責比較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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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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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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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於這點,小弟也有與朋友一同尋求過律師的諮詢, 上述的第103條是指"汽車",而小弟朋友當時所騎乘的是"慢車"(摩托車),而且行人站在安全島上,晚上的時間,身穿黑色外套與黑長褲,闖紅燈穿越,前方的障礙物又是他自己設立的(他先將車子亂停) ,我朋友是綠燈,車子已經超過斑馬線才發生車禍的(如果看見斑馬線上有人理應減速),但是當時那位行人並非走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所以我朋友並無違規騎乘. 已經有初步分析表上註明"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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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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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確定嗎?
就我的認知,機器腳踏車(摩托車),不算是慢車的一種...是屬於汽車... 不知道那位律師是如何解釋的,不妨您再去問清楚 參考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第 3 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各類: 六 機器腳踏車: (一) 重型機器腳踏車: 1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 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 輪機器腳踏車。 (2)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 十馬力 (HP) 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 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 (HP ) 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 輕型機器腳踏車: 1 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踏車。 2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 (HP) 以 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 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 (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 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 車等。 二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此文章於 2006-03-08 01:15 PM 被 invaderfis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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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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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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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invaderfish大大的指點:
小弟還有疑問: 可以請大大參考一下圖片:http://home.anet.net.tw/east5016/123.jpg 因為行人是突然從安全島中穿越出來,而且我朋友已經超越行人穿越道,不是不想降速, 行人將汽車停放在行人穿越道已然形成一道障礙物,有妨礙到機慢車騎士的視線, 當時是晚間10時,行人又穿著黑外套與黑色西裝褲, 而且人又不走行人穿越道(他也沒辦法走,被他自己車子擋到), 如過該行人當時是繞車後穿越馬路,那機慢車騎士一定會看的到,看的到就會防備(例如減速OR閃避). 行人在醫院警察問筆錄時有坦承他沒注意到交通號誌,而路人(目擊者)又出面証明我朋友綠燈直走,行人闖紅燈(您看到的圖就是照著目擊證人所製作的,沒有經過行人或我朋友陳訴,也跟警察的現場圖吻合) 不是想規避肇事責任,而是想犛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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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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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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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
都說我們自己判定肇責,沒有實質上的意義咩 不過既然願意跟大家討論,那我也來說說自己的愚見吧 以下僅供參考 行人的過失 1.行人未依號誌燈穿越馬路 2.行人未在穿越道上穿越馬路 汽車的過失 1.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未減速慢行 回答樓主的問題 引用:
也就是說,駕駛因為沒看到行人所以沒有減速。 若是如此,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因為無論有沒有注意到行人,都要減速慢行,而且你先前說車速約50~60,很顯然沒有減速 再來,針對行人未在穿越道上穿越馬路一事。 依你的圖看來,撞擊點離穿越道約5~6公尺,也就是說其實撞擊點在穿越道附近,駕駛一樣有義務要注意,但是因行人違規在先,所以駕駛的肇責會比較輕,至於能否完全無肇責,我就不知道了 總之,行人要負絕大部分的責任,因為車禍主因是行人闖紅燈所引起 以上僅供參考 所以如果換成是我的話,我會說: 經過路口時,時速約30~40。我有看到行人,但是因為我方是綠燈,對方紅燈,基於信賴原則(我方必須沒有違規才能這樣講,如果我方有超速,那這點就不適用),我認為行人不會穿越馬路,當我緩速通過行人穿越道後,欲加速離去,行人卻突然穿越馬路,以致我煞車不及... 這樣說有好處 1.對方若說你超速,你就叫他舉證,包他舉不起來 2.我方是綠燈,對方紅燈,我也沒違規,又有人証可證明 不過我不知道你朋友當時是怎麼講的,反正就盡量往這方向坳了,不過也別坳的太硬,人家會覺得你在規避責任 已經有判例,有騎士闖紅燈被汽車撞死,結果汽車駕駛獲判無罪 原因是,無證據能證明汽車駕駛有違規(即超速) 所以我認為你們也不用太緊張啦,只要沒有超速,那幾乎是穩贏的了...更何況要舉證超速有其困難度 如果你朋友真的傻傻的承認超速 ![]() 此文章於 2006-03-09 01:57 AM 被 invaderfis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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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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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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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invaderfish大大花了寶貴時間的回文~~~ 有問過交通大隊的員警了,員警說就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事故現場圖來說,我朋友確實比較有利(雖然疑似超速),但是是行人自行將車子停放於行人穿越道上擋住機車騎士的視線的,我朋友應該可以說是有看到車子,但是不知道會有人突然衝出來,畢竟那個人身著全身黑色的衣物,所以是在過了行人穿越道要加速時突然行人衝出所以煞車不及所導致的車禍,這樣說不知道可不可以? 再來又回歸到小小弟的版提:竟然行人要負絕大部粉的責任了,那小弟的朋友還要賠償他的不能工作損失嗎?(車禍當天行人沒有就醫紀錄,因為他那一天人都好好的,還可以走回馬路去拿行照駕照,還可以開車回家,是後來發現可能要陪我朋友摩托車的錢才改口說他也有受傷,半年不能工作之類的.....瞎到爆~~) 時速約50-60的確是我朋友說的,但是當時他因為頭部又受到衝擊所以正在病床上,是員警問他的,他應該可以改口說他時狀況不好,不確定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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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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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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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既然你們都知道重點在哪裡,說法就請你們自己斟酌啦
民事賠償基本上都是主因賠償次因 反正去調解,你若是覺得對方不合理,你可以拒絕阿,當然對方也可以拒絕 到時候法院自然會依照過失比例去裁定賠償金問題 另外一提,調解過程,賠償金都是隨雙方開的,然後再去找出折衷的方案 雙方開出的賠償金多寡,不必有任何依據(保險公司的例外),也就是說,對方要說他月入七萬,半年無法工作,那是他家的事 我方唯一需要做的就是1.接受2.不接受 但是在這之前,還有一件事要先確定,就是由誰賠償給誰 由你之前的描述,可以看出你們連誰賠償給誰的共識都沒有,這要怎麼談論賠償金的問題? 所以建議,你們先不用理對方開出多少錢。 其實這是有技巧性的,你們連誰賠償給誰的共識都沒有,對方卻先行開出一個高額的賠償金 請注意,如果要求他開薪資證明、醫師證明(樓主一直很在意這個喔)來佐證,那麼你們就已經踏入對方的陷阱! 因為這就等於已經是認同要由我方賠償對方,只是金額搞不定罷了! 所以,你們必須堅持「由對方賠償我方」這樣的立場去談,別被對方牽著走,原因很簡單,對方是肇事主因,就算他真有受傷,也是他自己造成的,我們只不過是受害者罷了,豈有加害者向受害者求償的道理?(以刑逼民這種技巧例外) 如果這點共識都沒有,那下一步就是興起訴訟了 你朋友有受傷,就告對方過失傷害附民事賠償,這裡不再贅述 還有,賠償金的部份可不只修車的一萬元而已,精神撫慰金你好像沒提到,這才是重點阿 ![]() 此文章於 2006-03-10 02:01 AM 被 invaderfis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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